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电器设备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名称: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2、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名称: 注册地址:
3、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
4、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述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合同以供遵守: 第一条 关于所售产品的约定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适用车型: 牌号商标:
5、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人民币 元 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 第二条 关于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的约定 产品按 “汽车电器设备技术条件”执行。 第三条 甲方对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产品质量负责三包,三包期限为
6、 年; 第四条 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和验收的约定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乙
7、方应当按照第二条所确定的质量标准对所收到的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完成;对货物数量和质量等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验收期满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所提出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第五条 关于运输方式以及费用负担的约定 产品采用 路运输; 运杂费负担:运费及市内运杂费、保险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关于合理损耗的约定 合理损耗的计算方法:
8、 第七条 关于包装的约定 包装纸箱按 (规格标准),木箱 (规格标准),泡沫包装 (规格标准); 包装费由 方负担; 包装物不回收。 第八条 关于提货及验收的约定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第
9、一季: 第二季: 第三季: 第四季: 乙方应凭运单、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及合同验收。乙方收货后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十日内通知甲方,并附商检报告;否则即视为无异议。 第九条 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结算期限: 年 月 日。 第十条 关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的约定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经双
10、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合同继续有效;其他变更事宜,依照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11、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附于本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时间: 年 月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