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公司 种猪委托养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 地 址: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2、 甲方在饲料生产、生猪养殖行业中具有供、产、销各环节所需的管理、技术、资金、营销等优势,乙方具有扩大生猪养殖规模的意愿及养殖所需的场地条件。为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条件,实现互利双赢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养殖生猪所涉有关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养殖关系模式 甲乙双方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法经营主体 ,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投资、雇用、劳动或承包关系,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为根据优势互补原则形成的委托养殖关系。具体委托
3、养殖关系模式为: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包括种猪、猪精、饲料、药品、疫苗等物料(以下统称生猪养殖物料)及生猪养殖技术指导,委托乙方利用其生猪养殖场地、设施及饲养管理人员,对猪只按甲方的要求进行饲养管理,待肥猪达到合同约定的上市销售条件后,由甲方负责回收销售并按约定支付乙方委托养殖报酬(即代养费)。乙方接受甲方的种猪养殖委托后,利用甲方成熟、可靠、强大的资源平台,获取甲方的技术支持和融资帮助,解决乙方在生猪养殖的种源、资金、技术、营销等方面的难题,从而实现快速做大做强、持续稳产增收的养殖致富目的。 第二条、委托养殖条件 1、甲方及甲方选定的生猪养殖物料供应企业应具有科学、规范、完整的生产经营管
4、理和售后服务体系,具备可为乙方及时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生猪养殖物料及生猪饲养管理技术指导的能力。 2、乙方应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生猪养殖热情和养猪致富的愿望,具有或愿意新建、改建、扩建可适当规模化自繁自养生猪的场地及科学养殖所需的设施设备,具有能胜任生猪饲养管理的人员,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进行生猪养殖,愿意遵从甲方的饲养管理技术指导。 第三条、权属界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猪养殖物料包括健康种猪及在饲养过程中需淘汰的不合格种猪、委托乙方饲养种猪所繁育的哺乳仔猪、保育猪及生长肥育猪、猪精、饲料、药品、疫苗等,其所有权均属于甲方,应专门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委托养殖目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
5、擅自处置。 2、乙方自有或自费新建、改建、扩建的饲养场地或养殖设施设备,其所有权均属于乙方,应专门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委托养殖目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3、 乙方原则上自建生猪养殖场地。乙方若租用生猪养殖场地、圈舍、设施设备,其所有权按其租赁合同约定界定,但乙方应保证该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不会因租赁合同的履行争议而影响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甲方通过记账方式向乙方提供的种猪、饲料、药品、疫苗等生猪养殖物料,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2、种猪家庭农场保证金收取标准,按满负荷年出栏肥猪头数计:500元/头。 3、若乙方有应向甲方支付
6、的违约金、赔偿款未及时支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抵。履约保证金被扣抵的部分,乙方应予以及时补足;乙方未及时补足的,甲方可在结算代养费时予以扣补。 4、保证金的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本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时清算相关账务后的余额部分由甲方予以退还。 第五条、 后备种猪及猪精供应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优良的种猪(后备种母猪均重标准为 50-80 kg/头)、种猪精液。 2、甲方根据乙方的圈舍面积、配套设施及保证金等情况,确定委托乙方养殖种猪或提供猪精的数量、品种、货源、进场时间及运输方式。一旦确定之后,乙方不得拒绝接受,按时到指定种猪场拉猪,并承担运输费用。 3、
7、乙方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也应从甲方指定的种猪场引种,并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指导、申请养殖融资及政策性补贴帮助等权利。 4、乙方在饲养过程中经甲方同意淘汰的不合格种猪(包括后备种猪、经产母猪和公猪),由甲方为乙方补足与淘汰数量相同的后备种猪(50-80kg/头)或公猪,淘汰收入归甲方。 5、乙方根据饲养情况需对种猪进行新老置换的,新引进的种猪必须从甲方指定的种猪场引种,且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隔离驯化和疫病观察;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饲料、药品、疫苗供应 1、甲方根据猪只各生长阶段的营养及免疫要求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药品、疫苗。甲方所提供
8、的饲料、药品、疫苗,由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就近地点领取并承担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所领取的具体数量以乙方所签字确认的物料单记载数量为准。 2、为了养殖安全及食品安全的可追溯,乙方在生猪养殖全过程中只能从甲方或甲方选定的生产企业领取饲料、药品、疫苗,并按照甲方或甲方选定的生产企业提供的使用说明书、技术指导要求等正确贮存、运输、保管和使用。 3、乙方不得使用从非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处通过购买或接受赠与、试用等任何方式获得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药品、疫苗等产品。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保留对乙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第七条、养殖器具、设施的供应 乙方生猪养殖所需
