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经济书面协议。 主要包括,开展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赠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与企事业单位横向合作科研、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等经济活动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学校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
2、 第四条 学校合同按“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学院合同专用章是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指定用章。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决定合同事项的委托授权。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学校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 (三)负责合同归档管理; (四)负责监督各部门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学校交办的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是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办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合同。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
3、前期论证; (二)负责合同起草、申报审批和报政府部门备案; (三)负责合同履行; (四)负责合同纠纷处理及争议解决。 第九条 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等部门为合同会签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所涉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二)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 (三)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 第十条 学校合同各类文本,由承办单位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的示范文本进行起草。 第十一条 合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管合同工作校领导确定牵头起草单位,相关单位配合牵头
4、单位组成起草小组共同完成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事项制定相关条款。合同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 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及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三条 合同起草单位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就合同事项涉及的内容向主管本单位校领导汇报,形成意见后报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合同起草单位可以请示学校法定代表人聘请律师或者
5、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合同相对人提供合同文本的,起草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详细审查和核对。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由起草单位填写《学院合同审核会签单》连同合同文本送财务和审计部门审核并会签。 第十六条 审核会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起草单位完成审核会签。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学院合同审核会签单》、审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送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处组织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完成对合同文本的形式审核后对合同进行编号,由起草
6、单位报主管本单位校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本部门校领导审核签字,并送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 (一)采购招标类合同,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授权采购(招投标)办公室主任签署;合同金额在50-100万元之间的,授权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 (二)其它合同视具体情况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决定授权事宜。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政府部门备案的合同,由承办单位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约备案完成后
7、承办单位需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资产管理处保存。资产管理处需在年终时将所有合同送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柒份,学校至少执有四份(承办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档案室各一份)。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事项执行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了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事项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学校法定代表人请示。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办理(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程序与初次签订合同相同。 第
8、二十七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向主管校领导、学校法定代表人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及结果,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学校收到诉讼或仲裁的法律文书,由合同承办单位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学校法定代表人汇报,并由合同承办单位牵头,会同财务、审计、资产及相关单位组成合同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对合同纠纷的研究和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处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学校法定代表人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
9、问协助处理纠纷。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参加诉讼或仲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纠纷处理小组、委托代理人、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校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 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程序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