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景区餐饮美食亭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x省xx新区xx新城xx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场地租赁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售货亭的数量、位置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餐饮美食亭位于xx景区范围内。 1.2. 此类餐饮美食亭共计8个,分别位于xx景区北大街十字以北马路两旁,靠近景区北门,具体位置由甲方指定。 第二条 餐饮美食亭的租赁期限、用途 2.1. 乙方需在入驻餐饮美食前
2、向甲方提交经营方案,如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需调整经营方案直至方案通过甲方审核,并且乙方需严格按照其交付于甲方制定的场地经营方案进行实施。 2.2. 售货亭的经营时间:每日上午08:00-当日20:00。 2.3. 租赁期限为10 年,自2015年 月 日起至2025年 月 日止。 2.4. 此餐饮美食亭的用途为出售特色餐饮、纪念品。乙方如改变餐饮美食亭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5.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1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三条 租金、管理保证金
3、 3.1. 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每个餐饮美食亭10年租金人民币8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8个餐饮美食亭共计人民币64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陆拾肆万元整)。 3.2. 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缴纳每个餐饮美食亭的管理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8个餐饮美食亭共计人民币24000元整(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第四条 甲方责任 第三条 第四条 4.1. 甲方按照本合同和xx景区各项综合管理制度,对景区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甲方负责配备相应的管理监督人员,维护景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 4.2. 甲方保证交付的餐饮美食亭
4、在产权上没有纠纷,因产权纠纷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3. 甲方保证如果在合同期间,因市政施工原因所导致的美食亭场地无法使用,甲方负责重新为乙方指定位置营业。 第五条 乙方责任 5.1. 乙方经营服务人员应当着装统一,干净整洁;乙方需自行处理馊水,且需保持餐饮美食亭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如若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按照情节严重对乙方进行每次¥100-500元人民币的现金罚款。 5.2.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负责在景区内配备餐饮美食亭的公共卫生、供水、供电设施,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乙方且应当合理使用餐饮美食亭,对该餐
5、饮美食亭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应尽妥善保管、使用之义务。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该餐饮美食亭相关配套设施损坏,乙方应及时负责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乙方不得利用该餐饮美食亭从事违法活动,保证使用该餐饮美食亭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5.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合理使用公共场所,包括停车场、过道、通道等。乙方不得随意占用公用过道、通道。否则,甲方有权排除障碍。乙方必须遵守并使其宾客、访客或被许可使用者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车辆停放的条规、限制,不得使其车辆或允许、默许其他宾客、访客或被许可
6、使用者的车辆随意停放而阻塞景区的进出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如若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按照情节严重对乙方进行每次¥100-500元人民币的现金罚款。 5.6. 乙方应自觉遵守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在当月前预交纳水电费等与该场地有关的费用。 5.7. 乙方在使用该餐饮美食亭期间,自行负责其财产的安全,因使用租赁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甲方概不负责。乙方须对其雇员、访客和承包商的行为负责,保证他们不进行对该餐饮美食亭有损害的行为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若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按照情节严重对乙方进行每次¥100-500元人民币的现金罚款。 5.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变更餐饮美
7、食亭位置。 5.9. 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公共设施的检修工作,不得妨碍检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为不交、少交或拖欠各项应交费用的理由。 5.10. 在乙方承租餐饮美食亭内发生的人身安全相关事故由乙方负责。 5.11.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中途退租,否则乙方所交租金无偿归甲方所有。 6.2.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餐饮美食亭的承租权转租给第三者经营,否则乙方所交租金及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6.3. 如因不可抗力、重大接待、景区设施维护等原因,确需乙方予以配合时,甲方须提前通知乙方
8、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配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未按期交付餐饮美食亭地给乙方使用的,甲方按实际交付时间计收租金。 7.2. 乙方在租赁期内违约或人为损坏景区建筑物、设施的相关罚款,先以保证金赔偿,保证金如不足以赔偿罚款时应补足差额;扣除保证金后,乙方应在3天内补足原保证金数额,如不按期缴纳或补足保证金,乙方需缴纳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五每天累计的滞纳金,若乙方保证金完全扣除且尚未补足差额,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7.3. 乙方如违反xx景区综合管理规定,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除保证金、罚款、单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如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
9、担全部违约责任。 7.4.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餐饮美食亭使用性质和经营项目;不得擅自转租;不得停业、空置、歇业;不得将此场地作经济担保、抵押;不得利用场地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拖欠罚款,拒不履行其义务,为甲方正常维持管理秩序带来严重困难。如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不再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7.5. 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其所缴纳的保证金、租金。 7.6.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保证金、赔偿乙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免责事由 8.1.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
10、不承担责任。 8.2. 因国家政策原因需要拆除、重建该场地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9.1. 如若景区内需新增加餐饮美食亭,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租赁此场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权。 9.2.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 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可交于乙方签收,也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9.3. 本合同未
11、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4.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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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x省xx新区xx新城xx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5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