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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模板.docx

1、 中国银监会相关印发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资本管理措施(试行)通知 银监发[]56号 各金融资产管理企业: 现将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资本管理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12月26日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资本管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资产企业)资本监管,维护资产企业稳健运行,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资产企业及其隶属机构组成集团。 本措施所称集团母企业是指资产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措施所称隶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企业直

2、接或间接持股、根据本措施第三章第一节要求应该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机构,包含隶属法人机构和特殊目标实体等隶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 集团及集团母企业应该确保持有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风险,包含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集团及集团母企业应该连续满足本措施要求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 本措施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企业持有符合本措施要求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企业持有符合本措施要求一级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比率。 关键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企业持有符合本措施要求关键一级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比率。 第六条 本措施所称集团

3、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符合本措施要求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措施要求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部分。 第七条 本措施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企业及隶属机构持有符合本措施要求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资本余额。 第八条 除上述集团超额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集团及集团母企业还应该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本措施所称杠杆率,是指集团母企业持有、符合本措施要求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比率。 集团财务杠杆率,是指集团合并净资产和符合本措施要求、经调整后合并表内外资产比率。 第九条 集团及集团母企业资本充足性相关监管指标计算应该建立在充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之上。 第十条

4、集团母企业应该参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相关要求,建立全方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性管理及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集团母企业应该根据本措施披露资本充足性信息。 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措施对集团及集团母企业资本充足性、杠杆率、资本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验,能够视情况采取对应监管方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加强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和降低监管套利。 第二章 集团母企业资本监管

5、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集团母企业应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十五条 集团母企业总资本包含关键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集团母企业应该根据本章第二节要求计算各级资本和扣减项。 第十六条 集团母企业风险加权资产包含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集团母企业应该根据本章第三节要求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七条 集团母企业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以下最低要求: (一)关键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三)资本

6、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第二节 资本定义 第十八条 关键一级资本包含: (一)实收资本或一般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通常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其它综合收益。 (七)其它可计入部分。 第十九条 其它一级资本包含: (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 (二)其它一级资本工具溢价。 第二十条 二级资本包含: (一)二级资本工具。 (二)二级资本工具溢价。 (三)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 1.集团母企业采取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

7、前款所称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集团母企业实际计提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超出最低要求部分。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最低要求是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和应计提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二者中较大者。集团母企业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订。 2.集团母企业采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0.6%。 前款所称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集团母企业实际计提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超出预期损失部分。 第二十一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集团母企业应该从关键一级资本中全额扣

8、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由经营亏损引发净递延税资产。 (四)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 1.集团母企业采取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是指实际计提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低于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最低要求部分。 2.集团母企业采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是指实际计提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低于预期损失部分。 (五)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固定收益类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票。 (八)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现金流贮备,若

9、为正值,应给予扣除;若为负值,应给予加回。 (九)本身信用风险改变造成负债公允价值改变带来未实现损益。 (十)对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隶属机构关键一级资本投资。 第二十二条 集团母企业和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经过协议相互持有各级资本工具,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为虚增资本各级资本投资,应从对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集团母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及隶属机构发行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对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对应扣除是指从集团母企业本身对应层级资本中一次性全额扣除。集团母企业某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资本净额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集团母企业对未纳入

10、集团资本监管范围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累计超出本企业关键一级资本净额30%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集团母企业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含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一般股加一般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依据本措施第三章第一节要求可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资本投资。 第二十四条 集团母企业对未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关键一级资本投资累计超出本企业关键一级资本净额30%部分应从本企业关键一级资本中扣除;其它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对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集团母企业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

11、包含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一般股加一般股溢价)10%(含)以上,且依据本措施第三章第一节要求可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资本投资。 第二十五条 除本措施第二十一条要求递延税资产外,其它依靠于本企业未来盈利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企业关键一级资本净额10%部分应从关键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未在集团母企业关键一级资本中扣除对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对应净递延税资产,累计金额不得超出本企业关键一级资本净额35%。 第二十七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其它应在关键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中扣除项目,应从对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12、 第三节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十八条 集团母企业应采取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并可结合实际申请采取内部评级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集团母企业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第二十九条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第三十条 集团母企业计量各类表内资产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对应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本措施施行后新增各类表内资产风险权重根据本措施附件1要求实施,存续表内资产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相关印发金融资产管理企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通知》(银监办发〔〕38号)要

