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租赁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编号 出租方: 货运公司承租方: 建筑公司施工队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四吨载重量解放牌汽车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砂子、水泥、砖、木料和预制板用。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三、承租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给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 元钱的违约金。四、租用期定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五、租金每月为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八、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九、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出租方: (盖章) 承租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