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企业资产管理措施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广电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企业)资产管理和监督,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团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升资产经营效益,依据中国企业法和集团企业行业情况,特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资产管理措施所管理资产,是指集团企业依法拥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包含多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关键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 投资部代表集团企业行使资产全部者职能,在授权范围内对资产行使投资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权。第四条 集团企业可授权下属单位依法行使集团企业资产运行职能,企业法人对该企业集团企业资产依法享受法
2、人财产权。第五条 集团企业资产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法侵占或损害。第六条 集团企业资产实施投资、收益和监管相统一标准。第二节 集团企业资产界定、评定和立案登记第七条 集团企业资产产权界定,遵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收益”标准。第八条 资产评定,遵照真实、客观、公平、科学标准,依据国家要求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评定应由投资部委托含有资产评定资格中介机构进行评定。第九条 集团企业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进行资产评定:(一) 资产拍卖或转让; (二) 企业吞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 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 企业清算; (五) 资
3、产抵押及担保; (六) 企业固定资产等项目标租赁; (七) 依据国家相关要求需要进行资产评定其它情形。第十条 集团资产产权立案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立案登记、变动产权立案登记和注销产权立案登记。产权立案登记由投资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该进行资产产权立案登记:(一) 集团企业独资、控股企业;(二) 其它形式占有、使用集团企业资产企业。第十二条 投资部核发集团企业资产产权立案记录表是企业占用集团企业资产书面证实。第十三条 根据本措施第十一条要求范围,已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该向集团企业投资部进行占有产权立案登记。第十四条
4、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进行变动产权立案登记:(一) 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二) 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三) 企业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四) 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等等。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向投资部进行注销产权立案登记:(一) 企业解散、注销; (二) 投资部要求其它情形。第十六条 产权立案登记实施年度检验制度。企业应该于每十二个月年度终了后个月内,向投资部办理产权年度检验登记,并提交财务汇报和集团资产经营年度汇报书。汇报书应包含下列关键内容: (一) 出资人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 企业资产结构改变,包含对外投资情况; (三) 投资部门要求其它事项。第三节
5、 集团企业资产运行第十七条 投资部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集团企业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产权经营等活动。投资部能够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形式从事集团资产价值化经营管理,包含对外投资、控股企业及处理资产等。第十八条 投资部义务:(一) 以集团企业资产全部者身份,在授权范围内对集团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 制订授权经营范围内集团企业资产经营发展目标,编制长远发展计划,并于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下十二个月度集团企业资产运行计划和收益利用计划,经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三) 企业制度要求其它义务。第十九条 投资部权利:(一) 依法在授权范围内改组企业制企业,设置内联企业,和外商合资合作经
6、营或向境外投资,依法实施授权和委托范围内集团资产重组,包含所属企业资产转让、吞并、破产、拍卖等优化配置事项; (二) 依产权关系,对集团企业向所属企业委派产权代表人选提出提议,对集团企业向所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人选提出提议,并报呈总经理同意。(三) 企业制度要求其它权利。第二十条 投资部应根据资产经营责任制要求,和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签订集团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书,实施授权经营。第二十一条 集团企业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集团企业委派产权代表须上报投资部:(一) 向其它企业投资参股、和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或和其它企 业或机关联营,和投资设置企业。(二) 改组为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三) 用全
7、部或相关要求限额以上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和为台湾、香港、澳门和外资企业提供担保; (四) 受让其它企业产权,对本身经营有重大影响;(五) 捐赠资产超出人民币50000元;(六)。 第二十二条 实施授权经营企业应依据集团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书推行义务,负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人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集团企业资产进行平调、摊派和无偿划拨。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对其占用集团企业资产行使法人财产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条 产权代表应遵照集团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相关决议,在其所任职企业立即行使股东权,落实实施集团企业意见。第二十
