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 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
2、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监管委员会,制定监管委员会议事规则。监管委员会五名成员,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监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3、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监管委员会负责,向监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八条 审计部人员配置不少于三名专职人员。第九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监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第三节 职责和总体要求第十二条 监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5、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集团公司关于对董事、经理及中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的规定有关条款,造成经济损失、资产流失等问题进行查核并出具报告;五、至少每季度向监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监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监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6、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7、、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第四节 具体实施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监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
8、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监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
9、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
10、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11、务状况是否良好;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
12、重大争议事项;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第五节 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 监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存在);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存在);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
13、完成情况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第六节 违规
14、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第七节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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