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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1、农村信用社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拓宽担保渠道,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cc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各贷款行社(含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发放的以借款人依法享有并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向各贷款行社出质的贷款业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

2、计专利的财产权。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创新中的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等生产经营性支出费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有价证券、股票和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借款人条件1.借款人应当依法享有专利权;2.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从事经营活动两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内连续盈利,财务制度健全,恪守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及意愿,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3.自然人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专利权条件1.用于质押的专利权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

3、法授予的且为出质人依法享有;2.用于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在贷款有效期内出质人应维护专利权有效并按时缴纳年费;3.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已进入实质性的生产阶段,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已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4.专利权的价值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5.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的专利权应符合国家安全与保密部门的规定;6. 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专利权质押的,应当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

4、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二)专利权已被终止;(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已被宣告无效的;(四)存在专利纠纷的;(五)假冒专利的;(六)专利权处于质押期的;(七)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的;(八)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及期限 第七条 贷款行社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确保还款安全。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要纳入对借款人的综合授信额度中。 第八条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和专利权评估价值合理确定,质

5、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第九条 贷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政策及贷款行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确定。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质押专利权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但均不能超过专利权的有效期到期日前两年。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由各贷款行社客户部门办理。第十二条申请与受理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行社借款,需提交下列资料:(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四)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评估报告并附专利权

6、评价报告;(五)借款人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六)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七)专利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八)借款人近三年及近期财务报表;(九)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介绍等;(十)贷款行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调查与评价客户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后,由两名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的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销售情况和盈利能力、所质押专利权是否符合质押条件、专利权的商品化情况、产业化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综合考虑专利权的价值波动情况和变现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借款人增加其它担保

7、。调查完成后,形成调查报告,设计授信方案,提交授信审批部门审查。第十四条 审查授信审批部门接到客户经理部上报的资料后,由专职审查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撰写审查报告,拿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上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专利权质押贷款重点审查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信用档案、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的情况及专利权的市场价值等。必要时,可以向专利权主管部门查询该专利权证书相关档案材料。第十五条 审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最终审批机构为贷款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与质押落实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贷款行社与借款人及出质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家知

8、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专利权出质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贷款行社所在地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二)贷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资金用途;(三)质押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四)采用担保形式的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贷款的金额、支付方式与清偿方式;(六)对质押前专利实施许可情况的说明;(七)质押期间出质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八)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九)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十)

9、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十一)出质人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或出现专利纠纷,在质押期间所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违约金、赔偿等收入,按一定比例用来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存的约定;(十二)违约及索赔;(十三)争议的解决方法; (十四)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经登记后,借款人应及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行社。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按省联社cc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支付实施细则(试行)(cc字201098号)进行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行社要密切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动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

10、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第二十一条 已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贷款行社要及时与借款人及出质人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并将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二十二条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同时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可实现质权的情况,贷款行社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行社对不足部分金额继续向借款人追偿。贷款行社在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前,可就处置专利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cc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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