13、求集团母企业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实施。 第三十一条 集团母企业计量各类表外项目标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得到等值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处理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各类表外项目标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根据本措施附件1要求实施。 集团母企业应该根据本措施附件2要求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二条 集团母企业采取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根据本措施附件1要求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确保主体提供确保风险缓释作用。 合格质物质押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债权),取得和质物相同风险权重,或取得和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相同风险权重。部分质押债权

14、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债权),受质物保护部分取得对应较低风险权重。 合格确保主体提供全额确保债权,取得和对确保人直接债权相同风险权重。部分确保债权,被确保部分取得对应较低风险权重。 第三十三条 集团母企业采取权重法,质物或确保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不含有风险缓释作用。 第三十四条 集团母企业应采取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集团母企业应该制订清楚交易账簿和非交易账簿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簿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和在交易账簿和非交易账簿间划转条件,确保实施一致性。 第三十六条 集团母企业交易账簿总头寸如未达成80亿元或未超出表内外总资产5%,可不计提市场风险资

15、本。 第三十七条 集团母企业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8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8。 第三十八条 集团母企业应该根据本措施附件3要求分别计量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期权工具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九条 集团母企业应采取基础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四十条 集团母企业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8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8。 第四十一条 集团母企业应该以集团母企业最近三年平均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总收入根据本措施附件4要求进行确定,包含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理

16、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利息净收入和其它收入。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根据以下公式计量: 其中: KBIA为按基础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十二个月正总收入。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年数。 α为15%。 第四节 杠杆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四十二条 集团母企业杠杆率计算公式为: 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表内资产余额+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表外项目余额)×100% 第四十三条 调整后表内资产余额为表内总资产扣减衍生产品资产会计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会计余额及一级资本扣减项后表内资产余额。 表内总资产

17、是指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提准备或会计估值调整后表内资产余额。 扣减衍生产品资产是指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衍生资产会计余额,但不包含作为有效套期衍生工具。 扣减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是指交易合约价值经过市场估值确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现金或证券作为抵质押品交易形成资产会计余额,包含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证券借贷及确保金贷款交易等。 第四十四条 调整后表外项目余额为集团母企业表外业务依据对应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得到风险暴露。 第四十五条 集团母企业杠杆率不得低于6%。 第三章 集团资本监管要求 第一节 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第四十六条 集团资本监管范围包含集团母企业及其隶属机构。 第

18、四十七条 集团应该遵照“实质重于形式”标准,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被投资机构,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一)集团母企业或其隶属机构直接拥有,或和隶属机构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被投资机构。 (二)集团母企业拥有50%(含)以下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资机构: 1.经过和其它投资者之间协议,拥有该机构50%以上表决权。 2.依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多数组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拥有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集团持有该机构当期可转换企业债券、当期可实施认股

19、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原因。对于当期能够实现潜在表决权,应该计入集团母企业对被投资机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受集团母企业实际控制被投资机构。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权力,经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而享受可变回报,而且有能力利用对被投资方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据集团母企业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等确定和调整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第四十八条 集团母企业未拥有被投资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含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一)含有业务同质性多个机构,即使单个机构资产规模占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百分比较小,但依据风险相关性,该类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集团

20、母企业财务情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集团母企业造成重大影响。 第四十九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能够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机构。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机构。 (三)有证据证实决定在三年内出售、集团母企业或隶属机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被投资机构。 (四)受所在国外汇管制或其它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境外隶属机构。 (五)集团母企业或经同意实施债转股隶属机构短期或阶段性持有债转股企业。 集团母企业或隶属机构应制订阶段性持有债转股企业退出计划,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超出计