8、六条 产权代表应定时(季度、六个月和年度)向投资部报送其所任职企业经营业绩、经营情况及产权变动情况书面资料。产权代表对其所任职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投资部汇报变动事项、原因、数额及相关责任人员和其它相关情况。第二十七条 集团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应对其所任职企业财务情况真实性、正当性进行监督,对重大变更事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投资部汇报,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一) 审核企业财务报表,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 监督、检验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三) 企业制度要求其它职权。第二十八条 稽核部门应将其常规或临时性稽核汇报同时报送投资部,以作分析参考
9、。第二十九条 投资部应对产权代表或财务总监提交汇报进行具体分析,对出现重大事项应立即向总经理汇报,并将总经理意见下达实施。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对本集团企业投资项目标管理,投资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以下事后管理:(一) 搜集整理新投资项目标信息,包含多种文件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等(以上信息由集团企业产权代表和财务总监按要求定时或临时提供),和稽核部门稽核汇报;(二) 分析多种信息,参考相关部门绩效考评指标,计算制订多种参数;(三) 对比实际和预期目标,找出偏差原因;(四) 找出项目问题和提出具体提议;(五) 编制项目后分析汇报;(六) 立即将汇报呈交总经理, 并将总经理意见下达实施。第三十一条 投资部
10、应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以后个月内向总经理提交集团企业资产年度运行汇报。运行汇报应具体载明集团资产现额、增减及变更等事项,(相关格式、内容可参考财务部门制作评价体系)。并将此作为对投资部业绩考评标准,作为职员晋升、奖惩关键依据。第三十二条 集团企业独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需按相关要求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须报备投资部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节 集团企业资产收益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集团企业资产收益,是指依下列方法取得收入: (一) 集团企业独资企业上缴利润; (二) 有限责任企业、股份股息、红利及认股权证等收益; (三) 转让资产所得收入; (四) 转让所
11、拥有股权所得收入; (五) 其它企业占用集团企业资产应上缴收益; (六) 按要求应上缴其它资产收益。第三十五条 集团企业资产收益由财务部门收取。具体收缴措施由财务部门制订并实施。第五节 集团企业资产产权转让和产权纠纷处理第三十六条 集团企业资产产权转让,均须由投资部上报集团企业领导审批,并由投资部负责实施。第三十七条 产权转让应遵照平等、公正、有偿标准,并有利于促进集团企业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第三十八条 产权转让须经资产评定中介机构评定,评定结果经确定后作为产权转让价值依据。第三十九条 投资部负责调解处理集团资产产权发生纠纷,并报集团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帮助处理。对确无调解可能纠纷转由法律事务
12、部门专门处理。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措施第九条要求,未进行资产评定或在资产评定中弄虚作假,由投资部提请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流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负对应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未进行产权立案登记或在产权立案登记及年度检验中弄虚作假,由投资部责令限期更正,并提请相关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一条要求,即集团企业委派产权代表未上报或未如实上报,产权代表应负对应责任,并由投资部提请相关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对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完成集
13、团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书要求资产保值、增值考评指标集团企业独资、控股企业,由投资部提议相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第四十四条 对以失败而告终止投资项目,造成集团企业资产损失,应分不一样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 凡确是因为政策改变、总体经济环境波动及其它不可抗拒原因而造成项目失败,不追究人员责任;(二) 通常因为项目可行性汇报不切实际,没有深入细致调研市场、得犯错误结论而造成项目失败,其项目可行性汇报提供部门应负担对应责任,由相关部门按要求给予处罚;(三) 通常项目可行性汇报正确,外部环境稳定,项目失败完全是因为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项目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负对应责任,并由相关部门
14、按要求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要求,未按产权转让步骤实施或有意低估资产造成集团企业资产流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应负对应责任,并由相关部门按要求给予处罚。第四十六条 投资部工作人员如有不按要求推行监督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集团企业正当权益等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第四十七条 集团企业产权代表、财务总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它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集团企业资产损失,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相关要求,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节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措施
