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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征收工作作业流程.doc

1、 新华社区二期拆迁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流程 一、房屋征收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献、资料: 1.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证明文献(区发展改革局核发) ; 2.该项目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证明文献(区国土资源局核发) ; 3.该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证明文献,拟定规划红线。(区规划局核发) ; 4.该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筹划证明文献(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核发) ;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献(区财政局出具)。 (二)根据以上关于规划,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拟定征收

2、范畴后,发布冻结告示,送达有关部门。 (三)委托房屋征收实行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与委托征收实行单位订立委托合同书。 (四)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解决未经登记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组织房屋征收实行单位及金城街道、新华社区,对征收范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状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同步组织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对非法建筑物进行认定、公示。 2.评估机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发布评估告知,同步提供评估机构名录(范畴:市建委提供专家库内),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征收人与评估机构订立评估委托书。 3.依法拟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

3、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和被征收人对评估成果有异议,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4.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在房屋征收范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调查成果。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行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向区政府报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六)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政府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机型充分论证和修改。 (七)公示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在房屋征收范畴内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并

4、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做好意见收集和整顿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状况报告; 4.公示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状况。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以政府名义公示征求意见状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状况。 (八)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以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依照听证会状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人民政府根据关于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发

5、布房屋征收决定 1.征收令下达前,征收补偿资金必要足额到达账户,专款专用。 2.征收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区人民政府下达征收令,同步公示评估成果。 3.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及房屋征收实行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宣传、解释工作。 二、房屋补偿程序 1.房屋征收实行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等; 2.协商搬迁期限、过度期限等详细补偿与安顿事项; 3.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与被征收人订立书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签约期限); 4.先补偿后搬迁; 5.房屋征收实行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商定,完毕对被征收人补偿事项; 6.

6、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商定期限内,完毕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行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拆除程序 1.房屋征收实行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公司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公司资质单位,依照关于规定,订立详细拆除合同,对建筑物实行拆除; 2.施工单位采用围挡作业等安全办法,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商定期限内完毕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3.拆除建筑物清运工作 根据拆除合同,完毕好拆除建筑物垃圾清运工作。 四、达不成补偿合同纠纷解决程序 (一)作出补偿决定 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

7、门(住建局)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区人民政府研究作出补偿决定。 (二)发布补偿决定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及时在房屋征收范畴内公示补偿决定。 (三)申请强制执行 1.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又再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⑴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代区人民政府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⑵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⑶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

8、提交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实行产权调换,提供安顿房屋和周转房位置、面积等资料。 五、达到补偿合同后纠纷解决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或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生效后,被征收人回绝履行,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毕后15日内,房屋征收实行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送补偿合同等有关文献、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归集征收补偿合同等文献、资料,按规范化原则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二)向被征收人发布分户补偿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在房屋征收范畴内向被征收人发布分户补偿信息。 (三)审计机关发布审计成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毕后2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状况等文献、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状况进行审计,并发布审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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