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工会经审组织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工会审计公信力,引入第三方审计,规范全市工会经审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会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xx市工会审计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工会经审会在履行审计监督工作中,因同级工会专职审计工作人员不足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中综合评价好、社会公信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工会审计。对建筑工程项目、资金额较大项目的审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会审计。第三条 本办法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的
2、、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等方面业务的组织。第四条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选聘社会中介机构的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xx市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不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采购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也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等方式来确定价格、质量和服务内容等。第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会审计,经审会应当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第七条 委托审计合同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社会中介机构资质和审计人员资格,审计项目和内容,审计数量和质量要求,审计
3、报告的使用范围和保密条款;委托审计合同应当约定价款或者定价标准,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第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同一社会中介机构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连续审计一般不超过三年,委托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轮换和回避制度。第九条 经审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应当根据委托审计工作需要,制定审计项目任务书,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工会财务经审业务培训,规范委托审计程序、掌控审计进程,与审计项目负责人建立审计过程重大事项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前概况评估、验收审计报告机制。第十条 经审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安排具体的审计事项,对审计行为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
4、查,对不当的审计行为或审计结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审核验收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其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经审会应当通过审计回访,了解、掌握委托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依法审计以及遵守职业规范的情况。对审计回访或者其他事项中发现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不实报告的,应当对其追责。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经审会按照合同约定向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审计经费在经审专项经费支出。第十三条 经审会支付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建设项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审计费用列入竣工决算。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审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