9、的产床、限位栏、喂料器等器具、设施、设备等,乙方可根据其需要选择性地向甲方或其他供应方购买。但乙方向其他供应方购买的,应符合甲方的技术指导要求,且甲方不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养殖场地要求 1、乙方养殖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甲方可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乙方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养殖适宜性评估,并为乙方提供全面的包括圈舍建设和改造、环控、设备、饲养管理等重要环节的条件解决方案。 2、乙方的养殖场地及水、电、路配套设施、圈舍内养殖设备等应当符合生猪养殖的相关条件要求。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圈舍,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技术指导要求进行改造,投入相应的环控(保温、降温、通风)、产床、限
10、位栏等设施设备,并应经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应建设与养殖规模配套的处理粪污的环保设施,以符合当地的养殖环保要求。若因环保不达标所导致的停业、整改、限养、禁养、搬迁、转产、罚款等不利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生猪养殖场地生物安全设施必须完善,符合甲方制订的《生猪养殖生物安全管理办法》(附件二)的相关要求,在生活区门口和生产区门口要有洗澡间,进出生活区和生产区必须洗澡和更换衣物鞋袜,每栋猪舍门口要有消毒池或消毒盆等,以防止疫病传播或交叉污染。乙方生猪养殖场地内禁止饲养非生猪以外的动物。 第九条、饲养管理人员要求 1、乙方的饲养管理人员原则上应是乙方的家庭成员或乙方信任
11、的青壮年。饲养管理人员应年富力强(养殖骨干50岁以下)、有文化(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事业心(热爱养猪事业)、可塑性强(能快速接受并运用养殖新技术、新观念)、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踏实肯干),符合甲方对乙方的选人标准。 2、乙方的饲养管理人员负责对生猪的日常饲养管理,是决定乙方养殖成败及养殖报酬的关键因素之一。乙方饲养管理人员因年龄、健康、数量、责任心不强、养殖观念落后及其他不能胜任生猪养殖工作的原因,导致养殖不能达到双方预期效果或养殖失败的,均由乙方自行概括承担。 第十条、日常饲养管理要求 1、乙方在生猪日常饲养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技术指导要求及甲方制定的《生猪养殖作业指导书》
12、附件一)的相关规定进行饲喂、免疫、保健、消毒、驱虫等管理,认真做好饲养过程中的猪只、饲料、药品、疫苗的有关数据记录,接受甲方技术指导人员的不定期检查。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订的《生猪养殖生物安全管理办法》(附件二)的相关规定,作好日常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及物料进出养殖区域必须进行消毒,消毒液应定期更换,定期灭鼠防虫。 3、乙方在饲养管理过程中,发现猪群发生疾病、死亡或了解到养殖场附近区域发生疫情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指导或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赶到乙方指导治疗和防疫工作。 4、乙方对死亡猪只报经甲方确认后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淘汰猪只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将淘汰种猪交由甲方
13、收回。乙方未报经甲方同意或确认而擅自处理死亡或淘汰生猪的,视为乙方盗卖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关键考核指标 1、种母猪死亡率标准:除乙方养殖场所在地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疫情外,种母猪年死亡率标准为2%。不论种母猪死亡时的大小,甲方可按种母猪实际死亡数量给乙方等数补足后备种母猪(50-80kg/头);但死亡率超出标准的部分,乙方须在委托养殖报酬结算时按后备母猪1000元/头、经产母猪1500元/头赔偿甲方损失。 2、种母猪淘汰率标准:符合《生猪养殖作业指导书》(附件一)中规定的淘汰标准的种母猪应予淘汰。进入生产前阶段的后备种母猪,淘汰率标准为不超过11%
14、经产母猪年淘汰率标准为不超过28%。不论淘汰种母猪的大小,甲方可按种母猪实际淘汰数量给乙方等数补足后备种母猪(50-80kg/头);但超出淘汰标准的部分,乙方须按500元/头后备种母猪、1000元/头经产母猪的标准在委托养殖报酬结算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同时收回淘汰种猪。 3、商品肥育猪标准:正品标准体重大于 kg(不含)/头以上,健康、无残缺,正品上市率大于或等于94%;次品标准体重在 kg(含)至 kg(含)/头,或体重在 kg以上,稍有残缺(脱肛、跛行等)。体重在 kg以下或者体重在 kg以上但有严重残缺(如漏肠、未阉割、断腿、无法站
15、立等)的属级外品。无论是正品、次品、级外品,均须尿检合格。 4、合格商品断奶仔猪标准: 项目 标准 健康 要求 1、无明显外伤,耳肿,疝气,公猪需阉割。 2、无明显皮肤病,如渗出性皮炎、明显疥癣、直径超过10厘米的斑疹、直径3厘米以上的疮肿。 3、无明显肢蹄病,如软骨症、跛行、关节肿(轻微关节肿但不影响行走的符合标准)。 4、无明显呼吸道病,如呼吸困难、喘气严重。 5、无水样下痢及便血等明显消化道疾病。 6、 无神经症状,如转圈、角弓反张、四肢呈游泳状划动及病态拱背(轻微拱背但皮毛、颜色、精神状态正常为正品苗)。 生长 要求 无僵猪(毛粗长、背脊骨露出、皮
16、肤苍白等),出栏均重在5kg以上,单头最小体重不低于4.0kg/头。 5、育肥期料肉比:育肥猪上市均重约 kg/头,料肉比为: 。 6、药品及疫苗消耗量:生长肥育猪为(大写) 40 元/头;种母猪为(大写) 300 元/头/年。 第十二条、养殖技术指导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生猪养殖全过程所需的专业技术指导,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短期驻场服务、不定期对乙方饲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规范饲养管理程序和行为、提供各阶段的生猪养殖技术指导、安排乙方到甲方集团指定的猪场进行学习、交流经验。 2、乙方对甲方相关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有监督的权利,对相关服