21、划退出期限仍未退出且含有实际控制权债转股企业,标准上应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隶属非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低于50%(金融资产范围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定和计量》相关要求)。 2.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含有投融资功效。 本项要求条件,关键依据该隶属非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经审计年末财务报表算术平均值进行判定,成立不满两年,可依据自成立之日起至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进行判定。 第五十条 集团母企业及其隶属金融机构对隶属非金融机构提供长久清偿担保,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

22、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由集团母企业按审慎标准处理。 第五十一条 集团母企业应该加强隶属机构资本管理,依据本身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级隶属非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管理要求,并督促隶属机构连续满足资本管理和监管要求。 第二节 集团合格资本计量 第五十二条 集团合格资本包含集团母企业合格资本和隶属机构合格资本两部分。集团母企业应该依据集团内部交叉持股、互持资本工具、过分杠杆、未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隶属机构资本缺口等情况计量集团合格资本调整项,对集团合格资本进行对应调整。 第五十三条 集团合格资本净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集团合格资本净额=集团母企业合格资本净额+∑(隶属机构合格资本净额×集

23、团母企业对该隶属机构持股百分比)-集团合格资本调整项 前款公式中隶属机构只包含集团母企业直接持股一级隶属机构(含隶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并对二级及以下隶属机构进行资本并表),对隶属机构持股百分比应包含直接及间接持股;集团母企业应该根据本措施第二章第二节要求计算合格资本净额,根据本措施第五十六条要求计算集团合格资本调整项。 第五十四条 隶属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集团隶属机构,其合格资本净额是指在资本并表口径下按摄影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计量得出资本净额。 对于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只适适用于法人口径隶属金融机构,其合格资本净额根

24、据法人口径计量;若其还存在隶属机构,按摄影关行业监管要求计量其合格资本,若无资本监管要求,按本措施第五十五条要求计量其合格资本,并根据第五十六条要求计入二级及以下隶属机构资本缺口调整项。 第五十五条 隶属非金融机构是指应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除隶属金融机构以外其它隶属机构,其合格资本净额是指在资本并表口径下参考本措施第二章第二节要求计量得出合格资本净额,资本并表中产生少数股东权益可按要求部分计入合格资本。 本措施公布前隶属非金融机构已经持有、根据以前相关监管要求属于合格资本但根据本措施要求不能认定为合格资本部分,自1月1日起按年递减20%计算,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因新旧计

25、量规则差异造成集团母企业和隶属非金融机构增加资本扣除要求部分,自1月1日起分五年逐步实施,即第十二个月扣除20%,第二年扣除40%,第三年扣除60%,第四年扣除80%,第五年全额扣除。 第五十六条 集团合格资本调整项包含: (一)集团补充资本调整项。该调整项包含集团母企业和各级隶属机构之间、各级隶属机构之间持股额及相互持有其它合格资本工具、经审核无法转移资本额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为虚增资本其它资本投资。 前款所称持股额关键包含过分杠杆,立即发债和借入资金以股权或其它方法注资取得持股额;相互持有其它合格资本工具包含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等被认定为被投资机构合格资本其它资本工具。但

26、上述两项均不包含已在隶属机构根据资本并表口径计量资本数据时合并抵销掉持股额,和在集团母企业合格资本中已扣除各级资本工具。 (二)二级及以下隶属机构资本缺口调整项。该调整项是指,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只适适用于法人口径一级隶属金融机构时,该金融机构隶属机构资本缺口和集团母企业对其持股百分比(包含直接及间接持股)乘积汇总而言之和。 二级及以下隶属机构资本缺口等于该隶属机构合格资本小于最低资本要求差额,如合格资本超出最低资本要求,则超额部分在本项目中列为负值,即资本缺口调整项为负值。若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对二级及以下隶属机构有资本监管要求,按相关要求计量其合格资本及最低资本要求,若无资本监管要求,按本

