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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盲道建设设计标准.doc

1、盲道设计标准 4.1 缘石坡道 4.1.1 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相应;   3 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4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 mm。 4.1.2 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2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相应 (图4.1.2-1,图4.1.2-2,图4.1.2-3);           

2、 3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 m(图4.1.2-4);      4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 m (图4.1.2-5);      5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3 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图4.1.3)。 4.2 盲道 4.2.1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立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 指行残疾者

3、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醒盲道 (图4.2.1-2);    3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    4 盲道应连续,半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 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 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 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 0.25~0.50 m处 (图4.2.2-1);    2 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立在距树池0.25~0.5

4、m处; 3 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 m; 4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 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6 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图4.2.2-3)。 部 位 设 计 要 求(mm) 面宽 25 底宽 35 高度 5 中心距 62—75    表 4.2.2-1 盲道触感条规格 4.2.3 提醒盲道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醒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图4.2.3-1);    2 行

5、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醒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2);    3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 m处,应设提醒盲道 (图 4.2.3-3);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 m处应设提醒盲道,提醒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相应 (图4.2.3-4a, 图4.2.3-4b);       5 提醒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 6 提醒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模 (图4.2.3-5)。 表 4.2.3-1 部 位 设 计 要 求(mm) 表面直径 25 底

6、面直径 35 圆点高度 5 圆点中心距 50 4.3 公交车站 4.3.1 城市重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醒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4.3.2 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醒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1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醒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2 提醒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3 提醒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 m; 4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醒盲道相连接。 4.3.3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 m。坡度不应大

7、于 1:12的缘石坡道; 2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醒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3 提醒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4 提醒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 m; 4.3.4 公交车站设立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4.1 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立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醒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 (图4.4.1)。 4.4.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4.4.3 人行天桥、

8、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 2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 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 m的中间平台; 4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 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 m; 2 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 3 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 m, 宽度不应小于0.30 m; 4 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4.4.5 距坡

9、道与梯道0.25~0.50 m处应设提醒盲道。提醒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相应,提醒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 m (图4.4.5)。 4.4.6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醒盲道相连接。 4.4.7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手高应为0.90 m。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 m; 2 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 m; 3 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 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 mm; 4 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 5 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

10、设高不小于0.10 m的安全挡台。 4.4.8 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 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4.9 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4.10 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 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栏,并应在结构边沿外设宽0.30~0.60 m提醒盲道 (图4.4.10-1, 图4.4.10-2)。      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5.1 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本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是1:20; 2

11、 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相应; 3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5.2 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互相相应和衔接(图4.5.2-1, 图4.5.2-2, 图4.5.2-3)。          4.5.3 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直坡道,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应相相应; 3 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有的盲道相连接。 4.5.4 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

12、道与盲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一节与第二节有关规定。   道 路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城 市 道 路 ·城市市区道路 ·城市广场 ·卫星城道路、广场 ·经济开发区道路 ·旅游景点道路等 1 人行道 2 人行横道 3 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 4 公交车站 5 桥梁 、隧道 6 立体交叉 5 建筑物无障碍实行范围 5.1 公共建筑 5.5.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无障碍设计的范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办 公 、 科 研 建 筑 ·各级政府办公建筑

13、·各级司法部门建筑 ·企、事业办公建筑 ·各类科研建筑 ·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来宾接待室) 5. 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 6. 公共厕所 7. 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商 业 建 筑

14、 ·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筑 ·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 ·餐馆、饮食店、食品店建筑 1. 建筑入口及门 2. 水平与垂直交通 3. 普通营业区、自选营业区 4. 饮食厅、游乐用房 5. 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 6. 公共厕所、公共浴室 7. 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 8. 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相应设施 服 务 建 筑 ·金融、邮电建筑 ·招待所、培训中心建筑 ·宾馆、饭店、旅馆 ·洗浴、美容美发建筑 ·殡仪馆建筑等   注: 1.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 设有公共厕所

15、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文 化 建 筑 ·文化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 ·科技馆建筑 ·博物馆、展览馆建筑 ·档案馆建筑等 1. 建筑基地(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 5. 出纳、目录厅、阅览室、阅读室 6. 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厅、视听室等 7. 公共厕所 8. 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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