17、务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可以向甲方及甲方的上级部门进行投诉。 第十三条、生猪的上市销售 1、甲方负责回收和销售委托乙方养殖的生猪。肥猪上市标准详见《生猪养殖作业指导书》(附件一)。甲方根据生猪回收上市标准及生猪上市销售计划,分期分批安排委托乙方养殖的生猪适时上市销售。 2、乙方必须无条件地向甲方交回所委托养殖的生猪,并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人员做好生猪回收和上市销售工作。乙方接到甲方的生猪上市销售时间通知后,应提前8小时对猪群清槽禁食,严禁灌喂泥沙等杂物;乙方应负责生猪出栏、上车工作及承担相应费用。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禁食,导致扣秤或终止销售所造成的返空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回收
18、生猪的地点原则上为乙方的养殖场,但因场地、交通限制等原因,乙方交回生猪需短途转运的,乙方应承担生猪短途转运费用。 4、甲方回收生猪原则上采取整车装载过磅的方式计重,确无整车过磅条件的,可采取单头或多头分次过磅后累加方式计重。若猪只在整车装载过磅前或分次过磅装车前死亡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过磅过程中,甲方、乙方或购买方应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据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委托养殖报酬结算 1、甲方根据乙方对生猪的饲养管理效果、本合同约定的关键考核指标及《补充协议》(附件三)中的模拟定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支付乙方委托养殖报酬。 委托养殖报酬=母猪提供合格断奶仔猪养殖报酬总和+育肥猪养殖报酬总和-扣款
19、 母猪提供合格断奶仔猪养殖报酬总和=断奶合格仔猪数×窝均合格断奶数对应养殖报酬标准值 窝均合格断奶数对应养殖报酬标准值详见《补充协议》(附件三)。 育肥猪养殖报酬的计算方法详见《补充协议》(附件三)。 扣款详见《补充协议》(附件三)。 2、结算支付方式: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委托养殖报酬,每批次的委托养殖报酬应在该批次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完毕。 3、若乙方有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款未及时支付的,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委托养殖报酬时有权扣减予以抵销。 第十五条、政策性补贴申请 国家或乙方养殖场所在地政府部门若颁布有针对生猪养殖所给予的相关政策性补贴(如建圈补贴、圈舍改
20、造补贴、引种补贴、贷款贴息、环保补贴等),甲方可协助乙方积极争取。若成功争取到相关政策性补贴,则该相关补贴全部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能借助甲方名义和平台骗取政府补贴。 第十六条、融资帮助 1、乙方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如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可向甲方提出融资帮助,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向银行办理贷款或为乙方联系担保公司为乙方融资提供担保,担保费原则上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为乙方融资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甲方集团的有关规定,甲方或甲方集团是否能为乙方提供融资担保不是本合同的必备条件。 2、乙方在甲方协助或提供担保情况下所获得的融资贷款,应在取得贷款时一次性转账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并专项用于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21、不得挪作他用。 3、贷款及融资担保的相关具体约定,在乙方需要办理融资贷款业务时再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生猪的保险 1、甲方负责为委托乙方养殖的生猪购买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赔偿款项归甲方所有。 2、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到场勘验。勘验之前,乙方应根据卫生防疫安全和防止损失扩大需要而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或存在法定事由的,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果乙方养殖场因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因素如
22、遭受自然灾害(重大风、雨、雪、冰雹、地震、泥石流等)及社会事件(战争、动乱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遭受影响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4、因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或环保要求,被政府要求拆迁、禁养、停产、转产的,遭受影响一方可提前6个月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5、存在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解除合同情形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6、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将甲方的所有猪只、猪精、饲料、药品、疫苗等生猪养殖物料全部退还给甲方,并结清相关款项(包括由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十九条、保密 1、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在本合同无论在存续期间、解除或终止之后,双方均应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
23、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本合同内容。 2、双方的保密义务适用于双方的员工(包括临时或长期雇用的人员、帮工)、家庭成员和其他业务关系人员。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所养殖的生猪自出生之日起满 185 日龄后,甲方仍未安排回收销售的,甲方应对185日龄后的饲养时间按每天1元/头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委托养殖报酬的,应按延迟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禁食要求交回生猪或者交回的生猪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生猪上市标准的,甲方有权扣减与损失额相当的委托饲养报酬。 4、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及其家庭成员又与他人签订无