15、由集团企业投资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相关部门可依据本措施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融资管理措施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广电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企业)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集团企业整体利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南京广电集团章程特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融资分类。融资包含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一)、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融资,包含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 (二)、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融资,包含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债务
16、性融资包含短期债务性融资和长久债务性融资。1、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借款期限不超出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债务性融资。2、长久债务性融资,是指借款期限超出十二个月(不含十二个月)债务性融资。第三条 权责划分。(一)、融资申报单位,指有权提交融资方案计划书,获取融资资格单位,包含全资子企业或集团企业内相关职能部门。(二)、融资决议部门,指融资方案计划书审定部门,包含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及上级主管部门。集团企业投资部负责接收和初审融资方案计划书并上报融资决议部门。(三)、融资实施部门,指有权和企业外部资金供给方接洽而取得融资并实施融资操作具体单位,包含全资子企业和集团企业投资部。第二节
17、融资方案提出第四条 集团企业及全资子企业因日常经营、新投资项目或改制重组等原所以产生融资需求时,由集团企业财务部及其相关部门作为融资申报单位,会同投资部具体提出,上报决议部门;全资子企业自行提出报投资部初审。第五条 融资方案制订应充足考虑到投资项目标预期收益和风险,多种融资路径优缺点,综合考虑融资成本、还款压力等,确定融资额度、资产负债比率和融资结构。第六条 融资方案计划书由融资提出部门草拟,重大融资计划提出应经由提出部门相关人员集体讨论经过,并由投资部成立专门论证小组进行审核。第七条 融资方案计划书应依据融资具体情况制订,包含以下相关内容:(一)、融资款项用途及用款项目背景情况;(二)、融资
18、额度、融资方法、融资结构及用款计划;(三)、融资方案实施单位;(四)、债务性融资债权人和还款计划;(五)、担保方法和内容;(六)、用款项目经济性和还款能力分析;(七)、其它需要说明事项。第三节 融资决议权限第八条 投资部是集团企业融资归口管理部门,其关键职责是:(一)、负责落实集团企业融资方案;(二)、对全资子企业融资方案提出初审意见;(三)、对子企业融资事项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第九条 融资额低于500万(包含500万)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及以下由董事会决定,超出3000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全资子企业提出融资方案可视具体情况由投资部实施或自行实施。全资
19、子企业提案于融资方案计划书,融资决议部门最终决定融资实施部门。第十一条 通常权益性融资由投资部实施,债务性融资(除发行企业债券)由全资子企业自行实施。第四节 融资实施第十二条 投资部接到审定经过融资方案计划书后,应在两日内成立融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展开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项目小组责任人应在小组成立两日内草拟项目小组工作计划,内容包含各组员负责事项,工作进展计划,所需支持等,并提交投资部经理同意、备忘,项目小组责任人定时汇报融资进程,至融资项目完成。第十四条 凡遇融资方案计划书实施困难,或突发事件造成该计划无法继续实施,投资部应该向总经理提交融资项目终止申请汇报,说明原因。依据领导指示
20、,若放弃该融资方案,则该融资项目结束;若需重新制订计划,则重新进入审批决议程序(参见第三章)。第十五条 投资部应于融资方案实施完成后十五日内提交融资方案实施汇报,交集团企业存档。第十六条 全资子企业融资方案实施可参考上述要求实施。第五节 全资子企业融资管理第十七条 全资子企业融资决议权力除限额内短期债务性融资外,一律交集团企业,全资子企业自行草拟融资方案计划书,提交投资部初审并立案,并由集团企业融资决议部门最终审定。第十八条 全资子企业一次性短期债务性融资额低于100万元且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累计债务余额不超出企业净资产40,全资子企业自主决议项目,完成一周内须报集团企业投资部立案。第
21、十九条 对于集团企业已同意短期债务性融资事项,需要增加融资额全资子企业,若增加融资额不超出审批额度20或100万元且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累计债务余额不超出企业净资产40,子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报投资部立案;超出20或100万元,须重新报批。第二十条 集团企业投资部对全资子企业融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各全资子企业在每十二个月上报年度财务报表时,同时上报上年度借款动态情况表。集团企业投资部可依据需要临时部署各全资子企业填报相关报表。第二十一条 集团企业稽核和审计部门视情况,定时或不定时对全资子企业进行专题检验和审计,对违反本管理措施进行融资行为和融资管理混乱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提
22、议,报经集团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第六节 控股和参股企业融资管理第二十二条 集团企业控股、参股有限责任企业、股份融资行为,由其董事会、股东会决定。第二十三条 控股和参股企业之融资事项,须由派出董事或股东代表报投资部立案。第七节 其它第二十四条 集团企业总部及组员单位,应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和合理使用本着节省标准,降低财务费用。第二十五条 集团企业及子企业应加强融资管理,建立负债台帐。对融资到位资金,必需用于原计划项目,不得挪作她用。做好还款计划,立即推行还款义务。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债务融资中碰到担保问题,按南京广电集团企业担保管理措施实施。第八节 附则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可依据本措施制订具
