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运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运送业运送车辆(汽车和挂车)的技术管理,保持运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足发挥运送车辆的效能和减少运营消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所有从事汽车运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防止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送车辆实行择优选配、对的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
2、各级交运送管理部门应把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保证运送车辆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作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运送单位各自的主管部门应把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列为运送单位经理(厂长)任期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送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所属公路运送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汽车运送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汽车运送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返回目录 第七条 交通部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 依法制定全国运送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
3、规章和制度; (三) 负责全国运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 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行; (二) 依法制定本地区有关运送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和措施; (三) 对本地区运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 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技工、驾驶员的素质; (五) 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和各
4、种征询服务。 第九条 运送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和上级发布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 制定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以及车辆技术管理目的和考核指标,并负责实行; (三) 大、中型运送单位,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小型运送单位要有一名副经理(副厂长)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所属车间和车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分别负责车辆千项技术管理工作; (四) 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足发挥他们的作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 对的解决运送生产和技术管理
5、的关系,保持运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六) 对的使用车辆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 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八) 组织职工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九) 开展各种群众性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选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社会运力、油料供应、运量、运距和道路、气候等社会和自然条件,制定车辆发展规划。对动力的增长,进行宏观控制。凡需购置营业性运送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交通运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交通运送管理部门批准购置的车
6、辆,不予签发营运证。 第十一条 运送单位选购车辆应根据本地运送市场状况和运营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个人购置车辆事先宜向本地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征询。 第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运送单位,应根据其运送任务和经营范围,合理配各大、中、小型汽车以及通用和专用车,以充足发挥车辆的吨(座)位和容量运用率。 第十三条 新车在接受和使用前应做到: (一) 接受新车时应按全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车辆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等; (二) 新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以及必要的调整; (三) 新型车辆在投
7、入使用前,运送单位应组织驾驶员和维修工进行培训,在掌握车辆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后方可使用; (四) 新车投入使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备必要的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五) 新车应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做好走合维护工作; (六) 在索赔期内,应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规定使用。车辆发生损坏,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向制造厂索赔。进口的新车,在索赔期内,不得进行改装,以便出现制造质量问题时对外索赔。 返回目录 第二节 车辆的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车辆的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标GB 725887机动车运营安全技术条件、GB 478584汽车及
8、持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交通部JT311185公路客动车辆通用技术条件、JT310582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JT311585货运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 (二) 车辆在特殊运营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三) 车辆运送超长、超宽、超高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长临时性装备; (四) 运送危险货品的车辆装备,应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品运送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 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运送单位和个人必须逐
9、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 (二) 车辆技术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制定。车辆技术档案应作为发放、审核营运证的依据之一; (三) 车辆技术档案的重要内容涉及:车辆基本情况和重要性能运营使用情况、重要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得理记录等。 第十六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制定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制度; (二) 各级交通运送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状况鉴定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三) 运送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
10、工作; (四)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 (一) 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一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车各重要总成的基础件和重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营中无任何保存条件; (二) 二级,基本完好车:车辆重要技术性能和状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的规定,但符合GB725887的规定,能随时参与运送; (三) 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
