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中心在集聚和整合创新资源、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研究、加快推动创新成果转化、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技术中心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自愿参与、联合组建、权责清晰、优势互补、独立运作、突出服务”的原则,由行业内科技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牵头,联合同行业企业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面向行业能够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多种服
2、务、具有自我良性发展的公共研发、服务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行业技术中心的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一)着眼企业或行业技术进步,整合、优化本行业创新资源,集中力量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开展行业技术推广、交流、应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二)积极参与我市相关行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依托。 (三)积极吸引、培育、集聚相关行业的高层次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打造我市企业、行业发展人才平台。 (四)多渠道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接受市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委托
3、的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技术培训、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和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加快行业技术发展。 (六)参与我市技术创新相关规划及重大政策研究。 第四条 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有序推进。 第五条 市级行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六条 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潍坊市财政局统筹指导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行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4、 第二章 认定 第七条 申请行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建立在牵头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内,但需独立开展业务并独立核算),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属于重点支持或鼓励发展的行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行业技术中心体系建全,管理科学,发展目标规划明确,原则上要求建立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三)技术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咨询和评估。 (四)组建单位重视行业技术创新工作
5、保证行业技术中心运行资源配置,为行业技术中心发展和运行创造良好条件,行业技术中心科技活动经费不低于中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5%。 (五)行业技术中心应将技术开发与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有机结合,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资源,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六)主要组建单位要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研究水平在国家、省内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行业技术中心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其中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较
6、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七)中心整体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两年内(指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申请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牵头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及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各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联合同级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文件和申
7、报材料集中报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 (三)评审。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形成评审意见。 (四)认定。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研究确定市级行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并在潍坊市经信委、潍坊市财政局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已认定行业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并加强日常管理。 (一)日常管理:行业技术中心须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作和本年度上半年《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工作报告》;行业技术中心要参与潍坊市技术创新项目和中心运行季调度。
8、二)复核: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复核,与申报年度同步。参与复核的企业必须提供工作年报及评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县市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复核后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撤消其市级行业技术中心资格,取消资格的行业技术中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复核不能保持认定条件的。 (二)申报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行业技术中心资质的。 (三)牵头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连续两次不上报日常调度材料或逾期一个月不上报复核材料的。 第十一条 市级行业技术
9、中心牵头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可根据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和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对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附件1: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 附件2:《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申报书》编写提纲 附件3:《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4: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 附件1: 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 中心
10、名称 格式: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行业)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备注 1 营业收入 万元 2 其中:技术交易收入 万元 3 信息服务收入 万元 4 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万元 5 检验、检测服务收入 万元 6 培训服务收入 万元 7
11、 其他服务收入 万元 8 (T-1)年营业收入 万元 9 资产总额 万元 10 上缴税金总额 万元 11 利润总额 万元 12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3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14 获得税务机关认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额 万元 15 (T-1)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6 其中:获得税务机关认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额 万元 17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8 从事研究开发人
12、员数 人 19 其中:高中级职称人数 人 20 中心拥有市级以上专家数 人 21 中心拥有的硕士、博士人数 人 22 技术中心国内外培训费 万元 23 当年服务行业内企业户数 个 24 中心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 项 25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26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 项 27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8 其中:完成省级以上项目数 项 29
13、 通过省级以上鉴定验收的项目数 项 30 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31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的检测、实验机构数 个 32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人月 33 中心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项 34 其中:发明专利 项 35 中心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36 其中:发明专利 项 37 中心近三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数量 项 38 中心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数量 项
14、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填 表 说 明 1、技术交易收入是指行业技术中心通过出售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工艺等而获得的收益; 2、信息服务收入是指行业技术中心通过提供信息服务而获得的收益; 3、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行业技术中心应用拥有的技术或产品为关联单位提供相关服务而获得的收益; 4、检验、检测服务收入是指行业技术中心为关联单位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服务而获得的收益; 5、培训服务收入是指行业技术中心为关联单位提供技术、技能或其他培训而获得的收益。 6、获得税务机关认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额是指行业技术中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获得
15、税务机关认定,准予进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数额。 7、中心拥有市级以上专家数是指市级以上政府津贴、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政府科技人才。 8、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合办开发机构数是指中心与其他机构组织共建的实验室、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等开发机构。 9、电子信息行业拥有的有效软件著作权视同专利处理。 10、建筑施工行业拥有的有效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等视同相应标准处理。 附件2: 《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申报书》编写提纲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行业技术中心主要组建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本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16、二、行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行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需附技术中心组织结构图)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创新管理、对外合作交流等。 2、行业技术中心运作模式,主要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 3、行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行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培训、引进等情况。 5、行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行业技术中心科技经费筹措及使用管理情况。 7、行业技术中心工作开展情况(近两年),包括:研究与实验开发活动、产学研活动等以及取得的主要创
17、新成果;主要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 8、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情况。 三、行业技术中心发展规划 行业技术中心在未来3年内的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未来3年内行业技术中心发展的具体目标。 2、行业技术中心规划建设的主要内容。 3、行业技术中心在运作模式、服务内容等方面的打算。 4、主要工作措施。 四、其他需要阐明的问题 五、附件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行业技术中心成立文件、技术中心领导任命文件、技术中心章程、联合组件协议等材料; 4、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及申报书中涉及内容的
18、必要证明材料。 附件3: 《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一、中心组建单位变动情况 二、中心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包括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人才激励机制及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验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等)、对外服务及服务收入情况。 三、中心技术研发活动开展情况 主要包括中心技术创新规划落实情况;报告期重点创新项目的立项、研发与实施情况、合作创新情况、科技成果取得及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情况。 四、中心研发经费
19、筹措及支出情况 主要包括研发经费来源、筹措、支持情况,研发费加计扣除等工作相关情况。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六、下一步重点工作及打算 附件4: 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 单位 基本要求 创新机制 创新 投入 20 科技活动经费年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10 % ≥25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比比上年增长 2 百分点 ≥0 认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占科技活动经费年支出额比重 4 % ≥10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4 %
20、2 创新 合作 10 来技术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5 人月 ≥8 当年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项目的比重 3 % ≥10 与其他机构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 个 ≥1 创新条件 创新队伍建设 8 中心拥有的高中级职称人数占研发人数比重 4 % ≥60 中心拥有的市级以上专家及硕士、博士人数 4 人 ≥5 创新条件建设 4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2 万元 ≥300 通过省级及以上组织认证的检测、实验机构数 2 个 ≥1 技术 积累 8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 3 个 ≥2 授权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3
21、项 ≥5 其中:发明专利数 2 项 ≥1 产出与 效益 技术创新产出 35 当年中心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 10 万元 ≥500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10 项 ≥5 其中:通过省级以上鉴定验收的项目数占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3 % ≥20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4 项 ≥2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2 项 ≥1 企业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 项 ≥1 近三年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数 3 项 ≥1 公共服务 15 公共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8 % ≥40 公共服务收入占比比上年增长 2 百分点 ≥0 年服务行业内企业户数 5 户 ≥3 扣分 经营亏损 ≤3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