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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设计综合规范.doc

1、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中国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达成预防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升人民健康水平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永久性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同意当地城镇(地域)总体计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计划为关键依据,从全局出发,依据计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和农业之间,集中和分散、处理和利用、近期和远期关系。经过全方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优异,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第1.0.4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选择,应

2、依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计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不一样地域可采取不一样排水制度,新建地域排水系统宜采取分流制。 第1.0.5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因: 一、和邻近区域内污水和污泥处理和处理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理污水和污泥。 三、和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理可能性。 五、合适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足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

3、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相关标准实施。 第1.0.7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需按废水水质接入对应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可能降低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停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基础上,主动采取经过判定、行之有效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 排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依据管理需要,设备器材质量和供给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经过全方面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关键工艺,应首先采取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 排水工程

4、设计,除应按本规范实施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1.0.11条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和其它特殊地域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相关专门规范要求。  第二章 排水量 第一节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2.1.1条 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依据当地采取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原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80%~90%采取。 第2.1.2条 生活污水量总改变系数宜按表2.1.2采取。 注:(1)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改变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改变资

5、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取。 第2.1.3条 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确实定,应和国家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相关要求协调。 第2.1.4条 工业企业工业废水量及其总改变系数应很据工艺特点确定,并和国家现行工业用水量相关要求协调。 第2.1.5条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域,宜合适考虑地下水渗透量。 第三章 排水管渠及其隶属构筑物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3.1.1条 排水管渠系统应依据城市计划和建设情况统一部署,分期建设。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第3.1.2条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依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和原有和计划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原因综合考

6、虑确定。 第3.1.3条 管渠及其隶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材料, 应依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 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原因进行选择,并应尽可能就地取材。 第3.1.4条 输送腐蚀性污水管渠必需采取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隶属构筑物必需采取对应防腐蚀方法。 第3.1.5条 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确实定,必需考虑维护检修方便。 第3.1.6条 厂区内生产污水,应依据其不一样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污水管道,常常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人对应污水管道。 第3.1.7条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设计,应尽

7、可能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和计划水库等水利设施引发水位改变情况。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依据地域关键性和积水所造成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第3.1.8条 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城市计划,考虑利用湖泊、池塘调蓄雨水。 第3.1.9条 污水管渠系统上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3.1.10条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依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必需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方便。 第3.1.11条 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第四章 排水泵站 第一节 通常要求

8、 第4.1.1条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第4.1.2条 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建筑物。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污水泵站,必需设计为单独建筑物,并应采取对应防护方法。 第4.1.3条 单独设置泵站,依据废水对大气污染程度、 机组嗓声等情况,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应和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持必需距离,周围宜设置围墙,并应绿化。 第4.1.4条 受洪水淹没地域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等临时防洪方法。 第4.1.5条 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4.1.6条 泵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

9、设计,立体交叉道路等关键地域泵站,必需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设备用动力设施。 第4.1.7条 泵房采暖、通风、噪声和消防标准,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第4.1.8条 泵房最少应有一个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门。 第4.1.9条 抽送腐蚀性污水泵站,其水泵和管配件等必需采取对应防腐蚀方法。 第4.1.10条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泵站应依据当地地下水水位和流量情况,合适考虑抽送地下水设施。 第4.1.11条 在常常有些人管理泵房内,应设有通风,通讯设施隔声值班室,对远离居民点泵站,应依据需要合适设置工作人员生活设施。 第五章 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和总体部署

10、第5.0.1条 污水处理厂位置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计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计划要求,并应依据下列原因综合确定: 一、在城镇水体下游; 二、在城镇夏季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三、有良好工程地质条件; 四、少拆迁,少占农田,有一定卫生防护距离; 五、有扩建可能; 六、便于污水,污泥排放和利用; 七、厂区地形不受水淹,有良好排水条件; 八、有方便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第5.0.2条 污水厂厂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安排。 第5.0.3条 污水厂总体部署应依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功效和步骤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原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

11、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5.0.4条 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练美观,选材合适,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效果和周围环境协调。 第5.0.5条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部署,其位置和朝向应努力争取合理,并应和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第5.0.6条 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宜依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部署。处理构筑物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各构筑物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多种管道和养护维修管理要求。 第5.0.7条 污水厂工艺步骤、竖向设计宜充足利用原有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要求。 第5.0.8条 厂区消防及消化池,贮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它危险

12、品仓库位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5.0.9条 污水厂内可依据需要,在合适地点设置堆放材料、备件、燃料或废渣等物料和停车场地。 第5.0.10条 污水厂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30%。 第5.0.11条 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隶属建筑物必需通道。通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关键车行道宽度: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7m, 并应有回车道; 二、车行道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三、人行道宽度为1.5~2m。 四、通向高架构筑物扶梯倾角不宜大于45度。 五、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m。 第5.0.12条 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

13、于2m。 工业企业污水站围护可按具体需要确定。 第5.0.13条 污水厂大门尺寸应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并应另设运除废渣侧门。 第5.0.14条 污水厂并联运行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连通管渠。 第5,0.15条 污水厂内多种管渠应全方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处理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部署应使管渠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间通连,在条件适宜时,应采取明渠。 第5.0.16条 污水厂应合理地部署处理构筑物超越管渠。 第5.0.17条 处理构筑物宜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处理。

14、 第5.0.18条 污水厂给水系统和处理装置衔接时,必需采取预防污染给水系统方法。 第5.0.19条 污水厂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为维持污水厂最低运行水平关键设备供电,必需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注:工业企业污水站供电等级,应和关键污水污染源车间相同。 第5.0.20条 污水厂应依据处理工艺要求,设污水、污泥和气体计量装置,并可设置必需仪表和控制装置。 第5.0.21条 污水厂隶属建筑物组成及其面积,应依据污水厂规模、工艺步骤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要求。 第5.0.22条 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隶属建筑物宜和该工业

