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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损失及认定标准.doc

1、清产核资损失认定标准及证据 一.货币资金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 ⑴.盘亏; ⑵.贪污、盗窃、诈骗; ⑶.司法败诉强制执行。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 ⑵.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①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贪污认定书; ②就资产被盗、被诈骗向公安部门的报案记录及公安部门记录和立案记录; ③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起诉书、法院裁定书;    ⑶.企业对有关人员处罚书。 二.应收帐款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 ⑴.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

2、 ⑵.债务人被吊销、注销; ⑶.国际政治经济因素; ⑷.因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或违反合同, 债务人拒绝付款; ⑸.金额较小,路途遥远,不足支付清债费用,省内﹙包括京津地区)2000元以下,外省北方地区5000元以下, 外省南方地区8000元以下; ⑹.债务重组﹙折扣﹚。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逐户写﹚; ⑵.分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①法院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破产证明,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强行关闭债务人文件, 债务人死亡证明﹙如火化证、派出所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3、 ②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起诉书、法院裁定书; ③工商局出具的债务人营业执照、吊销或注销证明,其中被吊销还需提供清算报告或被吊销3年以上证明;   ④债务重组协议;   ⑶.企业对有关人员处罚书; ⑷.清算报告; ⑸.近3年明细帐帐页及最后一笔发生额年度的帐页; ⑹.购销合同及客户质量问题或索赔损失认定书; ⑺.企业对有关人员处罚书; ⑻.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其他证据。 三.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 ⑴.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 ⑵.债务人被吊销、注销; ⑶.国际政治经

4、济因素; ⑷.挂帐费用; ⑸.金额较小,路途遥远,不足支付清债费用,省内﹙包括京津秦地区﹚2000元以下,外省北方地区5000元以下, 外省南方地区8000元以下; ⑹.债务重组﹙折扣﹚。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逐户写﹚; ⑵.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①法院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破产证明,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强行关闭债务人文件, 债务人死亡证明﹙如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 ②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起诉书、法院裁定书; ③工商局出具的债务人营业执照 吊销或注销证明,其中被吊销还需提供清

5、算报告或被吊销3年以上;   ④债务重组协议;   ⑶.企业对有关人员处罚书; ⑷.清算报告; ⑸.近3年明细帐帐页及最后一笔发生额年度的帐页; ⑹.对于挂帐费用,需提供发生额记帐凭证及附件、帐页和基准日帐页; ⑺.企业对有关人员处罚书; ⑻.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其他证据。 四.存货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 ⑴.盘亏、毁损、报废; ⑵.贪污、盗窃、诈骗; ⑶.司法败诉强制执行; ⑷.挂帐费用,如应转未转成本、少转成本。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

6、 ⑵.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①存货清查表﹙盘点表﹚; ②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贪污认定书; ③就资产被盗、被诈骗向公安部门的报案记录及公安部门记录和立案记录; ④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起诉书、法院裁定书; ⑤对于挂帐费用,需提供发生额记帐凭证及附件、帐页和基准日帐页. ⑥毁损、报废存货专家鉴定表    ⑶.企业对有关人员处罚书; ⑷.企业成立专家小组的文件及专家小组成员名单。 五.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行资产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费用挂帐,即应摊未摊费用,应摊少摊费用; 2.需提供的证

7、据: ⑴.情况说明; ⑵.发生额记帐凭证及附件、帐页和基准日帐页。 六. 其他流动资产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少提费用,即应提未提费用,应提少提费用,如借款利息各项职工社会保险基金。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 ⑵.计提依据文件、合同银行询证函。 七.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 ⑴.盘亏、毁损、报废; ⑵.贪污、盗窃、诈骗; ⑶.司法败诉强制执行; ⑷.挂帐费用或损失,如应提未提折旧、应提少提折旧; ⑸.房屋

8、建筑物拆除; ⑹.国家无偿收回或拨出。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 ⑵.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①对于挂帐费用,需提供发生额记帐凭证及附件、帐页和基准日帐页 ②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贪污认定书; ③就资产被盗、被诈骗向公安部门的报案记录及公安部门记录和立案记录; ④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起诉书、法院裁定书 ⑤房屋建筑物拆除文件或证明; ⑥国家无偿收回或拨出文件; ⑦毁损、报废设备专家鉴定表;    ⑶.企业对有关人员处罚书;

9、 ⑷.企业成立专家小组的文件及专家小组成员名单; ⑸. 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清查表﹙盘点表﹚. 八.长期投资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 ⑴.情况说明; ⑵.被投资单位破产、倒闭、清算; ⑶.被投资单位长期亏损或已资不抵债;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 ⑵.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①被投资单位破产证明及清算终结报告; ②工商局出具的债务人营业执照 吊销或注销证明,其中被吊销还需提供清算报告或被吊销3年以上; ③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强行关闭被投资单位文件及清算报

10、告; ④.被投资单位长期亏损或已资不抵债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⑶.投资协议. 九.其他资金损失﹙负债类科目借方余额超支损失﹚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 各种因应提未提或应提少提费用而造成实际支付数大于计提数,从而超支形成借方余额.如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留抵进项税额,应付福利费超支,预提费用超支.其他应付款超支.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 ⑵.计提依据文件,如关于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留抵进项税额的税务部门文件; ⑶. 基准日帐页. 十.盘盈(潜盈) 1.申报认定标准: ⑴.帐外资产﹑有实物无帐资产; ⑵.无法支付的各应付款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 ⑵.帐外帐; ⑶.有实物无帐资产价值估价依据; ⑷.清查表﹝盘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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