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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版)一般委托贷款合同.docx

1、XXXXXXXX银行一般委托贷款合同编号: - 19 -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XXXXXXXX银行客服热线:xx。委托人(全称):上海XX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受托人(全称)XXXXXXXX银行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借款人(全称):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x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方经协

2、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诺1.1 委托人与借款人共同承诺如下:同意并理解双方因一般委托贷款产生的争议与受托人无关,受托人也无义务为委托人处置抵债资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受托人免于与受托人无关的诉讼、仲裁、破产、执行等司法程序;本合同一经生效,无论委托人或借款人是否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均不影响借款人和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义务。1.2 委托人承诺如下:独立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不能按期偿还的一切贷款风险;同意并理解受托人无贷前调查义务,同意并理解受托人不承担本合同项下任何贷款损失;对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物状况、贷款项目可行性进

3、行独立审查和判断;独立确定一般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借款发放后,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独立进行监督,自行关注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物状况;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后或借款人出现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自行采取救济措施;资金来源合规合法,非银行借款、社会募集资金等负债性资金。1.3 借款人承诺如下: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借款,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提供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股东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第二条 借款2.1 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不超过人民币叁拾玖亿元(小写:3,900,00

4、0,000)。2.2 借款用途:用于补充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的新建xx镇商业办公项目(xx国际社区)各期的开发建设所需资金和偿还原有股东贷款。2.3 单笔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借款期限放款的先决条件满足后,委托人同意并通过受托人实际放款之日首笔借款发放之日起6年委托人同意并通过受托人实际放款之日首笔借款发放之日起6年委托人同意并通过受托人实际放款之日首笔借款发放之日起6年委托人同意并通过受托人实际放款之日首笔借款发放之日起6年(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4 借款利率 2.4.1 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以下第(3)种方式确定:(1)固定利率:按照 (每笔借款提款

5、日/合同签订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 (上/下)浮 ,直至借款到期日。(2)浮动利率:按照 (每笔借款提款日/合同签订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 (上/下)浮 。浮动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自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确定新的借款利率,受托人可不再另行通知委托人和借款人。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3)其他方式:固定年利率为6%,借款展期的借款利率保持不变。 2.4.2 外汇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1) (大写)个月 (

6、LIBOR/HIBOR)+ 的利差组成的按 (大写)个月浮动的借款利率;(2)执行年利率 ,直至借款到期日;(3)其他方式: 。2.5 计息、结息方式2.5.1 借款按半年(月/季/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和12月(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2.5.2 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利率多次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再加总各浮动期利息。实行其他利率的,按照约定计息。2.5.3 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正常还款日

7、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按照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利息。2.6 账户2.6.1 委托人账户2.6.1.1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户名为 账号为 的账户为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用于委托人存入一般委托贷款资金和收取一般委托贷款本息、支付手续费等。2.6.1.2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中的资金并非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存款,受托人不对该账户中的资金计付利息,也不就该账户中的资金出具任何形式的存款凭证。如果受托人就该账户中的资金向委托人出具了进账单或其他凭证,委托人不得将其用于转让、质押、证明或任何其他用途,并应在受托人向借款人划转一般委托贷款款项前将上述凭证退还受托人,且不得以上述凭证

8、为依据要求受托人付款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6.1.3 委托人应于每笔借款发放日前将当期应贷出的款项存入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发放日期和借款金额从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划转相应款项至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以发放借款。2.6.2 借款人账户2.6.2.1 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户名为 账号为 的账户为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用于借款人提款、还本付息、支付费用等。借款人应于结息日或每笔借款到期日前将当期应归还的一般委托贷款本息存入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借款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期与利息金额、借款到期日期和借款金额从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划转相应款项至

9、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以归还借款本息。2.6.2.2借款人账户为他行的(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受托人不承担贷款到期自动扣划本息的义务,由借款人书面告知受托人后自行归还委托贷款本息。 2.7 单笔提款通知委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格式见附件一)的方式办理一般委托贷款发放业务的,借款人提取借款前需先向受托人提交书面提款通知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受托人将借款人提交的提款通知及相应资料送委托人书面确认。委托人应于确认借款人提款通知后 日内且不晚于约定借款发放日前一日将应贷出的款项存入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提款通知经委托人书面确认且委托人存入相应款项后,受托人方划转一般委托贷款款项。2.