27、措施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相关要求计算。 第三节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计量 第五十七条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包含集团母企业最低资本要求和隶属机构最低资本要求两部分。集团应该依据集团内部借款、担保(含等同于担保或有项目)等情况计量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调整项,对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进行对应调整。 第五十八条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计算公式以下: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集团母企业最低资本要求+∑(隶属机构最低资本要求×集团母企业对该隶属机构持股百分比)-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调整项 集团母企业最低资本要求,应取以下二者中较高值: 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调整后表内资产余额+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28、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表外项目余额)×杠杆率监管要求。 第五十九条 隶属金融机构最低资本要求是指在资本并表口径下按摄影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计量得出最低资本要求。对于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只适适用于法人口径隶属金融机构,其最低资本要求根据法人口径计量;若其还存在隶属机构,按摄影关行业监管要求计量其最低资本要求,若无资本监管要求,按本措施第六十条要求计量其最低资本要求,并根据第五十六条要求计入二级及以下隶属机构资本缺口调整项。 第六十条 隶属非金融机构最低资本要求计算公式以下: 隶属非金融机构最低资本要求=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要求×管理层级难度系数 公式中隶属非金融机构最低资本要

29、求是指对一级隶属非金融机构在资本并表口径下参考本措施第二章第三节要求计量得出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和本措施第二章第一节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和管理层级难度系数三者乘积。其中,隶属非金融机构交易账簿总头寸未超出表内外总资产5%,可不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管理层级难度系数为(100+N)%,隶属非金融机构集团层级不超出三级时N=0,层级为四级时N=10,层级为五级时N=20,以这类推。集团层级由集团母企业起算,特殊目标实体和项目企业可不纳入层级计算。管理层级难度系数自底开始纳入隶属非金融机构最低资本要求计算。 第六十一条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调整项,是指因为集团母企业和集团各级隶属机构之间借款、担保及等

30、同于担保或有项目形成监管资本要求在集团范围内反复计算而产生调整项,等于上述借款、担保余额和集团母企业对隶属机构持股百分比(包含直接及间接持股)和对集团母企业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乘积汇总而言之和。 第四节 集团超额资本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六十二条 集团超额资本计算公式以下: 集团超额资本=集团合格资本净额-集团最低资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 集团超额资本不得低于0。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据集团母企业及其隶属机构股权结构、业务类别及风险情况等确定和调整集团超额资本计算范围。 第五节 集团财务杠杆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六十五条 集团财务杠杆率计算公式为

31、 集团财务杠杆率=集团合并净资产/(集团表内总资产+集团表外项目+集团表外管理资产-调整项)×100% 集团表外项目,包含远期收购承诺、信用增级、对外提供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不可撤销流动性支持承诺及其它或有项目。 集团表外管理资产,包含集团母企业及其隶属机构实际进行管理而未纳入资产负债表内各类资产,关键包含资产证券化资产、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形式资产。 调整项,包含集团母企业及其隶属机构有充足证据证实本身对表外管理资产不负担会计、法律和实际上本金或收益兑付义务资产。虽未在协议中约定本金或收益兑付义务,但依据这类资产历史兑付情况很有可能推行兑付义

32、务资产不得列入调整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经过日常监管和现场检验对调整项科目进行核实,如发觉集团将不符合要求资产纳入调整项,可依据相关监管法规及本措施第四章相关要求对集团采取监管方法。 第六十六条 集团财务杠杆率不得低于8%。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集团及集团母企业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督检验,确保资本能够充足覆盖所面临各类风险。 第六十八条 除最低资本要求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据日常监管和现场检验情况提出更审慎附加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足覆盖风险,包含: (一)依据单家资产企业功效定位及发展战略实施情况、不良资产主业经营和

33、发展情况、投资设置金融和非金融隶属机构和隶属机构经营和发展情况等,提出集团附加资本要求。 (二)依据对特定资产组合风险及和主业相关度判定,经过调整风险权重、相关性系数、使用期限等方法,针对特定资产组合提出附加资本要求。 (三)依据监督检验结果,针对集团或集团母企业提出附加资本要求。 (四)依据单家集团母企业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定程序,或内部资本充足评定程序未达成相关要求等情况,结合对风险情况评定结果,针对集团母企业提出附加资本要求。 (五)依据单家集团母企业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及操作风险事件发生情况,针对集团母企业提出操作风险附加资本要求。 第六十九条 集团母企业应该在年度结束后四个月