11、车辆; (四) 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第十八条 技术、经济定额的制订与修订: (一) 技术、经济定额是运送单位和个人在一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经济活动所应遵守或达成的限额,是实行经济核算,分析经济效益和考核经营管理水平的依据。技术、经济定额应考虑使用环境及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因素,根据专业运送单位增均先进水平制定; (二) 技术、经济定额应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使用条件的改善和技术进步,可作必要的修订; (三) 技术、经济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组织制定和修订; (四) 各运送单位和个人应将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实现情况按期记录,按规定报关本地交通运
12、送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汽车运送业应建立的重要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 (一) 行车燃料消耗定额:是批指汽车每行驶百车公里或完毕百吨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额。根据GB435284G载货汽车运营燃料消耗量和B435384载客汽车运营燃料消耗量规定,按车型、使用条件、载质(客)量和燃料种类等分别制定; (二) 轮胎行驶里程定额:是指新胎从开始装用,经翻新到报废总行驶里程和限额。根据车型、使用条件 和轮胎性能分别制定; (三) 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维护与小修耗用的工时和物料费用的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四) 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到大修,或在修到大修之间所行
13、的里程限额。按车辆和使用条件分别制定; (五) 发动机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发动机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使用的里程限额。按型号和使用燃料类别等分别制定; (六) 车辆大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大修所耗工时和物料总费用的限额。按车辆类别和型式等分别制定; (七) 完好率:是指完好车日在总车日中所占的比例; (八) 车辆平均技术等级:是指所有运送车辆技术状况的平均等级。计算公式如下: 车辆平均 (1一级车数)+(2二级车数)+(3三级车数)+(4四级车数) = - 技术等级 各级车辆的总和 (九) 车辆新度系数:是综合评价运送单位车辆新旧限度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十) 小修频率:是指每千车公
14、里发生小修的次数学系不涉及各级维护作业中的小修复; (十一) 轮胎翻新率:是指在记录期内通过翻新的取废轮数占所有报废轮胎数的比例。 第二十条 运送单位必须将车辆完好率、平均技术等级、新度系数等重要技术、经济指,纳入经理(厂长)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车辆的租赁、停驶和封存: (一) 租赁车辆的技术档案、技术经济指标完毕情况的技术状况等级由出租与承租双方记录和考核; (二) 因部分总成和部件损坏,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解决,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运送单位可作停驶解决; (三) 凡技术状况良好,因其它因素需要较长时间停驶的车辆,运送单位可作封存解决,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封存期间不进行指标考核,但
15、应妥善保管,定期维护。启封使用时,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参与运营。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折旧: (一) 车辆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 车辆折旧里程的规定,是提取车辆基本折旧资金的依据,不是车辆报废的标准; (三) 折旧资金应用于车辆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车辆使用 第一节 车辆在一般条件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运营必须符合第十四条关于车辆装备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 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二) 通过改装、改造的车辆,或因其他因素需要重新标定载质量时,应经车辆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定; (三) 车辆换装与制造厂规
16、定最大负荷不相同的轮胎,其最大负荷大于原轮胎的,应保持原车额定载质量;最大负荷小于原轮胎的,必须相应地减少载质量; (四) 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首988年发布的汽车旅客运送规则和汽车货品运送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 所有车辆的载质量,一经核定,严禁超载; (六) 车辆总质量超过桥梁承载质量或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货品时,应报请本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门,采用安全有效措施,经批准后才干能行; (七) 车辆运载易散落、飞扬、泄漏、污秽物品时,应封盖严密,以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汽车拖挂总质量应根据不同使用条件,通过实验后拟定。拟定不同地区拖挂总质量的原则是: (一) 平原地区保持直接档(涉及超速档
17、)作为经常行档位; (二) 丘陵地区用直接档(涉及超速档)行驶的时间占60以上,其平均技术速度不低于单车的70; (三) 在山区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档通过,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档起步。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载危险货品时,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88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通过危险的路段、渡口、桥梁和遇有临时开沟、设线、水毁、塌方、冰坎翻浆等情况时,必须采用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 新车、大修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的汽车走合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 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1000公里; (二) 在走合期内,应选择较好的道路并减载限速运营。一般汽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025,并
18、严禁拖带挂车;半挂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550; (三) 在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走合期内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四) 走合期内认真做好车辆平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营中的声响和漫度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五) 走合期满后,应进行一次走合维护,其作业项目和深度参照制造厂的规定进行; (六) 进口汽车按制造厂的走合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运送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润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 燃润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制造厂说明书的技术规定; (二) 各种燃润料的运送和存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三) 燃润料应保持清洁,柴油必须
19、通过沉淀、过滤后方能使用; (四) 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的规定选用,或按其规格性能规定选用相应国产牌号的燃润料; (五) 进口汽车所用的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的规定选用,或按其规格性能要求选用相应国产牌号的燃润料。 (六) 认真做好润滑油料的回收工作。回收的油料应按不同种类分别盛装,防止混入水分和杂质,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交回收部门解决。 第三十条 运送单位和个人应按交通部首987年发布的汽车运送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轮胎管理,提高轮胎使用维修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 运送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和健全车辆技术检查与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
20、,发现故障及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和运送单位,应积极做好群众性的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的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第二节 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低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用以下措施: (一) 车辆在低温条件下停入时,应采用防冻、保温措施。使用前应预热; (二) 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冬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冬季用制动液。柴油发动机使用低凝点柴油; (三) 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增大发电机充电电流。注意保持蓄电池电解液的合适密度和蓄电池的保温; (四) 发动机罩和期散热器前加装保温套,注意保持正常工作温度;