10、8 罚息 2.8.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委托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2.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委托人对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2.8.3 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较高者计算。 2.9 复利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委托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 (季/月)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

11、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10 提前还款2.10.1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委托人出具提前还款书面通知。受托人收到经委托人确认的借款人提前还款书面通知后,方可划转借款人相应的提前还款金额完成还款。 2.10.2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1)种方式计收利息,利随本清:(1)按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2)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3)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利息,但实际收取利息金额不得超过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利率应计收的利息金额。(4)其他方式

12、: 。 2.10.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归还本金不得少于 万元且应是 万元的整数倍。 2.10.4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利息。2.11 借款凭证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记载,或者记载的借款金额、提款金额、还款金额、借款发放日期与到期日期、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2.12 担保一般委托贷款如有担保,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进行约定。 第三条 委托3.1 委托事项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委托人就一般委托贷款委托受托人的事项仅限于本条所约定的划转一般委托贷款款项、代为计息和协助收回贷

13、款等。3.1.1 划转一般委托贷款款项3.1.1.1 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和方式划转相应款项以完成借款发放。3.1.1.2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划转一般委托贷款款项的,由委托人独立向借款人承担责任,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借款发放日,如果委托人存入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的资金金额少于约定的发放金额,受托人有权拒绝部分发放,相应责任由委托人承担。3.1.2 代为计息 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借款利息。3.1.3 协助收回贷款3.1.3.1 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和方式划转相应款项以完成借款归还。借款人不在受托人处开立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的,受托人不承担贷款到

14、期扣划本息的义务。3.1.3.2 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告知借款人的还款金额、时间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委托人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账务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提出。委托人未按上述约定提出异议造成借款人或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3.1.3.3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3.1.3.4 因借款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划转借款归还款项的,由借款人独立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受托人不承担责任。3.1.4 其他 。3.2 委托指令3.2.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示而实施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3.2.2

15、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的指示应当及时、明确、完整、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3.2.3 合同履行期间,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停止发放借款等,需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受托人接受指令后可立即无条件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借款人如有异议,应直接向委托人提出或主张权利,而不得向受托人提出或主张权利。3.3 一般委托贷款手续费3.3.1 委托人按以下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一般委托贷款手续费: 。受托人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受托人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受托人调整服务

16、价格或变更服务内容,如委托人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且借款人无异议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3.3.2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人在逾期未收到手续费时,可从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和委托人在中国XXXXXXXX银行各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3.4 借款人(委托人/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3.5 受托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义务,可将其了解的与借款人有关的必要信息告知委托人,

17、而无需得到借款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人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自主判断。委托人仅能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损害借款人的正当利益,否则委托人单独对借款人承担责任。第四条 法律责任4.1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借款;(2)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4)接受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对财务活动、借款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应委托人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送有关借款使用、财务及委托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信息;(5)借款人实施下

18、列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并购、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发行债券、大额融资、重大关联交易、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委托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6)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

19、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修改;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7)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委托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4.2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2)支付手续费等服务费用;(3)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的方式监督、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4)对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借

20、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情形的,或者保证人发生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情形的,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等;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4.3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2)收取手续费等服务费用;(3)委托人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受托人有权采取解除合同、责令限期改正、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4.4 其他义务4.