23、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将依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进行调整或修订,未尽事宜将在实施过程中完善。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条款由集团企业投资部负责解释。第四章 担保管理措施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广电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企业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依据中国担保法和集团企业相关制度,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指担保法中要求确保、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等。第三条 集团企业投资部是对外担保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立案、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全资子企业担保权力(除尤其授权外)一律交集团企业,由投资部负责处理。第五条 集团企业控股
24、、参股有限责任企业、股份对外担保行为,依据其企业章程要求实施。第二节 担保管理标准第六条 对外提供担保通常限制性要求为:(一) 非独立核实企业、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二) 不得对自然人担保、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三) 未经同意,不得提供外汇担保;(四) 标准上不得对非集团组员企业提供担保;(五) 标准上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担保;(六) 标准上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出企业净资产50%;(七) 为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担保,要按投资百分比对债务提供担保。第七条 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该和债权人、被担保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担保人、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下列权利和义务:(一) 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资金
25、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二) 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和被担保人假如需要修改所担保协议,或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需取得担保人同意;(三) 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推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四) 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方法或提供对应抵押物;(五) 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担保费。第八条 集团企业提供担保标准:(一) 通常不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对控股、参股企业只提供和投资百分比相对应担保金额;(二) 通常只提供信用担保;(三) 集团企业担保按每十二个月担保余额收取一定担保费;(四) 需集团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协议须经集团企业审核同意;(五) 需集团企业提供担保或变更,被担保人应
26、提前30天提出申请汇报。第三节 担保审批第九条 担保分类:(一)、一类担保项目:对单项在500(含)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项目,或全部外汇担保项目、对集团组员单位担保项目,报投资部审核立案后,由投资部报集团企业总经理审核,董事会审定;超出3000万元(人民币)须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二)、二类担保项目:对单项在100(含)500万元(人民币)担保项目,并企业担保余额小于净资产20,报投资部审核立案,由投资部报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担保余额超出净资产20,按一类担保项目管理;(三)、 三类担保项目:对单项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担保项目,并企业担保余额小于净资产5,由企业自主评定决议,
27、报投资部立案。对报投资部立案项目,如投资部认为风险较大时,对该企业实施风险提醒,并有权决定提升担保类别。担保余额超出净资产5,按二类担保项目管理。第十条 经集团企业审定担保项目,属子企业可由其自行办理,并报投资部立案;属集团企业总部由投资部办理。第十一条 集团企业投资部在审批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审查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信誉情况。 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担保报批手续时,应该提供下列资料:(一) 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二) 担保人上年末和上月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和本期累计损益表; (三) 被担保人上年末和上月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和本期累计损益表; (四) 担保协议文本或担保意
28、向书;(五) 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协议或意向书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全资子企业以自有财产抵押方法担保融资,该项融资行为按集团企业融资管理措施实施。需报集团企业审批,担保事项和融资事项一并报批。第四节 日常管理第十四条 集团企业对担保日常管理:投资部实施定时登记制,在每十二个月上报年度财务报表时,同时上报对外担保动态情况表,上报上年担保债务情况。对集团企业提供担保项目每十二个月分别以6月30日和12月31日为截止日,两次填报集团企业担保项目动态情况表。投资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每十二个月提交担保情况汇报,立即清理集团企业到期担保协议。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担保工作,提供担保后,要加强管理,建立台帐和档案,并定时清理。第十六条 担保人要立即掌握被担保人相关信息,加强对担保企业监督,及对担保项目标跟踪,完善对被担保人事前评定、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和处理机制。发觉担保风险时,应立即汇报,并提出方法提议。第十七条 未经同意私自对外提供担保,将追究决议者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第十八条 子企业对外担保管理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将追究领导者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第五节 附则第十九条 措施适适用于反担保。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措施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投资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