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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doc

1、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防止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1)。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防止育龄妇女感染。 1. 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运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征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防止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防治知识水平。 2. 各级医疗卫生机

2、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合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征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防止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结识和运用。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防止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对的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征询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积极为所有孕产妇提

3、供防止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征询服务。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保证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征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 1. 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征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 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实验,特别要保证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

4、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2图2和图3)。 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两类。采用其中一类实验对初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实验进行复检,拟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3)。 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3. 检测后征询。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后征询服务。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

5、征询服务,告知防止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涉及采用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限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

6、长发育监测,防止营养不良。 (四)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 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测、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拟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防止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可分为防止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在艾滋病临床Ⅰ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

7、妇,建议采用防止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在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见附件4。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连续的征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也许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测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解决或转介

8、服务。 2. 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足的征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行防止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及早拟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也许增长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 3. 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征询、指导。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当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

9、性、知识和技能、承担的费用、是否能连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接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对于具有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有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足的征询,指导其坚持对的的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最佳不超过6个月,同时积极发明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4.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防止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具体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10、 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感染初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规定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受血样后转送至省级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或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其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检测(儿童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检测流程见附件5)。如6周初期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反映,则之后尽早采集血样进行第二次初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映,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拟定儿童感

11、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映,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解决,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检测或初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6)。 5. 防止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 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防止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当防止性应

12、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阳性;(2)CD4+T淋巴细胞比例<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局限性4周。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停药指征及注意事项等详见《防止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 (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 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孕妇是否感染梅毒进行诊断,并对感染孕妇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对于孕初期发现的梅毒感

13、染孕妇,应当在孕初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当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当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当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当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 2. 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也许增长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3. 为梅毒感

14、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防止性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涉及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防止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防止性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 4. 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随访与感染状态监测流程见附件8),并记录相关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阳性且滴度高

15、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阴性或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至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仍连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应当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随访,18月龄时

16、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当具体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完毕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防止母婴传播的相关征询、避孕征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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