21、4.1 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4.4.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等义务。4.5 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委托人宣布借款人构成违约的;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4.6 有下列情形的,委托人可以采取第4.7条所列

22、救济措施:(1)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违约;(2)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还款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抵押物、质押物可能遭受重大损害或者价值减损;(4)国家政策发生可能对借款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调整。4.7 发生第4.5条、第4.6条所述情形的,委托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利于借款安全的情形,落实其他债务保障措施或者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2)对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归还借款或未按约定支付应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4)对借款人行使抵销等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5)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

23、偿及其他法律责任;(6)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及其他法律措施;(7)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公开披露;(8)其他救济措施:宣布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到期应付,借款人应立即偿还委托人已累计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及支付应付的利息和其他款项。借款人应在收到委托人要求提前还款的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该通知列明的应付金额。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或足额支付该通知列明的应付金额,委托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借款人计收违约金,直至借款人足额支付所有应付款项。除本条约定的救济措施外,委托人同时有权行使委托人及相关方签署的关于委托贷款合同之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权利。4

24、.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委托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委托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4.9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委托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4.10 委托人未在提款前将足额资金存入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或委托人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提款的,委托人应按总借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及实际延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4.11 其他约定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第4.10条之约定不适用于本合同,委托人无需承担违约金。第五条 特殊约定5.1 借款期限及展期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首笔借款发放之日起

25、6年,即72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前2个月,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可协商借款展期,经双方一致同意,借款期限可展期两次,每次1年,借款展期期间,借款利率保持不变。5.2 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5.2.1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豁免本条约定的相关先决条件外,当且仅当下列先决条件持续满足时,委托人才向借款人发放借款:(1) 借款人已履行适当的决策程序,批准接受一般委托贷款及全部贷款条件;(2)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首旅集团”)及【古杉投资/京诺投资指定公司】已履行适当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同意关于委托贷款合同之差额补足协议及关于有限合伙协议之差额补足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完成签署;(3)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借

26、款发放之日未发生及不存在对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构成实质性障碍的事项;(4) 截至借款发放前,借款人不存在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会出现该等情形;(5) 截至借款发放前,借款人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保持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且不具误导性,且借款人未违反本合同下约定的义务或任何可能危及借款人偿债能力的情形。5.3 提款程序本合同项下的提款程序遵守以下约定:委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的方式办理一般委托贷款发放业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月内以不超过【 】次的方式提取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的借款。借款人提取借款前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提款通知并按委托人要求提

27、供相应资料。委托人收到该提款通知及相应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借款发放条件并确认是否同意发放借款,委托人同意发放借款的,则对借款人提交的提款通知的内容进行书面确认并确定放款日期。委托人应于同意和确认借款人提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如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银行关账日的,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银行关账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约定借款发放日当日将应贷出的款项存入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提款通知经委托人同意和书面确认且委托人存入相应款项后,受托人方划转一般委托贷款款项。委托人收到提款通知拒绝放款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5.4 还款方式5.4.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

28、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5.4.2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每个结息日各笔借款对应的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各笔借款当期每日存续的本金余额6%360)。“当期”指上一个结息日(含该日)至当个结息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特别地,对于首笔借款而言,“当期”指首笔借款发放之日(含该日)至该日后第一个结息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5.4.3 在结息日或借款到期日(为免疑义,包括提前到期日,以下亦同)前5个工作日,借款人应保证始终保持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内现金余额不低于当期应付借款利息和/或借款本金金额,且在

29、此期间不得将已划入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的现金划出(但现金余额超过当期应付本息额的部分除外),直至当期应付借款利息和/或借款本金被划至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5.4.4 若截至结息日或借款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上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期的应付借款利息和/或借款本金;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借款利息和/或借款本金按时、足额划入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的,委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如果借款人在该书面催款通知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支付应付款项至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或截至每个结息日或借款到期日,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上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期的应付借款利息和/或借

30、款本金的,委托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采取救济措施。5.5 提前还款5.5.1 除非委托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5.5.2 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任何部分借款时,应提前90个自然日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以下称“提前还款申请书”),说明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和日期。5.5.3 借款人提交委托人的提前还款申请书是不可撤销的,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借款人必须按提前还款申请书中约定的还款金额及日期偿还有关款项。5.5.4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其每次所偿还的最低金额应为【50,000,000】元人民币,并且须是【10,000,000】元人民币的整倍数。5.5.5 根据本款规定进行的任何提前

