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培训教育网()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精华笔记:金融监管的框架和内容一、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一)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概括地说,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1.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银行监管当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机构进入市场、银行业务范围和银行从业人员素质实施管制的一种行为。银行监管当局对要求设立的新银行机构,主要是对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生存能力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具体的是要求银行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最低额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
2、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等。市场准入监管应当全面涵盖以下几个环节:(1)审批注册机构(2)审批注册资本(3)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4)审批业务范围2.市场运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是指对银行机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1)资本充足性银行资本主要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资本充足性的最普遍定义是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衡量银行机构资本安全的尺度,一般具有行业的最低规范标准。其中,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3、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4%。(2)资产安全性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分为五类:即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通常认为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资产安全性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监管的重要内容。资产安全性监管的重点是银行机构风险的分布、资产集中程度和关系人贷款。资产安全性监管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分析各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以及各类不良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第二,监测银行机构对单个借款人或者单个相关借款人集团的资产集中程度,又称为大额风险暴露。第三
4、,监测银行机构对关系人的贷款变化。第四,监测银行坏账和贷款准备金的变化。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在我国衡量资产安全性的指标为信用风险的相关指标,具体包括:其一,不良资产率,即不良信用资产与信用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其二,不良贷款率,即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5%。其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即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l5%。其四,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即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0%。其五,全部关联度,即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3)流动适度性银行机构的流动能力分为两部分:一是可用于立即支付的现金头寸,包括库
5、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用于随时兑付存款和债权,或临时增加投资;二是在短期内可以兑现或出售的高质量可变现资产,包括国库券、公债和其它流动性有保证的低风险的金融证券,主要应付市场不测时的资金需要。对银行机构的流动性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银行机构的流动性应当保持在适度水平。第二,监测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第三,监测银行机构的资产变化情况,包括对银行的长期投资、不良资产和盈亏变化的监督。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我国衡量银行机构流动性的指标主要有:其一,流动性比例,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其二,流动负债依存度,即核心负债与总负
6、债之比,不应低于60%。其三,流动性缺口率,即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4)收益合理性对银行机构的财务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对收入的来源和结构进行分析。第二,对支出的去向和结构进行分析。第三,对收益的真实状况进行分析。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我国关于收益合理性的监管指标包括:其一,成本收入比,即营业费用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35%。其二,资产利润率,即净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之比,不应低于0.6%。其三,资本利润率,即净利润与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之比,不应低于11%。(5)内控有效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系
7、统化的政策、程序和方案,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根据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对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应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四个方面进行。3.处理有问题银行及市场退出监管(1)处理有问题银行有问题银行是指因经营管理状况的恶化或突发事件的影响,有发生支付危机、倒闭或破产危险的银行机构”有问题银行的主要特征是:内部控制制度失效;资产急剧扩张和质量低下;资产过于集中;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流动性不足;涉嫌犯罪和从事内部交易。监管当局处置有问题银行的主要措施有:其一,督促有问题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以改善
8、内部控制,提高资本比例,增强支付能力。其二,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其三,协调银行同业对有问题银行进行救助。其四,中央银行进行救助。其五,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其六,接管有问题银行。(2)处置倒闭银行银行倒闭是指银行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的情形。广义的银行倒闭有两种情况:一是银行的全部资产不足抵偿其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二是银行的总资产虽然超过其总负债,但银行手头的流动资金不够偿还目前已到期债务,经债权人要求,由法院宣告银行破产。处置倒闭银行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收购或兼并。不存在存款人损失的情况,因为所有存款都已经转到倒闭银行的收购或兼并方。其二,依法清算。存款人可能会面临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
9、。(二)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方法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即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如果从银行的整体风险考虑,还应包括并表监管。在进行现场检查后,监管当局一般要对银行进行评级。1.非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是监管当局针对单个银行在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分析银行机构经营稳健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方式。非现场监督包括审查和分析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这类资料应包括银行机构的管理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一般包括合规性和风险性检查的两个大的方面。3.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监管当局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银行进行监管。并表监管又称合并监管,是指在所有情况
10、下,银行监管当局应具备了解银行和集团的整体结构,以及与其它监管银行集团所属公司的监管当局进行协调的能力。包括境内外业务、表内外业务和本外币业务。4.监管评级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银行统一评级制度,即“骆驼评级制度”(CAMELS,Capital资本, Asset资产质量, Management管理, Earnings收益, Liquidity流动性)。检查主要是围绕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流动性及市场敏感性进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是在借鉴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队伍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来的。它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CAME
11、LS+”,的监管评级体系。即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要素进行评级,加权汇总得出综合评级,而后再依据其他要素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 二、证券业监管的主要内容(一)证券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二)上市公司监管1.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监管2.对上市公司的监管3.审计及评估业务监管(三)证券公司监管我国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框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经营风险防范、退出、从业人员监管等机制。这部分主要的依据为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分别就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证券从业
12、人员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及日常监管做了详细规定。1.审批制转向审核制的市场准入制度2.证券公司经营风险防范机制第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第二,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财务及审计的监管制度。该制度要求对于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建立防范机制。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必须遵守“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等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第三,内控制度的建设。第四,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3.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年检制度。二是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建立高管人员保荐推荐制度
13、。三是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可以质询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四是强化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持续培训。4.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制度(四)资本市场监管三、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一)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各方面的保险法律、法规根据其规范的法律关系而分为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保险行政法律规范和保险刑事法律规范三大类。其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通过保险合同建立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以保险代理合同建立起来的平等主体间的保险代理权利义务关系等,属于保险民
14、事法律关系,适用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关系属于保险行政法律规范;为打击保险活动中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业的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保险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还包括有保险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二)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也是保险监管的另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从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或者正在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模式发展。我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原则,中国保监会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首先,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
15、公司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其次,准备金规定。最后,投资监管。(三)公司治理监管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业监管必须深入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四)市场行为监管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业监管
16、必须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设立或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2)资本金、出资额是否真实、足额;(3)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包括是否根据有关法律和章程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和业务管理等制度,是否制定了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规范等;(4)规章制度执行情况;(5)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6)监管费是否及时上缴、是否按规定提取营业保证金或办理职业责任保险;(7)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8)向保险监管机构上报的各类报告、报表、资料等是否真实、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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