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所出资(直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xx办〔2015〕156号)要求,特制定《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领导”,是指由集团任命的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由xx资产党组织任命的下属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 “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领导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
2、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公司领导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公司领导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由集团实施指导监督。公司行政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公司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日常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
3、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公司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六条 由公司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公司领导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七条 公司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1人 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等)公务用车。 第八条 公司领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
4、要求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集团固定资产处置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领导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公司领导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条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领导自行驾驶公务用车,应当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安全
5、行驶。自驾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理赔额度范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保险理赔额度范围外或要追究相关民事、刑事责任的,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公司领导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公司领导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配备公务用车的公司领导不再享有公务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公司领导,其薪酬体系中如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
6、源。公司领导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 60 平方米。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新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造成新的浪费。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7、 第十七条 围绕提高公司领导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公司领导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参加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是公司领导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二十条 公司领导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的,招待长期战略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600 元(含酒水、饮
8、料,下同),赠送纪念品人均不得超过 600 元;招待重要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500元,赠送纪念品人均不得超过 500元;招待一般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400元,赠送纪念品人均不得超过 400元。 公司领导开展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的,招待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400元、厅局级领导不得超过 300元、厅局级以下领导不得超过 200元,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规定必须通过OA流程申请、审批及报销业务招待活动及费用,对公司领导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单次业务招待活动费用超过5000元(含)的
9、必须通过OA系统完成签报流程后再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领导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安排,严禁到高档酒楼餐厅消费,尽量压缩成本开支。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领导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公司要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领导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通过公司OA的申请、报销审核流程及提供发票,在报销流程中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活动内容、招待费用
10、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集团规定,修订公司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公司领导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伙食补贴等标准。住宿费用标准原则上不超过 1000元/天。 第二十六条 不得安排无明确工作内容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员。公司领导开展出国 (境)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规定执行。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安排与公司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标准严格按照集团
11、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领导因公出访,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公司领导通信费用管理。移动通信和住宅费用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总费用不得超过9600元/年。不得以任何名目为公司领导发放通信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公司领导,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按照财务预
12、算的相关规定,根据日常经营实际,结合公司领导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公司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进行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对公司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报集团办公厅备案,同时抄送集团监察审计部。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需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公司当年经营活动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公司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公司领导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公司要建立预
13、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公司领导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公司领导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公司领导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公司领导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公司领导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公司领导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
14、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公司领导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领导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公司领导应当在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1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有业务往来的单位转移公司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领导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
15、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司务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监审风控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公司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集团职能部门检查、考核、巡视和审计范围。 第四十条 公司领导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由集团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对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领导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集团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冲突,以执行上级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