21、 (五) 使用防冻液时,应掌握其对的的使用方法; (六) 在冰雪路面行驶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车辆在高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用以下措施: (一) 对汽油发动机供油系,采用隔热、降温等有效措施,防止气阻; (二) 加强冷却系的维护,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却效果。行车中注意勿使发动机过热; (三) 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夏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夏季制动液; (四) 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减小充电电流。检查高速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气孔畅通; (五) 行车途中经常检查轮胎温度的气压,不得采用放气或冷水浇泼的方法减少轮胎的气压和温度。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山区或高等地区使用时,
22、应采用以下措施: (一) 加强制动系的操纵系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保证制动和操纵装置可靠,工作正常; (二) 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档; (三) 下坡前,注意制动系压力及制动机构工作状况。严禁熄灭空档滑行。防止制动鼓过热; (四) 对点火系和供油系作适当调整; (五) 风沙严重地区注意车辆的密封。加强发动机空气、机油和燃油滤清器保养工作; (六) 可酌清采用提高压缩比、改变配气相位、增压等措施,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 第三节 车辆驾驶操作基本规定和平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须爱惜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起动、低速升温、低档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及时换档、保有余力、
23、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在拖带挂车时,加强主、挂车之间连接机构的检查,避免冲击。 第三十七条 车辆的平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毕的平常性工作。重要内容是;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清顺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和运送单位应及时总结推广驾驶操作和平常维护的经验。定期组织检查评选,并将检查评选结果作为考核驾驶员和衡量运送单位技术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车辆检测诊断与维修 第一节 车辆的检测诊断 返回目录 第三十九条 车辆检测诊断技术
24、,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各地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和运送单位应积极组织推广检测诊断技术。 第四十条 检测认设备应能满足车辆在不解体情况下拟定其工作能力和技术状况,以及查明故障或隐患的部位和因素的规定。检测诊断的重要内容涉及:汽车的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前照灯等)、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应系、点火系状况等)、经济性(燃油消耗)及噪声和废气排放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建立一车辆检测制度。根据车辆从事运送的性质、使用条件和强度以及车
25、辆老旧限度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监控。 第四十二条 建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汽车综合笥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的检测站可代表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对车辆行使质量监控。 第四十四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认定后,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应组织运送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四十五条 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检测后,应发给检测结果证明,作为交运送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拟定维修单位车辆维修质量的
26、凭证。 第四十六条 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职责是: (一) 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 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 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立中,以及节能、科研项目等进行检测、鉴定; (四) 在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对汽车污染进行监督、监测; (五) 接受公安、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 第二节 车辆的维护 第四十七条 车辆维护应贯彻防止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初期损坏。 第四十八条 车辆维护作业,涉及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固、调整等,除重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
27、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第四十九条 车辆的维护分为平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的重要作业范围如下: (一) 平常维护:是平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二) 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平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所有件; (三) 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第五十条 车辆二级维护前应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估,根据结果,拟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第五十一条 车
28、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送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随着运营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维护项目和周期经交通运送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运送单位和个人的运送车辆,应在交通运送管理部门认定的维修厂(场)进行维护,建立维护合作关系,保证车辆按期维护。 第五十三条 维修厂(场)必须认真进行维护作业,保证维护质量。车辆维护后,应将车辆维护的级别、项目等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签发合格证。 第三节 车辆的修理 第五十四条 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即根据车
29、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既要防止迟延修理导致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导致浪费。 第五十五条 车辆修理必须根据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保证修理质量。 第五十六条 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 车辆大修:是新车或通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驶一里程(或时间)扣,通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保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二) 总成大修;是车辆的总成通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涉及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
