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联会名称与职务规范管理规定(xx联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家民间组织管理总局的指导意见,xx联会(以下简称“联会”)特制订本规定,以规范xx联会名称和职务的称谓。第一条 “xx联会”是联会唯一合法的社团登记名称。其负责人称为“会长”,副职称为“副会长”。第二条 xx联合会为联会的业务主管单位。xx联合会和xx联会委任联会各单位会员和代表机构所在地方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为“xx联会(行政地域地名)代表处首席代表”,委任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主管狮子会工作的副理事长为“xx联会(行政地域地名)代表处代表”。第三条 深圳狮子会、广东
2、狮子会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是联会的单位会员。其负责人称为“会长”,设副职两名,分别称为“第一副会长”和“第二副会长”。第四条 联会在各地发展的不具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代表机构。设“xx联会(行政区域地名)代表机构”。其负责人称为“主席”,设一名副职务的称为 “副主席”,设两名副职务的分别称为“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第五条 深圳狮子会、广东狮子会的下属服务队,标准名称分别为“深圳狮子会服务队”和“广东狮子会服务队”。联会不具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代表机构下属的服务队,标准名称为“xx联会(行政区域地名)服务队”。服务队的负责人称为“队长”,设副职三名,分别称为“第一副队长”、“第
3、二副队长”和“第三副队长”。第六条 联会各单位会员和代表机构下属的“分区”。其负责人称为“分区主席”,下属的“分域”,其负责人称为“分域主席”。分区主席和分域主席不设副职务。第七条 联会、各单位会员和代表机构,均可内设不同职能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称为“主席”,可视情况设副职,称为“副主席”。第八条 对于联会和各单位会员、各代表机构和各服务队的上一届负责人,称谓时在职务前加“上届”,称为“上届会长”、“上届主席”、“上届队长”。对于之前的历届负责人,称谓时在职务前加“前”,称为“前会长”、“前主席”、“前队长”。对于已当选而尚未上任的负责人,称谓时在职务前加“候任”,称为“候任会长”、“候任
4、主席”、“候任队长”。对于创立时的首任负责人,称谓表述为:“创会会长”、“创会主席”、“创队队长”。“上届”、“前”、“候任”和“创”的称谓,不适用于分域、分区和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第九条 联会、各单位会员、各代表机构及各服务队,均可设“秘书长”职务,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筹备会议和起草文件等工作。联会、各单位会员和各代表机构的财务负责人称为“财务长”,各服务队的财务负责人称为“司库”。第十条 联会的成员,无论隶属于任何一个服务队,都称为“会员”,而不称为“队员”。如在服务队最初创立时加入的,可称为“创队会员”。第十一条 联会、各单位会员、各代表机构及各服务队,均应严格使用本管理规定
5、所规范的名称及职务称谓,在文件、书籍、刊物、印刷品、网站、博客、制服、纪念品、旗帜、横幅、展览、布景板、接受媒体采访、名片、手机短信通知以及任何见诸于书面文字之处表述相应名称及职务时,不得随意使用不规范的表述方式。第十二条 联会各单位会员和代表机构应组织骨干学习和熟悉本规定附件狮子会名称及职务境内外对照一览表,便于阅读国际狮子会、港澳狮子会和台湾狮子会印制的英文或中文的会务资料,借鉴其先进的社团管理经验。在参加与境外狮子会交流活动时,应充分关注名称与职务的问题,与境外华语狮子会交流出现双方名称或职务不一致的地方,应向对方作出适当的解释。第十三条 除深圳狮子会和广东狮子会外,如成立新的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狮子会并成为联会单位会员的,均须依照本规定中针对深圳狮子会和广东狮子会的办法进行名称及职务的规范管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生效后,各单位会员、各代表机构及下属服务队应召集会员传达并严格执行。原来使用不规范名称及职务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纠正措施。原来使用不规范名称及职务的印刷品、制服、旗帜、名片等应停止使用。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联会理事会通过,自2011年6月17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联会理事会负责解释。附件:狮子会名称与职务境内外对照一览表附件狮子会名称与职务境内外对照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