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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模版标准版.doc

1、XX公司章程 (经2010年4月18日股东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大荔县东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 邮 编:715100 联系电话:13309133911 第四条 小额贷款有

2、限责任公司,是由大荔县农机石油有限公司和3名自然人自愿入股,经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在大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及时规避和防范金融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人干涉。 第六条 公司遵循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得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交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

3、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宗旨及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宗旨:公司以“开拓创新、优质高效、诚实守信”为宗旨,以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保障,满意快捷的服务,为“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股东谋取利益。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前提下选择贷款对象,为辖区“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户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和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投向用于“三农”的贷款比例在60%以上,小额贷款种类主要发放短期、小额贷款。农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和农村合作社小额贷款

4、期限一般控制12个月内。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构成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万 元),各股东出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 拟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大荔县农机石油有限公司 1000 货币 2010.10 33% 李进潮 800 货币 2010.10 27% 刘育生 600 货币 2010.10 20% 李建潮 600 货币 2010.10 20%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

5、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址; (三)股东的出资额; (四)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五条 大荔县东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来源 (四)总经理审批。进行综合评定、签订合同; (五)财务控制。内控审核、贷款发放; (六)贷后跟踪检查。及时发现贷款企业或个人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和贷款合同履约情况; (七)贷款到期回收,

6、履约结束。 第五章 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 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公司不得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现吸收公众存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资金净额的50%。 第二十条 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并委托合作方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 其它资产负债率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稳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

7、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 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同时,公司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

8、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贷款投向上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要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1%。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季第一周内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省金融办,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

9、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政府有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

10、东会会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根据公司章程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增资扩股时,有优先认缴权,永久性保存;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促进公司义务发展; (六)不得从

11、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贷款业务的有关重要事宜;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

12、十三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召开; 2、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提议可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3、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4、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行使表决权; 5、股东会议的决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并严格履行公司规定的转让手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及议题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

13、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并向股东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业务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14、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客户经理等,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议应当对会议事项的决议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

15、四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董事过半人数表示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或债务到期未偿者。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议,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签发公司出资证明、重要合同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4、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规范、计划及执行结果,并提请董事会讨论; 第八章 监事

16、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并由股东会委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级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5、列席董事会议。 第九章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17、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十九条 凡有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本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五十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机构; 4、拟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聘副总经理、财务人员; 7、聘任或解除应

18、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除的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8、决定公司员工的奖惩、工资调整、聘任或解聘公司员工; 9、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竞争的业务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造成损失,总经理、副总经理负有经济连带赔偿责任,触犯刑律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劳动人事及工资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公司的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五十

19、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用工及工资分配方案并依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受聘人员和职工工资水平及支付方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招聘员工优先录用具有大学本科相应的专业或从业经历,或取得从业务资格人员。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录用的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职工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制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依法纳税

20、 第六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融资银行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力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 利润配表。 第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法定公益金。公司定公积金累计超过了公司注册资金的50%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

21、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和法定公益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不以公积金用于弥补的亏损、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五条 公司提取的公益金用于公司的集体福利。 第六十六条 公司当年盈余在扣除规定的税费之后,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 提取公益金的5%,用于职工福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 红利分配可采取下列形式: 1、支付现金; 2、增加股本。 第六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1

22、弥补亏损; 2、增加股本。 第六十九条 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支付红利。 第七十条 公司按年度结算红利。红利最迟在次年年度第一季兑现完毕,红利分配方案须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第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为永久性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无终止期限规定,但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机关同意应予终止清算: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2、不可抗力因素发生; 3、股东会决定终止、解散; 4、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或破产。公司终止经营前60

23、提案,以书面形式向批准机关和备案部门报告,并对债权债务处置提出方案,经相关方面同意后按有关法规终止经营。 第七十三条 公司终止经营时,由股东会确定清算小组成员,并形式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目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4、缴纳所欠税款;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 第七十四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许可,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所需费用; 2、支付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3、上缴所欠税款;

24、 4、偿还银行贷款; 5、清理其它债务。 清算小组按清偿顺序完毕后,剩余部分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小组出示书面清算报告,并附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机关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公司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姓名: (盖章) 二○一○年 月 日 姓名: (盖章) 二○一○年 月 日 姓名: (盖章) 二○一○年 月 日 姓名: (盖章) 二○一○年 月 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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