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相关xxxx企业
初步法律问题审查
之法律尽职调查汇报
二〇一x年x月x日
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
引 言
致:xxxx企业(下称“贵司”)
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我们”)是经中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同意成立律师事务所。本所接收贵司委托,就贵司在xxxx项目中,和北京xx企业(下称“北京xx”)合资成立一家合资企业合作事项,依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要求(以下称“中国法律”),对北京xx历史沿革、涉诉情况和知识产权情况等进行初步法律尽职调查,现对在调查期间内容及问题进行汇总,出具本尽职调查汇
2、报(以下简称“本汇报”)。
我们出具本汇报基于以下前提:
1. 此次调查范围仅限于北京xx历史沿革、涉诉情况和知识产权情况。调查方法为经过公开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信息,查询北京xx工商登记、涉诉情况和知识产权情况;
2. 除非尤其指出,我们依据本汇报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事实,并基于对该等已经发生事实了解和对现行有效中国法律了解出具本汇报;
3. 受技术、信息公开等客观原因限制,全国法院被实施人信息查询网站、中国实施信息公开网及中国法院公告查询网站等未包含全部正在进行中、未了结诉讼案件,且这些网站信息未必是实时更新,所以本汇报中相关诉讼信息查询结果未
3、必是全方面。另外,中国仲裁信息现在尚无法经过公开渠道查询。
4. 企业已经提供了我们认为作为出具本汇报所必需书面材料,并确保其提供上诉材料是真实、正确、正当。我们仅就和此次调查事项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会计、审计、资产评定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此次调查事项,我们调查方法是有程度审查文件及必需时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口头问询。在本汇报中,我们根据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到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披露在调查中已发觉全部重大法律问题,以供贵司决议所用。
因为尽职调查不足,我们难以对北京xx全部法律问题进行全方面判定。如因审查资料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或本项目尽职调查不足,造成本
4、汇报存在遗漏或内容错误,我们将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汇报仅就本项目向贵司出具,事前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和本合作事项无关其它目标,且任何其它人士均不得以来本汇报用于任何用途。
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x年x月xx日
正 文
一、北京xx主体信息审查
(一)企业基础信息
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企业类型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股东
分支机构
登记机关
经营状态
依据我们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5、息公告系统上对北京xx工商公告信息调查,北京xx现在有效存续,在截至本汇报出具之日止,企业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缴;其股权上不存在质押、冻结或查封情况;企业无动产抵押登记;不存在经营异常、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信息。
(二)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显示,北京xx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以下:
序号
职务
姓名
1
实施董事
2
监事
3
总经理
(三)工商变更
依据我们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查询到公告信息显示,北京xx企业变更情况以下: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6、
2
(四)对外投资
经我们经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检索,北京xx现在无对外投资企业及企业。
(五)企业财务信息
经我们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网站上查询,依据北京xx、、、汇报显示,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净利润、负债总额等企业财务信息北京xx均选择“不公告”。
二、北京xx涉诉情况审查
经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被实施人信息查询网站、中国实施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上相关北京xx及其分支机构北京xxxx分企业检索,我们并未发觉该二企业存在任何已经判决诉讼案件、在实施中案件、被列入失信被实施人案件或正在公告开庭或公告判决案件情况。
综上,在不考虑信息公开限制等客观
7、原因前提下,依据对上述网站调查,截至本汇报出具之日,北京xx及其分支机构不存在已经完结、还未完结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三、北京xx知识产权情况审查
(一)专利发明情况审查
依据贵司提供电子版文档资料《xxxxx》,北京xx有发明名称为:……共x项专利发明。有实用新型名称为:……共xx种实用新型专利发明。贵司同时提供了北京xx上述xxx项专利发明证书。
经过我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专利发明检索调查,我们认为,截至本汇报出具之日,北京xx拥有上述xxx项专利发明,上述专利发明已经中国知识产权局核准,北京xx提供专利发明证书扫描件信息属实。
(二)商标情况审查
依据我们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上查询,北京xx注册商标情况以下: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使用期限
状态
1
(三)域名情况审查
依据我们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上查询,北京xx域名情况以下:
序号
域名
立案号
网站名称
审核时间
1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xx
二〇一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