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 托 书
年 月 日
委 托 书
立信约 字( )第 号
本约定书确认 (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重庆鑫昊工程造价征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对 。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的目的和业务范围
委托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2、
业务范围: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二.双方的责任
(一)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3、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对委托方提供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实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真实、合法的报告书。
2.检查弊端不属于一般审计工作范围,但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方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产物资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有产生重大弊端的也许,受托方可将其情况报告委托方。
3.受托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方的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也可将有关情况以管理建议书方式报告委托方。
4.受托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毕委托业务,出具报告书。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采用事后重点抽查,加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的某些重要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也许
4、在审计中存在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受托方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5.受托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委托方批准,受托方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泄露给委托方以外的第三者。
(二)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应对受托方开展业务工作给予充足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受托方的规定,提供完整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他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献资料。
2.委托方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足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所有责任。
3.受托方认为需要发函向有关部门询证时,委托方应提供方
5、便,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4.作为审验程序的一部分,委托方应提供一份声明书(格式另附),对有关会计报表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5.委托方应对的使用报告书,由于使用不妥所导致的后果,与受托方无关。
三.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规定
(一)委托方将于 年 月 日前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
(二)受托方将于委托方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后 天之内出具报告书。
假如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受托方如期完毕的,或者委托方规定加快出具报告书的,均需通过双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四.业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一)收费:
1.工程结算审计按市财政
6、局财基字(2023)4号文献标准收取(核增核减额5%)。
(二)上述业务费在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署后,先支付50%,报告书完毕时,再支付其余的50%。
五.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约定事项所有完毕后失效。
六.签约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联系人: 联系人:
7、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