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什么是施工协议固定价、按实价、
什么是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什么是施工协议固定价、按实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什么是甲供材、甲指乙购、甲指甲购?什么是招标、投标、中标?
一、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
1.包工包料
俗称“全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承包人不仅承包工程用工,并且承包工程施工所需所有建筑材料的一种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可以减少材料供应环节、缩短工期和提高施工效率。
2.包工不包料
俗称“包清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承包人只负责人工和机械,工程所需建材由发包人负责供应的一种施工承包方式。用这种方式,不利于工程材料的调剂使用和合理组织生
2、产。
二、固定价、按实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根据《协议法》、《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工程协议价的拟定有三种方式,分别为固定协议价、可调协议价、成本加酬金的协议价。
1.固定协议价
俗称“一口价”、“包死价”,是指建设工程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工程实行固定金额承包价,且约定该定价在协议工程履行施工期间不变。固定协议价可分为固定协议总价和固定协议单价两种。
2.可调协议价
是指建设工程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工程价格以施工图纸、施工规定、施工规范或施工标准为基础,准时价进行计算、暂定的一种可根据协议履行过程的市场行情、情势变更或工程增减等因素进行调
3、整的协议工程承包价格。它只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长或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时,可以按协议约定对协议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实行这种价格协议存在的风险通常由发包人承担,它不利于发包人对投资进行控制。
3.成本加酬金
是指建设工程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工程价格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另行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或标准支付工程施工酬金的协议价格类型。这种价格协议发包人须承担工程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所有风险,而承包人虽不承担风险,但其报酬也较低。这类协议的缺陷是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不易
4、控制,而承包人也不会刻意减少成本。
4.按实价
有些建设工程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工程价格结算的方式为“按实结算”,这便是按实价。实行这种价格的工程协议,一旦双方为造价发生争议,则须进行审价或鉴定。
三、甲供材、甲指乙购、甲指甲购
1.甲供材
是指建设工程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建筑材料由发包人提供。
2.甲指乙购
是指建设工程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建筑材料由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品牌或质量标准,由承包人采购的行为。
3.甲指甲购
是指建设工程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建筑材料由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品牌或质量标准,并由发包人采购的行为。
四、招标、投标、中标
1.招标
是指建设单位按
5、规定的招标程序,采用一定的招标方式向一定范围内或不特定范围的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公司发出招标告知,邀请他们投标,然后从中择优选定承担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行为。
2.投标
是指具有招标单位所规定的合法资格和能力,并乐意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业务的单位,按招标者在招标告知或公告中的规定,根据规定的期限,程序和方式,向招标单位递送投标文献,提出标价,供招标单位选择的行为。
3.中标
就是招标单位通过一定程序在投标单位中选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结果。中标单位结果出来后,招标单位一般应向其发送中标告知书,中标告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批准某
6、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达。
招、投标是订立协议的一种法律程序,是成就一项承包协议的两个方面;从法律性质上看,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告知书则是承诺。招、投标对于打破垄断,促进竞争,提高公司自身素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均有重要作用。
【案例】
2023年7月9日,被告仁和医院(甲方)通过招标与中标单位原告二建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协议重要内容为:原告承建被告门诊楼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开工日期是2023年7月28日,竣工日期2023年7月30日,工程价款为固定价980万元,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所有工程款。协议还约定,工程施工用水泥、钢材、
7、门窗由甲方指定品牌、规格后由乙方进行购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2023年7月30日前,工程如期竣工。同年8月18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拖欠工程尾欠款。原告在向被告催要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210万元,并规定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规定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解决;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中标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进行竣工结算。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结清工程价款属于违法行为,故应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承担支付工程欠款银行利息的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10万元,并自2023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上述欠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分析解答】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工程系社会公益事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本案中,被告通过招标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被告就是招标人,原告既是投标人,也是最后的中标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便是中标协议。协议中采用的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协议固定价,协议中关于原告按被告的指定使用建材的约定便是甲指乙购。因被告拖欠工程款,故原告有权依法规定其还款并承担工程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