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维修协议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维修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颜 色车 型VIN代码/车 架 号行 驶公里数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查,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查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查单上签字。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解决。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批准乙方按照公示
2、的工时单价 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 %进行计价。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公司提供 市交通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其中:工时费 元,大写: ;材料费 元,大写: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 %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第五条 车辆交接乙方接受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查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六条 质量标准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制造公司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
3、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23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23公里或者10日。(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天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天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成者为准。第七条 竣工验收1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交付地点为 。2维修竣工质量检查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查人员签发
4、全国统同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第八条 结算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上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2付款方式:钞票 转账 其他 。3付款期限: 。第九条 违约责任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导致毁损、灭失的,承担补偿责任。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因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补偿甲方相应损失。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
5、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长维修项目、增长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批准,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长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告知后 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半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及时告知乙方,若给乙方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相应损失。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川汇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附则1本协议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2本协议及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章): 乙方(章): 地 址: 地 址: 开 户 行 : 帐 号: 代表人: 代表人: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