30、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三) 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营性修理,重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营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四) 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原零件进行修理。 第五十七条 运送单位和个人的运送车辆,应根据其修理作业范围,关交通运送管理部门认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五十八条 车辆和总成大修的送修标志: (一) 汽车大修送修标志;客车以车厢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货车以发动机总在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它两个总成符合大修条件; (二) 挂车大修送修标志: 1.挂车车架(涉及转盘)和货箱符合大修条件; 2.定车牵引的
31、半挂车和铰接式大客车,按照汽车大修的标志与牵引车同时进厂大修; (三) 总成大修送修标志: 返回目录 1.发动机总成:气缸磨损,圆柱度达成01750250毫米或圆度已达成底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损量最大的一个气缸为准;最大功率或气缸压力较标准减少频5以上;燃料和润滑油消耗量显著增长; 2.车架总成:车轲断裂、锈蚀、弯曲、扭曲变形逾限,大部分铆钉松动或铆钉孔磨损,必须拆卸其他总成后才干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 3.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变形、破裂,轴承承孔磨损逾限,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损坏,需要彻底修复; 4.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损逾限
32、,减速器齿轮恶性磨损,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5.前桥总成:前轴裂纹、变形,主锁承孔磨损逾限,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6.客车车身总成:车厢骨架断裂、锈蚀、变形严重,蒙皮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7.货车车身总成:驾驶室锈蚀、变形严重、破裂,或货厢纵、横梁腐朽,底板、栏板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第五十九条 车辆和总成的送修规定: (一) 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应签订协议,商定送修规定、修理车日和质量保证等。协议鉴订后必须严格执行; (二) 车辆送修时,应具有行驶功能,装备齐全,不得拆换; (三) 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 (四) 肇事车辆叵因特
33、殊因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的车辆,在签订协议时,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五) 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和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一并送承修单位。 第六十条 修竣车辆和总成的出厂规定: (一) 送修车辆和总成修竣检查合格后,承修单位应签发出厂合格证,并将技术档案、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移交送修单位; (二) 车辆或总成修竣出厂时,不管送修时的装备(附件)状况如何,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发动机应安装限速装置; (三) 接车人员应根据协议规定,就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等进行验收,如发现确有不符合竣工规定的情况时,承修单位应立即查明,及时解决; (四) 送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的规定,
34、在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发生故障或提前损坏时,承修单位应优先安排,及时排除,免费修理。如发生纠纷,由维修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分析,进行仲裁。 第六十一条 运送单位应按规定,提取车辆大修理基金,用于保证车辆正常大修。 第六章 车辆改装、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一节 车辆的改装和改造 返回目录 第六十二条 为适应运送的需要,通过设计、计算、实验,将原车型改制成其他用途的车辆称为车辆技术改装。 第六十三条 为改善车辆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通过设计、计算、实验,改变原车辆的零部件或总成,称为车辆技术改造。 第六十四条 车辆改装和改造必须事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对营业性
35、运送车辆提出改装和改造的单位,应将改装、改造方案及数量报交通运送管理部门。交通运送管理部门根据运送市场需要进行审批。其他运送车辆报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备案。改装、改造后的车辆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技术改善,运送单位可自行决定。 第二节 车辆的更新 第六十六条 以新车辆或高效率、代消耗、性能先进的车辆更换在用车辆,为车辆更新。车辆更新应以提高运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原则。 第六十七条 运送单位应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贯彻。个体运送户也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及时更新。 第六十八条 更新下来的运送车辆,运送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决。解决后的变价收入应用于车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36、车辆的报废 第六十九条 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巡全的应予报废。 第七十条 运送单位和个人运送车辆需要报废时,由其主管部门鉴定、审批,并报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运送单位和个人对需要报废而尚未批准的车辆应妥善保管,严禁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总成。 第七十二条 凡经批准或拟定报废的车辆,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应及时吊销营运证。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用报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车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运送车辆的主管部门和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奖惩制度,定期组织车辆技术管理评优活动,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37、成绩显蓍,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运送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导致车辆初期损坏的运送单位和人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第七十四条 运送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组织的车辆技术管理创优活动。 第七十五条 凡作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交通运送管理部门根据其奉献大小,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推行现代化车辆技术管理,使车辆技术状况不断改善,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 发现车辆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 改装、改造车辆的工艺和方法具有推广价值,并有显蓍成效的; (四) 在车辆维修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
38、,具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 对的使用车辆,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成绩显著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送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交通运送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一) 由于超负荷运营,严重失保失修等因导致车况显著下降或重大机械事帮的; (二) 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导致车辆严重损坏,影响运送生产的; (三) 技术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对车辆损坏不作及时解决,导致车辆技术状况严重下降的; (四) 对车辆事帮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五) 违反检查维修规程,减少标准,以致维修质量低劣,导致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是汽车运送业车辆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行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运送车辆轻外的车辆技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零年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送和修理公司技术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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