34、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内部资本充足性评定汇报。 第七十条 依据资本充足情况,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资产企业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资产企业:集团超额资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关键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成本措施要求各级资本要求。 (二)第二类资产企业:集团超额资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或关键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成附加资本要求。 (三)第三类资产企业:集团超额资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关键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成最低资本要求。 第七十一条 对第一类资产企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预防其资本充足水平快速

35、下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能够采取下列预警监管方法: (一)要求资产企业加强对资本充足水平下降原因分析及估计。 (二)要求资产企业制订切实可行资本充足性管理计划。 (三)要求资产企业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第七十二条 对第二类资产企业,除本措施第七十一条要求监管方法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能够采取下列监管方法: (一)和集团母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含:集团资本管理存在问题、拟采取纠正方法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三)要求集团母企业制订切实可行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 (四)督促集团母企业对隶属机构资本充足情况进行排查,督促资

36、本不足隶属机构立即提升资本水平。 (五)提升对集团资本充足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验频率。 (六)要求集团母企业对特定风险领域采取风险缓释方法。 (七)限制集团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 (八)限制集团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激励。 (九)限制集团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 (十)限制集团关键资本性支出。 (十一)要求集团控制风险资产增加。 第七十三条 对第三类资产企业,除本措施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要求监管方法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能够采取以下监管方法: (一)要求集团大幅降低风险资产规模。 (二)责令集团停办全部高风险资产业务。 (三)限制或严禁新设机构、创

37、办新业务。 (四)责令集团对隶属机构进行清理整合,调整隶属机构股权结构或转让资产。 (五)强制要求集团对非一般股其它各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为一般股。 (六)责令集团母企业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七)依法对集团母企业实施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直至给予撤销。 在处理这类资产企业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能够综合考虑外部原因,采取其它必需方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集团母企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能够采取以下监管方法: (一)要求集团母企业在限定时限内补充一级资本。 (二)要求集团母企业控制表内外资产增加速度。 (三)要求集团母企业降低

38、表内外资产规模。 第七十五条 对于集团财务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集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能够采取以下监管方法: (一)要求集团在限定时限内补充合格资本。 (二)要求集团控制表内外资产增加速度。 (三)要求集团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四)限制或严禁新设机构、创办新业务。 (五)责令集团对隶属机构进行清理整合,调整隶属机构股权结构或转让资产。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集团母企业应该经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第七十七条 集团母企业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六个月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立即披露,

39、六个月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6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应最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迟披露。 第七十八条 集团母企业应该分别根据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一般股及其它资本工具改变情况应立即披露。 (二)关键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关键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集团合格资本、集团最低资本要求、集团超额资本、杠杆率、集团财务杠杆率等关键信息应每六个月披露一次。 (三)资本充足性相关指标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资产总额、信用

40、风险资产减值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期末风险价值及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及其损益、非交易账簿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关键信息应每十二个月披露一次。 第七十九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基础上,未在境内外上市集团母企业能够合适简化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资产企业应该参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相关要求实施。 第八十一条 资产企业应该在底前达成本措施要求集团超额资本和集团财务杠杆率监管指标要求,激励有条件资产企业提前

41、达标。 第八十二条 集团母企业应该依据本措施制订资本充足性指标计算内部制度。集团母企业调整本措施要求资本充足性相关指标计算范围,应该说明理由,并立即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立案。 第八十三条 本措施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措施自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 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一、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表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 权重 1.现金类资产 1.1现金 0% 1.2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0%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债权 2.1对中国中央

42、政府债权 0% 2.2对中国人民银行债权 0% 2.3对评级AA-(含AA-)以上国家或地域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债权 0% 2.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域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债权 20% 2.5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域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债权 50% 2.6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域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债权 100% 2.7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域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债权 150% 2.8对未评级国家或地域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债权 100% 3.对公共部门实体债权 3.1对中国公共部门债权(收入起