31、还款,应连同截至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借款利息等应付未付款项一同支付。5.5.6 若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向委托人支付一笔补偿金,该笔补偿金的金额等于如果不进行提前还款,按照借款固定年利率计算的自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到期日期间(“提前还款期间”)提前还款额产生的借款利息,即补偿金=提前还款额提前还款期间固定年利率360。5.5.7 借款人自愿提前偿还的款项不得再次提取或者向委托人主张任何形式的返还。5.6 特殊违约情形除本合同第4.5条所述情形外,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借款人亦构成违约,且委托人有权自行决定采取第4.7条所述的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1) 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其他应付委托人之款项得

32、以全部清偿之前的每个会计年度,首旅集团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总负债/总资产(即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80%;(2) 首旅集团及净资产占首旅集团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子公司或借款人在特定债务下发生到期未支付的违约行为(且在宽限期内未予补救)超过5,000万元;或在特定债务下发生违约行为并导致该特定债务被通知或可能被通知提前到期,或导致未来可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支持额度减少;或为债权人利益进行整体转让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等。前述特定债务指与首旅集团或借款人总负债的偿付有关的任何义务,不论是现在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已发生的、作为主债、担保或其他形式的义务;(3) 首旅集团、借款人发生任何对

33、其资产、偿债能力或偿债意愿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主要资产、控制权变更、进行重大投资、发行债券、大额融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大额负债、为第三方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方抵押、质押等)。5.7 罚息5.7.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委托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未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5.7.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委托人对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按照违约使用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5.7.3 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较高者计算。

34、5.8 各方一致同意,各方因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履行等发生争议时,委托人有权以委托人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5.9 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第五条的约定为准。第六条 其他事项6.1 通知本合同项下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式送达对方,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其余各方。6.2 争议解决6.2.1 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2)种方式解决:(1)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6.2.2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

35、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6.3 合同效力6.3.1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6.3.2 签约地点: 上海市 。6.3.3 合同履行完毕前,如遇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按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的,受托人可按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事项。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3.4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6.3.4.1 如果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关系无效或撤销,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1)如果受托人未将委托资金交付借款人,则受托人应将委托资金退还给委托人,但不支付利息;(2)如果受托人已经将委托资金交付给借款人,则委托人应当直接

36、要求借款人返还委托资金,对于委托人所受到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3)如果导致第三人损失,则借款人和委托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6.3.4.2 如果委托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但借款关系有效,则适用下列约定:(1)如果受托人尚未将委托资金交付给借款人,则受托人应将委托资金退还给委托人,但不支付利息;(2)如果受托人已经将委托资金交付给借款人,则借款人和委托人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委托资金的处理,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6.3.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确定。6.3.6 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 份,受托人 份,借款人 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借款人声明:受托人已依法

37、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委托人(签章)上海xx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受托人(签章)XXXXXXXX银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借款人(签章)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附件一:提款通知提款通知致:上海xx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下称“贵方”)XXXXXXXX银行(下称“受托人”)根据2016年_月_日贵方、受托人与我司签订的编号为_的XXXXXXXX银行一般委托贷款合同(下称“委托贷款合同”),

38、我司特向贵方发出如下提款通知:一、我司拟于2016年_月_日向贵行提取金额为人民币_元(大写:_)的借款,借款用途为_ 。二、本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至_年_月_日。三、贵方同意发放本笔借款且确定放款日期后,请指示受托人将本笔借款于贵方确定的放款日期划入我司下列专门账户:户 名:_ 账 号:_ _开户行:_ 四、我司谨向贵方确认:1、本笔借款将用于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2、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我司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所作的所有陈述、保证、声明和承诺仍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3、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我司已全面满足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第5.2条约定的各项借款发放的先决条件。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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