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市惠济 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条例、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郑州市惠济 学校。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组织。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开展学生个性和专长。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郑州市惠济教文体局,郑州市惠济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 。 第二章 办学机构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第八条: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第九条: 招生对象:
2、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 :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有举办者和教职工组成,其中人从事教育事业 年以上。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人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有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批准通过。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
3、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13以上董事组成人员建议。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 名。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有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会决议的实行情况;(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献;(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有董事
4、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一下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成员批准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告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一半以上,不够一半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一半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5、须在会议记录上署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五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行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行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平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
6、)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分别为钞票形式出资壹拾万元,固定资产形式出资 元。以上资金已所有到位。第三十条:学校的办学资金重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二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
7、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派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
8、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批准方可通过。在拟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解决第四十条:学校完毕宗旨规定,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的,有举办者提出终止建议,经办学董事会批准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
9、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解决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学校解决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班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盛会保险费;(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于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后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董事会成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