24、论任何形式、任何性质的生猪养殖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甲方解除本合同。 5、双方协商确定委托养殖生猪或猪精的数量、品种、货源、进场时间及运输方式后,乙方拒绝按时接受或要求退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生猪养殖物料因贮存、保管、运输、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未按甲方的技术指导要求进行饲养管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 7、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盗卖、赠送、私自转移、故意毁损甲方的生猪养殖物料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若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25、 8、乙方在饲养管理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接受他人的种猪、猪精、饲料、饲料添加剂、药品、疫苗的,甲方除可解除本合同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全部赔偿给甲方。 9、乙方使用不合格的饲料及违禁药品、添加剂、疫苗的,甲方除可解除本合同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全部赔偿给甲方。若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10、若乙方在甲方帮助下申领到政府相关补贴后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将获得的政府补贴返还政府外还应按合同期间所获得政府补贴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乙方擅
26、自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应全额退还甲方在合同期间所给予的全部补贴及奖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12、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未采取合理施救措施,放任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就扩大的损失赔偿甲方。 13、乙方未尽保密义务,将本合同文本和内容泄漏给他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 14、责任方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应当在发生时即应现场及时向对方支付;不能现场支付的应在发生后10天内支付。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未尽事宜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于本合同存在的特殊性,争议解决期
27、间,乙方不得停止或怠于履行饲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是甲乙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准确表达和反应,双方均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欺诈等情形,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内容的真实意思理解一致,不存在任何误解和分歧。也因此,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2、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是甲方根据科学养殖要求制订的技术指导手册,和需自愿签署的其他附件一起,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乙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对本合同的附件已作了认真阅读,对附件中的相关养殖要求已经完全知晓;甲方已将附件中的相关养殖要求及乙方提出的咨询内容向乙方作了全面的如实解释和说明,乙
28、方已完全清楚并充分理解无误。 3、甲乙双方共同承诺:签署本合同的人员均已获得了充分的授权。其中:甲方签署人员对本合同的签署即构成对甲方的约束力;乙方签署人员对本合同的签署即构成对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约束力。 4、乙方承诺:乙方不能亲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领取及运输生猪养殖物料、销售监磅、养殖报酬结算等义务时,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无论乙方是否及时出具书面委托以及乙方受托人是否向甲方出示该书面委托,乙方受托人在相关单据上的签名视为乙方对相关单据载明内容的完全确认;乙方不因授权不明、乙方受托人的越权行为而免责,乙方受托人的行为后果均由乙方不可撤销地概括承受。 5、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履行本合同
29、的过程中,双方收发往来函件及通知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为本合同签署页载明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若有变更,变更方应及地通知对方。 6、若因履行本合同涉及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捺印)之日起即生效。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期限届满尚不能清场的,则合同期限续延至达到清场条件时止。 8、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捺印): 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 附件一、生猪养殖作业指导书 附件二、生猪养殖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三、补充协议 附件四、养殖及食品安全承诺书 附件五:甲方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六: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附件七:乙方家庭成员同意签署本合同的声明一份。 第 11 页 共 11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