43、源于中央财政) 3.1.1其中:对中国公共部门贷款(收入起源于中央财政) 20% 3.1.2其中:持有中国公共部门发行债券(收入起源于中央财政) 20% 3.2对中国省级(直辖区、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债权 20% 3.3对评级AA-及以上国家或地域注册公共部门实体债权 25% 3.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域注册公共部门实体债权 50% 3.5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域注册公共部门实体债权 100% 3.6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域注册公共部门实体债权 150% 3.7对未评级国家或地域注册公共部门实体债权 100

44、 4.对中国金融机构债权 4.1对中国政策性银行债权 4.1.1对中国政策性银行债权 0% 4.1.2对中国政策性银行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100% 4.2对中国商业银行债权 4.2.1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 20% 4.2.2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 25% 4.3对中国商业银行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100% 4.4对中国其它金融机构债权 100% 5.对在其它国家或地域注册金融机构债权 5.1对评级AA-(含AA-)以上国家或地域注册商业银行债权 25% 5.2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域注册商业银行债权 50% 5.

45、3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域注册商业银行债权 100% 5.4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域注册商业银行债权 150% 5.5对未评级国家或地域注册商业银行债权 100% 5.6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权 0% 5.7对其它金融机构债权 100% 6.对通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债权 6.1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形成债权 6.1.1批量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形成债权 50% 6.1.2其它形式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形成债权 75% 6.2收购非金融不良资产形成债权 100% 6.3其它对通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债权 150%

46、 7.股权投资 7.1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250% 7.2因政策性原因形成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 100% 7.3围绕不良资产开展追加投资 150% 7.4市场化债转股 150% 7.5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400% 7.6对有控制权但未并表工商企业股权投资 800% 8.其它 8.1非自用不动产 8.1.1 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非自用不动产 100% 8.1.2 其它非自用不动产 400% 8.2次级受益权资产 200% 8.3因实质性重组项目形成表内资产 50% 8.4其它表内资产 100% 注:1

47、多边开发银行包含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2.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是指资产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市场化标准从金融机构收购债权类不良资产(按要求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债权资产,不包含由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它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不良资产),且和不良资产转出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相关该笔资产回购协议或约定最低处理收益委托处理协议。 批量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形成债权是指资产企业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

48、让管理措施》(财金〔〕6号)及相关补充要求从金融企业收购不良债权资产。 3.因政策性原因形成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政策性债转股和为实现其保值增值而形成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形成方法包含股权置换、增资、配股、转增股本、定向增发等。 4.因实质性重组项目形成表内资产是指资产企业参与对问题企业实质性重组活动形成债权、股权等各类表内资产。 实质性重组是指资产企业单独或联合其它机构利用多个方法对问题企业资金、资产、人才、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生产经营模式,帮助企业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实现企业价值再造和提升。只对问题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项目不包含

49、在内。 问题企业是指经营或财务遭遇困难企业,包含但不限于:(1)贷款、债券、票据、应付账款等债务不能按期偿付;(2)资产低效或无效运行,比如,企业包含重大诉讼、关键资产被查封、资金被冻结等;(3)经营情况出现异常,比如,主营业务连续萎缩、对外过分投资、产能严重过剩等;(4)财务情况出现异常,比如,资不抵债、收不抵支、连续两年亏损,而且难以取得补充资金起源等;(5)意外、突发事件引致临时性困难,比如,遭遇短期流动性问题、资金链忽然断裂、债务或权益被要求提前偿付或赎回等;(6)企业管理失效,比如,内部管理机制失灵、企业市场价值或公允评定值长久低于企业净资产等。 5.资产企业隶属房地产类子企业开

50、发房地产资产可填入“8.4其它表内资产”。 二、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表2: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 项目 信用转换系数 1.担保及等同于担保或有项目 100% 2.信用风险仍在资产企业资产销售和购置协议 100% 3.远期资产购置 100% 4.部分交款股票及证券 100% 5.资产企业借出证券或用作抵押物证券 100% 6.其它表外项目 100% 注:1.担保及等同于担保或有项目,包含通常负债担保、信用增级、远期收购承诺等。其中,担保是指资产企业作为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担保人根据约定推行债务或负担责任行为;担保方法关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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