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开拓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与 公司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合作各方 (以下简称甲方)登记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 (以下简称乙方)登记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双方合作进行市场开拓及信息分享的项目名称为 项目 第三条 双方合作内容: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资源共享的愿望,进行合作
2、项目的投标活动及具体运作。 第四条 双方合作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为方便工作,仅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合作项目投标,投标产品及生产厂家由甲乙双方协商选定,中标后的权益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派。本项目的最终投标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五条 协议期限:如未中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作项目招标结束之日止;假如中标,则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中标协议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六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甲方可享受到双方所选定投标产品的最优惠价格支持。 (2)假如中标,则甲方的利润为中标金额的8%。该款在回款中扣除。假如甲方在与用户签订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回款的,利润为中标金额的8%;假如
3、回款期超过6个月的,每超过一个月甲方加收中标金额的1%作为补偿。 (3)中标后甲方负责项目的中标服务费及设备采购、安装、培训、调试、物流、验收等项目费用应计入项目成本,不包含在中标金额的8%的甲方利润当中。 (4)甲方是乙方唯一合作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或与别人合作进行本次项目投标活动。 2、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拟定的方案及进度规定,进行项目投标。 (2)根据项目投标的规定,积极组织提供投标所需的有关材料、文献,积极组织进行项目投标。 (3)甲方负责按投标文献承诺支付项目的中标服务费及设备采购、安装、培训、调试、物流、验收等项目费用。 (4)若甲方中标,应依据甲方
4、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的数量、型号,向乙方选定的供应商采购货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投标前约定的价格。 (5)甲方在收到项目协议应收款后,按回款比例将乙方的利润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6)不得自行或与别人协议进行本次项目投标活动。 (7)保守本协议秘密。 第七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1、权利 (1)乙方对本次项目拥有策划权及项目监控权。 (2)考虑到甲乙双方系共同合作并仅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本项目投标,因此在协议期限内,乙方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从事与本项目有关的相关活动,甲方应予协助。但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 (3)乙方已为项目投标进行了前期的投入
5、其有权规定甲方协助完毕项目投标方案设计或提供成熟的投标方案给业主。 (4)乙方有权取得利润。项目回款扣除甲方利润、货品成本、中标服务费、施工费、培训费、物流费、验收费等项目费用后,余额为乙方应得利润。 (5)乙方是甲方唯一合作方,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自行或与别人合作进行本次项目投标活动。 2、义务 (1)乙方保证提供应甲方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招投标文献的规定。 (2)负责乙方所有投标区域的市场开拓、用户关系管理、协调项目验收及款项回收工作。 (3)乙方凭服务、培训、运送、安装调试等国家发票提取应得利润。乙方如不能向甲方提供17%增值税的发票,则此税额将从乙方的利润中扣除。 (4)
6、维护甲方的信誉,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假冒、欺诈等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保密 (1)、本协议内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或提供应第三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五万元违约金。 (2)、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损害另一方的公司形象和经济利益,否则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碰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除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还需补偿由此给乙方导致的损失,乙方尚有权终止协议,另找合作方。 (1)、无合法理由,甲方未依约配合乙方进行投标或未提供相关投标资料,致使投标活动无法进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 (2)、甲方擅自自行或与别人合作进行本次项目投标活
7、动,甲方向乙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 (3)、甲方未能准时将帐户余额转给乙方的,每逾期一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违约金双倍计算。 碰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需补偿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甲方尚有权终止本协议: 1、乙方擅自自行或与别人合作进行本次项目投标活动,乙方向甲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收取根据协议计算应得的利润。 2、乙方损害甲方的信誉或以甲方名义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其他假冒、欺诈等活动,应向甲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补偿甲方所有损失。 第十条 协议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
8、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规定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征得对方批准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发出七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献,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导致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假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也许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告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七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连
9、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也许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和谐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
10、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所有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也许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涉及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管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共六页,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和谐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协议签订日期: 协议签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