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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流程等.doc

1、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工作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流程:注册申请资料审查结果通知缴费执业注册证书、印章制作执业注册证书、印章发放。一、 注册申请申请人登录“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应用系统执业注册系统”进行申请(注:2014年4月5日前通过考核或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人员,首先登录“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应用系统考试报名系统”,注册用户名、密码,按要求完整、真实、无误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注册单位信息,且在“专业培训”一栏中必须填写“执业注册+专业+级别”,例如“执业注册建筑一级”;然后在本站首页“资源下载”栏目下载申请表),填写、打印申请表并提交

2、以下书面材料:初始注册提交: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同印);2、 申请人一寸标准照片两张(详见注册通知中“标准照片说明”),其中一张粘贴在执业注册申请表上;3、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考试中心提供);4、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执业注册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近6个月)的证明;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考试报名所在单位与初始注册单位不符的,需提供考试报名所在单位同意另行注册的证明;8、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加盖聘

3、用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退回本人。提交方式:在截止日期前,以邮政EMS邮寄至考试中心,逾期或其它快递方式不予处理,顺延至下批注册。邮寄地址:南京市光华路海福巷1号防护工程师考试中心邮编:210007收件人:申海霞联系方式:025-80825198 18905150930邮寄时请备注“注册申请”字样二、 资料审查考试中心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电话及网上反馈审查结果。如有材料不齐全或有误的,申请人须在截止日期前重新提交,逾期不予处理,顺延至下批注册。三、 网上公示考试中心将审查通过的注册申请信息在“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进行公布。四、 缴费通过审查的人员

4、,按考试中心指定方式缴纳注册费用370元/人,费用包括:1、执业注册审查费2、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执业印章制作费4、邮寄、快递费缴费方式:仅接受邮局汇款,务必注明“注册,联系人,手机号”,以便查对。汇款地址:南京市光华路海福巷1号防护工程师考试中心,申海霞(收)邮编:210007缴费时间:自网上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五、 注册受理考试中心进行执业资格证书、印章制作,并报国家人防办核准。六、 执业资格证书、印章发放执业资格证书、印章制作完毕后,考试中心负责寄送发放。另:人防主管部门等单位的非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及暂不申请注册的人员,按下列要求申领执业资格证书:1、在“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

5、)资源下载”栏目,下载填写执业资格证书申领表;2、将执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和一张1寸标准照片(详见注册通知中“标准照片说明”),以邮政EMS邮寄至考试中心,收件方式同上;3、缴纳工本及邮寄费120元,缴纳方式同上;4、考试中心制作并寄送执业资格证书。 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 2014年6月26日关于开展首批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的通知信息来源:考试中心 作者:考试中心 发布日期:2014-06-26 浏览次数:1988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经国家人防办批准,现定于2014年7-8月开展首批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实施办法及流程1、注册实施办法详见“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

6、合信息网()执业注册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实施办法”。2、注册流程详见“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执业注册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流程”。二、注册对象截止至2014年1月12日,通过考核或考试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人员所在单位性质包括人防工程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人防工程监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防防护设备生产、人防防化设备生产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并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注册于本院(校)所属的上述性质的单位,不得注册于其他单位。人防主管部门等单位的非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进行注册,仅发放执业资格证书。三

7、、时间节点1、填报及提交材料,2014年7月1日至20日;2、资料审查截止时间,2014年8月5日;3、网上公布时间,2014年8月10日-15日;4、缴费时间,2014年8月15日-25日;5、发放执业资格证书及印章,2014年9月。四、注意事项1、尚未在现行的网上“考试报名系统”注册的人员,须登录“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应用系统考试报名系统”,注册用户名、密码,按要求完整、真实、无误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且在“专业培训”一栏中必须填写“执业注册+专业+级别”,例如“执业注册建筑一级”。否则个人信息无法存档,影响执业注册。2、考试报名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在成绩查询系统、执业注册系

8、统、继续教育系统中通用,请务必牢记。3、须按照要求完整、真实、无误填写申请表,执业注册证书上的信息以此表信息为准,提交之前务必仔细检查,一旦通过审核,则不予修改。如若信息作假或有误,则不予注册。五、电话咨询申老师,025-80825198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30。请相互通知转达!附:一寸标准照片说明1、照片用于执业资格证书,请在正规照相馆拍摄,勿用大头贴、生活照等剪裁、加工。2、照片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模板,一寸(2.53.5cm)、免冠、正装、蓝底(深蓝色如模板,为一般照相馆用背景)。3、男士须着浅色衬衣、深色西装,系领带,不留胡须,面容整洁;

9、女士须着浅色衬衣、深色西装,不得披发、浓妆艳抹,端庄大方。一寸标准照片模板: 男 女 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 2014年6月26日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实施办法信息来源:考试中心 作者:考试中心 发布日期:2014-06-20 浏览次数:2287第一条为规范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防防护工程师实行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通过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综合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具有一级或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可以人防防护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人防防

10、护工程师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具体由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第四条申请人员向考试中心提出注册申请,提交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登录网上执业注册系统填报相关信息。考试中心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受理,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准后,发放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五条执业注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考试中心在集中受理结束后20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于下一季度再次受理。第六条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本人保管、使用。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5年。人防防护工程师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时

11、,应将原执业印章交回。第七条严禁人防防护工程师个人或其他组织涂改、倒卖、挂靠、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八条初始执业注册者,可自通过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第九条取得多个专业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只允许其在一个单位注册。已确定转业单位的军人初始注册在其转业单位。第十条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执业注册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存档)、

1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证明;(五)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90日内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存档);(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四)执业期间的业绩考核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人防防护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初始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

13、料;(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并加盖新聘用单位公章,因转业而变更注册的,加盖转业单位的公章,并提供转业证明;(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存档);(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第十三条人防防护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七)注册失效的其它情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执业期间受

14、到刑事(行政)处罚,自刑事(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第十五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注册。第十六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院(校)所属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单位。在受聘于本院(校)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第十七条人防防护工程师因遗失、污损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考试中心申请补办。第十八条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定期将注册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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