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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庄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doc

1、 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一、 设立专门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增强技能,尽职尽责。 二、档案移交:上级来文、会计档案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移交档案室统一整理归档。 三、档案整理: 1、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按照内容和载体不同,进行科学分类做到存放有序,整齐美观,查阅方便。 2、保持案卷整洁,发现破损及时修复。 3、定期整理检查规范档案,按照档案升级要求,不断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四、档案查阅时填写查阅申请,经所长签字同意,并填写查阅登记簿后方可查阅。查阅时档案管理人员

2、必须在场,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借出时,必须有街道办事处书记批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注销借阅手续。 五、档案室要求坚固、密封、干燥、卫生,切实做到防水、防盗、防虫、防潮湿、防鼠、防火,在室内严禁存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确保档案安全。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所具体负责本街道内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收费票据。 第三条 财政

3、票据的种类 (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收费单位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有收款凭证,是单位财政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五大类。 (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收据”),是收款单位向出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到款项的凭证。如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单位各部门之间、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时,使用此种收据。往来结算收据不能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4、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 第四条 财政票据的领购 1、部门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和往来结算收据由部门单位财政部门统一领购和管理。 2部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向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文件及《收费许可证》。 3、经财政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财政所审核,并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已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方可继续购领票据。 第五条 部门单位应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管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

5、由有关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六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部门单位和收费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部门单位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街道财政所注销。部门单位不得自私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票据领购证》。 第七条 部门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定期向街道财政所报告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财政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街道财政所报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

6、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街道财政所处理。 第八条 财政所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员岗位,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政所建立财政票据稽查制度。对票据的印章、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接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伪造、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 (二)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三)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

7、 (四)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项目; (五)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 (六)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确保财政经济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务管理的范围:指街道举借、拖欠或担保并且从法律上必须有街道最终偿还的款项,包括街道及部门向上级财政借款,或者向金融机构、单位、个人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未付款等直接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形式产生的债务。 第三条 债务的登记。财政所对各类政府债务进行逐笔统计,列出债务清单,具

8、体内容包括:每笔债务借贷时间、数额、原因、用途、借款人、债权人、债务到期偿付时间;债务总规模,债务到期、逾期未还数额和未到期债务数额。 第四条 债务的备案。按有关规定要求,街道将债务清单报县财局备案、存档。 街道每年向县财政局报告债务变动的具体情况。包括:期初债务的余额、本期债务偿还数额、本期债务新增数额、期末债务余额。对债务增加要如实详细报告增加的原因、数额等情况;对偿还债务的要出具偿还债务的相关文件及原始凭证。 第五条 债务的分类。街道根据债务清单,将政策性债务、街道自行举借债务、融资担保形成债务等分别登记造册,按具体负责项目逐笔登记入账,详细列明还款期限、还款数额和还款方式。根

9、据债务分类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和确定还贷资金来源。 第六条 债务的偿还顺序。债务偿还必须遵循“尽力而为、先急后缓”的原则,按照“先政策性后一般性”“先个人后集体”的循序进行。 第七条 债务的还款方式及偿债责任。按照“谁借款 谁还款“、“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根据不同的偿债主体,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 第八条 债权的回收。对本街道职工借欠及占用公款,限期一次性收回,对一次还款有困难的制定还款计划或分期从其工资中扣回。对街道所属企业、基地、机构调整出来的闲置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可通过评估,进行拍卖、租赁、承包取得有偿使用的收入。 第九条 坚决杜绝新增

10、不良债务。街道不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的缺口,不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采取有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举债发放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条 坚决杜绝政府融资担保。除政策性贷款担保之外,街道及下属部门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融资担保,切实防止将市场经营主体的债务风险转嫁到街道办事处。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物资管理制度 1、对购进或自制财产物资必须经保管人员在发票或自制物品入账单上签字,计入财产物资账后,方可凭据到财政报销。 2、财产物资在领发、调拨时,应凭领发单或调拨单,办理手续并及

11、时调整财产物资账。 3、对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在领用时,必须经分管财政的领导签字批准,否则,财政所不予发放。 4、每年有财政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清查。如有盘盈或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再调整账务。 5、未经分管财政领导批准,不得对外借用公物。若批准同意,应在期限内归还,造成丢失或损失,应酌情赔偿。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街道党委、办事处的固定资产有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2、各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必须写出申请报财政所,经街道办事处书记批准同意后,方可购建。对调拨和报废的,经分管领导同意,财所方可办理。 3、要建立好固定

12、资产账、卡片,对实物由各使用单位保管。每年年末,有财政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盘点,如遇盘盈、盘亏,经书记批准,方可办理调账手续。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立账户。 2、严格按规定办理银行存款的收入和支付业务,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 3、在结算业务中尽量实行银行存款转账办理。 4、认真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好各种支票,不准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5、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与开户行进行核对,严防错帐、乱账。 6、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出租账户。 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制定

13、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2、收入现金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支、隐瞒、挪用,严禁保留帐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3、单位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多余现金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单据或其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顶库。 4、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合法的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收付业务发生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印记,并在当天入账。 5、现金支票有出纳保管,印鉴有会计保管,出纳提取现金时,应有会计审核盖章。出纳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6、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

14、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金安全。 烟庄街道办事处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财政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资金运行机制,根据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除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之外的专项公用类项目、专项补助类项目、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专项计划类项目支出(不含村级补助支出,村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一)专项公用类项目指大型维修费、专项购置费(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归还债务等。 (二)专项补助类项目指对办事处各

15、单位安排的经费补助、奖惩兑现、专职计生人员补助等。 (三)专项投资类项目指按照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类项目。 (四)专项计划类项目指根据上级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用途的项目。 第三条 街道财政项目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原则。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支出顺序,首先保障人员工资、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二)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所有项目支出都应尽量列入年初预算。 (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街道本级财政项目资金的建立应与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事权范围相一致,与街道各部门的职能设定要

16、求相一致。 (四)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 (五)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应充分体现依法行政要求,严格按照管理程序和方法运行,坚持明确责任、严格审批、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和严格监管。 第二章 街道财政项目的立项和申报 第四条 逐步完善街道财政项目立项决策机制,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财政项目,确保财政项目资金投向公开公正、科学合理。 第五条 街道财政项目立项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是经济和事业发展所急需的,申报材料的内

17、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明确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一)专项公用类项目需提供项目资金预算,需要经街道党委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专项补助类项目需要提供补助明细表,明确补助人数、标准、单位、用途、数额。 (三)专项投资类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预算资料、招投标书及有关部门批复的投资计划。 (四)专项计划类项目需提供上级有关批准设立的文件等依据。 第六条 对需要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应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将项目立项资料提供齐全。对未列入年初预算而需要追加的项目,要提前两个月申报。 第三章 财政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批复 第

18、七条 街道财政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来源不充足、手续不齐全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要经街道党委、办事处集体决议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一)专项公用类项目,主要审核项目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大型维修重点审核维修项目预算及可行性分析;专项设备购置重点审核有关部门的批复购置的有关依据;专项会议重点审核会议通知、确认开支标准、会议天数、会议人数等;其他专项公用经费的审核应以相应的街道党委办事处的决议等为依据。 (二)专项补助类项目,重点审核补助文件依据、补助人数、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 (三)专项投资类项目,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立项批复,项目概算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资金来源是否充足,项目承建是否经过招投标等。 (四)专项计划类项目,主要审核上级批准设立的依据及项目是否符合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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