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7】**深圳 顾 字第 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 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518026 甲方因维护自身利益和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
2、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聘请事项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同意并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下内容律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一) 为甲方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 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 为甲方的业务策划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甲方草拟、制订重要项目的内部合约化制度; (四) 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高层会议、企业策划、
3、商务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办理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预测和项目投资论证等非诉法律事务; (五)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谈判、协调、调解; (六) 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 帮助甲方建立劳动合同、人事管理体系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解答甲方有关劳动法的问题,并协助甲方处理劳动争议; (八) 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甲方涉及的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非诉、调解、仲裁活动; (九) 经甲方特别授权,签
4、署、送达或接收法律文书; (十) 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所列的法律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二) 乙方律师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乙方律师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四) 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五)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
5、披露; (六)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当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文件、证据或其他材料,并对其提供的文件、证据或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发《授权委托书》; (三)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 甲方指定 (电话 )为
6、与乙方 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五)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事务做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 (六)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工作方式 乙方律师在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内,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般由乙方律师自行安排,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应当及时完成。如遇重大法律事务、紧急情况发生和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按指定或约定的时间、地点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同时,甲、乙双
7、方约定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甲方委托乙方法律事务应当根据完成该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时间提前通知乙方律师,以便乙方律师及时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对于一般法律事务,甲方应尽量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律师。 第六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当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七条 法律顾问费及工作费用 (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
8、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以 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当支付至下述任一账户: 1、建设银行 乙方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乙方账号:** 开户行:** 2、中国银行 乙方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乙方账号:** 开户行:** 甲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以款项到达上述账号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之间的费用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二) 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预付
9、):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深圳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 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的,甲方应当与乙方另行协商律师代理费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当按争议标的额酌情、优惠收取律师代理费。 上述律师费和工作费用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关于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办理委托事项。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
10、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三)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
11、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12、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13、 其他特别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科(深圳) 律师事务所 代 表 人: 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