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SDFDZD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SDFDZD-81-SC27 危险品安全管理 2009-4-20 发布 2009-4-20 实施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危险品安全管理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危险品系指爆炸品、压缩气
2、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 第二条 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常用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基本要求规定,参照“常用危险品贮存禁忌配存表”所规定的原则安排,严禁化学物品和危险品混杂堆放。 第二章 危险品贮存 第三条 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一)各厂使用危险品必须设置危险品储存仓库,贮存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的专门的危险品仓库中,电厂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危险品经营业务,车间、班组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品贮存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当天随取随用,剩余部分放在厂危
3、险品仓库储存。 (二)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三)贮存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条 贮存的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五条 贮存场所的要求 (一) 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
4、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六条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一)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二)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三)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第七条 贮存场所通风与温度调节 (一)贮存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二)贮存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三)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四)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
5、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五)贮存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六)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八条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第九条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第十条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压缩气
6、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第十二条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第十三条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第十四条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第十五条 危险品的养护 (一)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7、二)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三)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第三章 危险品出入库管理 第十六条 贮存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一)数量; (二)包装; (三)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第十八条 进入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 装卸、搬运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8、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第二十条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第二十二条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第四章 电厂危险品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联氨的使用规定 (一)联氨有毒。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闭容器中,不准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撒漏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 (二)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的标志。 (三)配制联氨溶
9、液时,应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站在上风位置,配药场所附近有自来水。 第二十四条 强酸性和强碱性药品的使用规定 (一) 在进行酸、碱类工作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一定浓度的弱酸和弱碱溶液。 (二) 使用浓酸或浓碱的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根据工作需要穿橡胶靴,戴口罩、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等。 (三) 使用浓酸时,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四) 稀释浓酸时,应将浓酸缓慢地少量滴入水中,并不断地搅拌,禁止用水快速倒入浓酸中。 (五) 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 ,或先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六) 搬运碱桶及溶解碱时,必
10、须戴口罩、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使用专用工具。打碎大块碱时 ,可先用布包住,以免细块飞溅。配制、稀释浓碱时,必须在通风良好地方或通风柜内进行,溶解速度要缓慢,并用木棒不断搅拌。 第二十五条 石油醚、酒精的使用规定 石油醚、酒精是易挥发和易燃烧的有机物质,用它配药或洗涤器皿时,要在通风内良好或通风柜中进行,必须远离火源、加热电热板和电炉。 第二十六条 汞盐的使用规定 配制汞盐药品或使用汞盐药品,必须戴防护手套,不能使皮肤直接接触汞盐。 第五章 消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11、 第二十八条 贮存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第二十九条 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喷淋强度15L/(min;m2);持续时间90min。 第六章 废弃物处理 第三十条 禁止在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危险品及化学药品的报损,须列出清单,写明报废理由,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交专业单位统一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一条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第三十二条 按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
12、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第七章 人员培训 第三十三条 危险品应由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必须熟悉其性质、危险程度、防护方法、保管要求并经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对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十五条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 HSDFDZD-81-SC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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