15、企业相关建筑物统一考虑。 第5.0.23条 在严寒地域污水处理厂,应有保温防冻方法。 第5.0.24条 依据维护管理需要,宜在厂区内合适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 第5.0.25条 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栏杆、防滑梯和避雷针等安全方法。 第六章 污水处理构筑物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6.1.1条 城市污水排入水体时,其处理程度及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和水体稀释和自净能力、上下游水体利用情况、污水水质和水量、污水利用季节性影响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6.1.2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通常可按表 6.1.2采取。

16、 注:①表中SS表示悬浮固体量,BOD5表示五日生化需氧量。 ②活性污泥法依据水质、工艺步骤等情况,可不采取首次沉淀。 第6.1.3条 在水质和(或)水量改变大污水厂中,可设置调整水质和(或)水量设施。 第6.1.4条 污水处理构筑物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按每期最大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最大组合流量计算。 注: 曝气池设计流量,应依据曝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确定,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小。 第6.1.5条 合流制处理构筑物,除应按本章相关要求设计外,尚应考虑雨水进入后影响,通常可按下列要求采取:

17、 一、格栅、沉砂池,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二、首次沉淀池,通常按旱流污水量设计,按合流设计流量校核,校核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三、第二级处理系统:通常按旱流污水量计算,必需时可考虑一定合流水量; 四、污泥浓缩池、湿污泥池和消化池容积,和污泥干化场面积,通常可按旱流情况加大10%~20%计算; 五、管渠应按对应最大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计算。 第6.1.6条 城市污水设计水质,在无资料时,通常应按下列要求采取: 一、生活污水五日生化需氧量应按每人每日20~35g计 算; 二、生活污水悬浮固体量应按每人每日35~50g计算; 三、生活污水设计水质,可参考同类型

18、工业已经有资料采取,其悬浮固体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可折合人口当量计算; 四、在合流制情况下,进入污水处理厂合流污水中悬浮固体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应采取实测值。 五、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水温宜为10~40℃,PH值宜为 6.5~9.5,有害物质不得超出本规范附录三要求许可浓度,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氮:磷)可为100 :5:1。 第6.1.7条 各处理构筑物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宜按并联络列设计。 注:当污水量较小时,其中沉砂池可考虑l个(格)备用。 第6.1.8条 处理构筑物人口处和出口处宜采取整流方法。 第6.1.9条 城市污水厂应依据排放水体情况和水质要求

19、考虑设置消毒设施。 第七章 污泥处理构筑物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7.1.1条 城市污水污泥处理步骤应依据污泥最终处理方法选定,首先应考虑用作农田肥料。 第7.1.2条 城市污水污泥用作农肥时其处理步骤宜采取初沉污泥和浓缩剩下活性污泥合并消化,然后脱水;也可不经脱水,采取压力管道直接将湿污泥输送出去。污泥脱水宜采取机械脱水,有条件时,也可采取污泥干化场或湿污泥池。 第7.1.3条 农用污泥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要求,并经过无害化处理。 第7.1.4条 污泥处理构筑物个数不宜少于2个,按同时工作设计,污泥脱水机械可考虑一台备用。 第7.1.5条

20、 污泥处埋过程中产生污泥水应送入污水处理构筑物处埋。 附录一 暴雨强度公式编制方法 一、本方法适适用于含有10a以上自动雨量统计地域。 二、计算降雨历时采取5、10、15、20、30、45、60、90、120min 共九个历时。计算降雨重现期通常按0.25、0.33、0.5、1、2,3、 5、10a统计。当有需要或资料条件很好时(资料年数≥20a、子样点排列比较规律),也可统计高于10a重现期。 三、取样方法宜采取年多个样法,每十二个月每个历时选择6~8个最大值,然后不管年次,将每个历时子样按大小次序排列,再从中选择资料年数3~4倍最大值,作为统计基础资料。 四、选择各历

21、时降雨资料,通常应用频率曲线加以调整。当精度要求不太高时,可采取经验频率曲线;当精度要求较高时,可采取皮尔逊III型分布曲线或指数分布曲线等理论频率曲线。依据确定频率曲线,得出重现期、降雨强度和降雨历时三者关系, 即P. i. t关系值。 五、依据P. i. t关系值求解b、n、A1 ,C各个参数,可用解析法、图解和计算结正当或图解法等方法进行。将求得各参数代入 即适当地暴雨强度公式。 六、计算抽样误差和暴雨公式均方差。通常按绝对均方差计算,也可辅以相对均方差计算。当计算重现期在0.25~10a时,在 通常强度地方,平均绝对均方差不宜大于0.05 mm/min。在较大强度地方,平均

22、相对均方差不宜大于5%。 附录二 排水管道和其它地下管线(构筑物)最小净距 注: (1) 表列数字除注明者外,水平净距均指外壁净距,垂直净距系指下面管道外顶和上面管道基础底间净距。 (2) 采取充足方法(如结构方法)后,表列数字能够降低。 (3) 和建筑物水平净距: 管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通常大于2.5m(压力管大于5.0m);管道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按计算确定,但大于3.0m。 (4) 和给水管水平净距: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时,大于1.5m;给水管管径大于200mm时,大于3.0m 。和生活给水管道交叉时,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4m。当不能避免在生活给水管道上面穿越时,必需给予加固,加固长度不应小于生活给水管道外径加4米。 (5) 和乔木中心距离大于1.5米;如遇现实状况高大乔木时,则大于2.0米。 (6) 穿越铁路时应尽可能垂直经过。沿单行铁路敷设时应距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大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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