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制度
3.6.1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职业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茂铁路JMZQ-4标段的二分部。
第三条 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的危险源识别与控制制度。
3.6.2 危险源的定义与分类
第四条 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人身伤害
2、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因素,有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期内的慢性损害和累积作用。
第五条 危险源分类
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以及自然状况。包括动力源和能量载体以及具有危害性的物质本身。是事故发生的前提和事故的主体,决定事故的严重程度。如生产中涉及的生产、储存危险物质的设备、容器或场所等。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造成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不良环境条件等,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3.6.3 危险源的
3、辨识
第六条 分部必须根据实际采取适当方法及时辨识出所存在的各种危险源,分析危险程度,制订相应的控制和应急措施,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七条 用调查法辨识危险源。通过向有经验的专家咨询、调查,辨识、分析和评价危险源。工程项目部结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评审与安全设施、设备审查验收进行危险源辨识,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用安全检查表法(LEC)辨识危险源。运用已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系统安全检查,辨识所存在的危险源。由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第九条 危险源辨识后应列出清单,采用适当方法进行评价,评估危险源所带来风险大小和可能造
4、成后果的严重性。对超出可忽略风险的所有危险源均须制订对应控制、防范措施,对有重大和不容许风险的危险源要将危险源分布情况和应急预案向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有:基础工程深基坑、隧道、地铁、竖井、大型管沟的施工,因为支护、支撑等设施失稳,坍塌,不但造成施工场所破坏、人员伤亡,往往还引起地面、周边建筑设施的倾斜、塌陷、坍塌、爆炸与火灾等意外;大型机械设备(塔吊、人货电梯等)的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及各种起重吊装工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机械设备倾覆、结构坍塌、人亡等意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在搭、拆过程不规范、违章指挥作业;高处作业不规范、违章指挥、作业;施工用电不规范;房
5、屋拆除、爆破工程违反规定作业等;
3.6.4 危险源的控制
第十条 工程项目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危险源控制应结合工程实际,针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一般按照以下控制策划原则:
1、优化设计、优选施工方案,尽可能完全消除有不可接受风险的危险源。
项目部要组织图纸会审,对施工过程中风险进行评价,比较不同施工组织方式、施工方案优劣,积极向工程建设、设计单位提出合理优化方案;
2、最优方案确定后,施工中有不可能消除有重大风险的危险源,施工单位应优选考虑努力采用先进、低风险的施工设备、机具,降低风险;并
6、尽可能组织安全技术攻关,利用技术进步改善安全控制措施;
3、在条件允许时,应考虑降低人的精神压力和体能消耗;考虑保护每个工作人员的措施;
4、将技术管理与程序控制结合起来,编制可行、有效的应急方案。
5、加强安全施工培训教育,全体动员,人人参与,尤其是以事故预防为主的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分部对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超出自己控制能力后,除编制应急方案外,应该将危险源分布位置、危险程度和拟定控制基本措施书面上报工程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制订新的控制或规避方案,与此同时要报上级技术、安全管理部门,由上级技术负责人或安全
7、分管领导组织专家会审危险源控制措施,确定新的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出可靠的控制方案前,相关部位或危险区域要进行防护,防止人员(动物)进入危险区域。对已经制定控制方案后危险源状态发生较大变化时,要研究制定新的控制方案,重新评价危险源的状态。
第十三条 分部经理部相关领导要将危险源控制应急方案向与危险源有关联的人员进行交底或向相关单位沟通。交底或沟通的基本内容须包括:
危险点、危险源分布位置和当前状态
危险源可能发生的危害类型和严重程度
针对危险点所采取的防患措施
个人在危险区域作业应该注意事项和防护标准
一旦发生事故如何采取相应避险和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危险源控制应急方案交底或沟通工作应该留存相应的双方确认文字记录。
3.6.5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