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21 ,大小:41.04KB ,
资源ID:3010889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01088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胜****】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docx

1、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广函字[2016]009号 关于印发《广汇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的通 知 各公司,各职能部门: 为了有效规范集团各公司的采购招标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范围内各类大宗设备、材料、工程、服务外包及其它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维护集团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集团公司对《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汇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新广字[2007]0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汇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201

2、6年修订)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制度 招标 通知 2016年3月9日印发 共打印3份 存档2份 附件: 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投标管理制度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各公司的招标行为,维护集团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范围内的设备、原辅材料采购、服务外包、工程发包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四条 集团范围内凡具有竞争性的采购发包项目,金额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但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报各产业集团领导批准。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五条 各产业公司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制度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组织采购发包工作。对于特殊原因无法组织招标的项目,应按照集团

4、《关于不适用于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级领导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非招标采购。 第六条 前款所述采购发包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由集团采购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集团范围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采购发包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发包,符合上线条件的应在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上实施招标采购,存在特殊原因不能上线运作的应上报审批。具体运作方式按照《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公司不得将拟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九条 对于未达到集团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采购招标单位可以选择招标方式,也

5、可以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选择议标采购、竞价采购、询价比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相关采购流程,应按《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合法投标人自由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承包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集团相关部门应当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三条 招标管理机构主要包

6、括: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中心或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项目建设或使用单位、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等。 第十四条 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是采购招标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制订和修订集团有关招标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建立规范、高效的采购发包管理体系并优化完善; (二) 对集团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实施同步、全过程的监督;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意见; (三) 向董事局和总裁班子汇报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 负责集团采购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和维护;制定评标专家准入标准; (五) 负责集团采购招标项目供应商库

7、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注册供应商的准入标准,复核注册供应商资质和条件; (六) 受理并查处因采购招标行为发生的投诉;对采购、发包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中心或集中采购机构是开展采购招标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 组织项目单位、专业技术部门完成招标文件的评审,形成评审记录,负责发售招标文件; (三) 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四)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造价单位编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 (五) 负责组建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采购类别、专业类型抽取相关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组成评标

8、委员会; (六) 整理全部招投标资料,形成招标项目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七) 监督管理下属企业自行组织的采购招标项目,督促下属企业完成采购招标项目合作供应商的日常考评工作; (八) 负责供应商注册的审核,定期组织对采购招标项目合作供应商的考核、评价工作,及时上报考评结果; (九) 对属于集团全程监督的采购招标项目,及时通知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监督; (十) 向集团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需求或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合同履约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确定采购项目,完成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按时上报本单位采购发包项目申

9、请计划。提出采购需求、技术标准,提供采购发包项目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清单等文件资料; (二) 配合产业招标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拟定评标方法,参与开标、评标、定标; (三) 负责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负责采购订单管理、物资入库管理,并且对采购策略、采购价格、采购质量、持续供应、验收、施工进度和管理、货款支付、售后服务等工作负责; (四) 负责限额以下的自行采购发包项目的招标、竞价、询价等采购活动; (五) 支持和鼓励本单位被抽取的评标人员参加集团范围内采购发包项目的评审活动; (六) 负责本单位合作供应商的日常评价,参与各产业公司组织的供应商定期评价和考核; (七) 负责对注册

10、到本单位供应商的资格、资质审核,并上报产业招标采购中心复审。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小组是开展具体项目招标业务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二) 拟定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投标报名同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三) 接受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组织资格预审,进行资格预审公示,确定正式投标人; (四)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选择邀请投标人的工作; (五) 收取投标文件,审查投标文件及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 组织招标会、现场勘查、招标答疑、澄清,组织开标、评标、编写评标报告; (七) 协助评标委员

11、会确定中标单位、完成中标结果的审批,进行中标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 协助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的合同商务谈判,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九) 向集团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十) 对属于集团全程监督的采购招标项目,及时通知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监督; (十一) 配合项目单位处理投诉工作和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是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业人员和采购项目单位的代表组成,是负责具体招标项目评标、定标的责任主体。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以及评标人员的资格认定、注册审核、选择抽取、权利义务、日常管理等事项,按照《广汇集团采购评标专家及评标员管理办法》规

12、定执行。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对于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采购发包项目,原则应由各产业集团招标采购中心或集中采购机构牵头组织招标采购。对于存在特殊情况或采购金额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招标项目,可以授权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管理人员的下属企业组织招标。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其产业集团组织招标活动。 第二十条 对于产业集团授权下属企业自行组织招标的金额标准以及存在特殊情况需要交由下属企业组织招标的采购发包项目,应报产业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由集团总裁或者总裁指定的

13、负责人牵头组成临时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标,并接受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 集团领导认为有必要由集团统一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 (二) 各产业集团或者下属企业招标活动中出现严重问题被否定,经董事局决定由集团重新组织招标的; (三) 各产业集团无法实施的招标工作,报经集团董事局同意由集团进行招标的。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兼任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技术较为复杂的招标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本制度按

14、先技术标,后商务标的原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技术标是以组织设计为核心,同时以公司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业绩为保障,以各种技术措施、方案为手段,来保障项目质量和日期的相关文案。 商务标是指证明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法手续及保证招标人了解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证明以及投标报价、结算方式、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内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包括: (一)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时需带原件,以便核实); (二) 投标人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 (三) 投标保证函。标底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非存款证明);

15、 (四) 生产许可证、近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招标项目所要求的特殊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 联合体投标人提供的联合协议、投标人所代表公司的资信证明; (六) 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 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及资料。 第二十四条 属于集团监督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单位应当在确定开标之日起,至少二个工作日前通知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 (一)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媒体或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采用资格预审或直接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形式; (1) 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

16、术复杂项目的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2) 资格预审应在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媒体或网络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 资格预审邀请书〔或通知〕; ② 申请人须知; ③ 资格要求; ④ 其他业绩要求; ⑤ 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⑥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3) 经招标工作小组进行资格预审、综合评比排序后,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

17、标人告知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五个的,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时应当对其投标书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5日;对于标底金额不大、技术不复杂的项目,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 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小

18、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邀请; (二) 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 其他规定的事项。 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

19、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服务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服务商等,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特定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时,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

20、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十条 招标工作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服务商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三十二条 开标前,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招标工作小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

21、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工作小组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小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 (四)对潜

22、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 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参加广汇集团招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在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网站上注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入供应商信息库,才能参与相关采购招标活动的投标报价。供应商注册的资格、条件、审批流程以及供应商的管理和考评,按照《广汇集团供应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

23、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应至少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函及关于参与投标活动的声明文件; (二)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资质文件; (三) 有关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证明文件等所有资质材料; (四) 投标一览表(报价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项目) (五) 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物资招标项目)等;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工程招标项目)等; (六)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七)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八) 投标保证金; (九)

24、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送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签收人必须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代签。同时,签收人必须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送交人和日期的凭证〔一式两联,投标人和签收人各一联〕。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受投标文件: (一) 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投标单位使用自己的注册账号,通过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按规定上传的投标文件、资料除外); (二) 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三)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

25、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工作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未经招标工作小组同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工作小组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标的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

26、或者服务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如行业内有专项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执行。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必须将共同投标协议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协议签订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招标工作小组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

27、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包括招标工作人员、评标委员、招标项目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项目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向招标工作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

28、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

29、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

30、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最高不应超过80万元

31、 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应提前将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工作小组指定账户,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自己的名义提交。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工作小组指定的财务部门,并将收据一联或收据复印件交招标工作小组。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五十条 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处理方式可根据所招标项目的情况选择: (一) 合同签订后,可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二) 中标人已按规

32、定足额交纳了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五十一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 第五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与会人员必须签到。 第五十三条 开标形式采用逐个单独开标的方式,对所有投标人的开标工作应当在开标当日完成。 第五十四条 开标顺序的确定,可按单位名称汉语拼音缩写的第一个字母的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当第一字母相同时按第二个字母顺序排列,以此类推。或者采用事先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五十五条 开标前必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即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

33、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原件、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第五十六条 对于项目技术要求较高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必须先进行技术标的开标工作。在招投标双方澄清产品技术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的问题,技术标书完全满足项目要求时,方可进行商务报价的开标工作。 如果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问题较多或者招标根据投标人的建议需重新修改技术条件时,招标工作小组可不开商务报价,并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单位修改后的技术条件进行第二次技术投标和商务报价。 在澄清技术问题和统一技术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开商务报价。 第五十七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

34、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五十八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 开标过程

35、应当由招标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条 招标项目合格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五家;对于投标单位少于五家,但大于三家(含三家)的招标项目,须产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集团监督部门复核备案,方可进行开标。 第六十一条 对于招投标准备时间充分、信息发布广泛、招标文件没有排他条款的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投标单位不满足三家的,招标工作小组可以按照不适用招标项目审批流程上报审批通过后,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发包。 第六十二条 评标办法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由招标工作小组自行制定并报集团

36、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 第六十三条 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人员的资格、条件、评标人员的选取和管理等,按照《广汇集团采购评标专家及评标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二)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

37、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招标工作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招标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招标质量和不能

38、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五)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全体评标委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招标工作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评标方法和标准; (4)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 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表; (6)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39、 第六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招标工作小组及评标委员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招标单位和项目单位的一把手不得参与评标,但对招标结果有否决权。 第六十七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三)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

40、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 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十)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经产业集团

41、领导同意,予以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重新招标。 第六十八条 对无法达到招标目的或招标过程中存在严重影响招标结果的其它情形,招标工作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十九条 招标工作小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七十条 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具备当场开标条件的,必须现场开标。 第七十一条 对于技术简单、标准统一、采购需求明确的采购招标项目,可以在短时间内连续完成评标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场确定中标人或入围中标单位。 第七十二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或者评标时间较长(无法连

42、续完成开标、评标、定标)的采购招标项目应当采取先技术、商务,后价格的开标方式。但必须明确要求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商务标不得包含任何报价内容,投标报价应单独密封。 第七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工作小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单独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七十四条 招标项目价格标开启后,原则上必须在连续时间内完成评标。除发生技术方案变更或所有合格投标单位报价均高于标底价的情况,不得在评委离开开标现场后,再组织所有或个别单位再次报价,评标委员会已确定中标单位,招标人要求中标单位再次优惠报价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向中标

43、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七十七条 招标及集中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档案,妥善保管每项招标活动的相关文件,并有义务随时接受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核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及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和罚款,并在集团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 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 应当发布公告信息而

44、未公告的; (三) 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公司擅自进行招标活动的; (四)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五)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中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 (六)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七)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八)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九)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

45、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 拒绝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九条 招标小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在全集团进行通报: (一) 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 在招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 在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 不履行正常的招标程序,擅自指定中标人

46、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十条 有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终止招标活动,依照本制度重新招标; (二) 中标候选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人; (三) 合同已经履行,给公司或者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小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4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公告,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集团内所有成员企业组织的招标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者威胁其他投标人的; (三) 与招标工作人员、评标委员、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 向招标工作人员、评标委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项目公司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

48、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工作小组和项目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七)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八) 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对调查方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八十三条 招标工作小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 在知道自己为招标工作小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 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49、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八十四条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或评标委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八十五条 有本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经确认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制度重新进行招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各产业集团、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将实施细则报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1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