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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稽核突击检查暂行办法模版-.docx

1、 农商行稽核突击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稽核突击检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真正体现突击检查效果,根据《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网点现金库(柜)突击检查时,不需要县级联社出具《查库令》或其他相同效用的文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稽核部门(总队、大队、中队)对辖内的营业网点、现金库采取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不要求县级联社人员陪同的方式进行的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四条  稽核突击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库制度的落实情况、现金库(柜)

2、管理、柜员箱管理、岗位制约与业务管理、印章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对账管理、质押物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等。 (一)查库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查库频次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有规律的查库和合并查库现象,查库是否真实,查库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坚持“开箱、开包、移位、卡把、核对券别、清点零币”的查库要求等。 (二)现金库(柜)管理 1、现金库(柜)存放保管物品管理。是否存放除现钞(含票样、假币、现钞鉴别手册)、有价单证、柜员现金箱以及经有权人审批的特殊物品等以外不符合入库保管条件的无关物品;现金入库是否开箱清点;入库物品是否按照券别、种类在柜内整齐陈列,保持清洁;现金尾箱是否由双人加锁后

3、入库保管等。 2、现金库(柜)管理。现金库(柜)是否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金库管理是否符合“正副钥匙、密码锁三分离”的基本要求;非管库人员(稽核突击检查人员除外)是否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方才进入库房;管库员离职,是否办理交接手续;出入库的现金、实物等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岗位制约是否有效;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是否有账(簿)记载,并做到账款、账实相符;金库内的物品是否能被监控录像有效覆盖;各级现金库是否按核定的库存限额管理,超过限额是否及时缴存等。 3、库存现金是否账实相符。实地盘点库存现金与检查时点的账面余额核对。 4、残损币管理。残币的确认、兑换及上缴

4、是否符合规定。 (三)柜员箱管理。柜员的现金、凭证是否账实相符。 (四)岗位制约与业务管理 1、会计主管岗位管理。会计主管是否履行授权、审批等监督职责,是否存在“明码”授权现象,密码是否定期更换等。 2、联行岗位管理。联行岗位是否坚持印押证分管,是否存在“联行一手清”现象等。 3、柜员岗位管理。柜员工作变动和临时离岗,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内部人员是否代客户办理业务等。 4、特殊业务操作。办理各种挂失、挂失补发、挂失销户、抹账、作废、扣划手续是否合规,留存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经有权人进行真实性审核等。 5、柜员现场办理业务。柜员离柜时是否退出操作界面,是否将现金及所用印章、重要空白凭

5、证入库(柜)加锁保管;柜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是否按操作流程操作;大额交易是否经过授权等。 (五)印章管理。各种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销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入库、出库、领用、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账实是否相符;已停用(作废)凭证保管、销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账外使用的凭证。 (七)对账管理。检查上一周期的对账情况,包括一般对公账户、同业往来账户和社内往来账户。检查对账、记账是否分离、对账单的收回率以及对账不符的后续处理。 (八)质押物管理。检查质押物实物与登记簿、日报表是否一致;票面金额、日期、票号、权利人姓名、账号与质押物清单

6、核对是否一致;质物是否登记止付;质押物清单记载与质押贷款科目分户账是否一一对应。 (九)登记簿设置与登记情况。根据营业网点的营业范围检查是否按照省联社的要求设置、登记联行收发信件登记簿、结算业务退票登记簿、现金库检查登记簿、挂失登记簿、保管箱租箱、退箱登记簿、票样登记簿、银行卡不符交易登记簿、吞卡登记簿、印押(机)证保管使用检查登记簿、查询、冻结、扣划事项登记簿、财务核对登记簿、会计出纳差错登记簿、会出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会计档案登记簿、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 (十)安全保卫。检查营业场所安防设施是否达标;安防制度是否有效落实;营业人员基本安防技能是否掌握;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检查安全保卫

7、学习、教育、会议登记簿、安全检查登记簿、枪支、弹药管理使用交接登记簿、武器保养登记簿、守库登记簿、非管库人员出、入金库登记簿、坐班主任安全检查登记簿、监控资料调阅登记簿、要害岗位钥匙保管交接登记簿、款包交接登记簿的设置与登记情况。 (十一)信贷管理方面。随机抽查被查单位近两个月发放的10笔贷款(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各五笔)。主要检查借款申请书是否由借款人、法人或授权代理人亲自签字或签章;客户是否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后是否及时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借款人、保证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贷审会委员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贷审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借款合同内容填制是否完整、借贷双方

8、有权人签字是否有效;贷款实际执行利率是否符合规定;抵押权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质押物是否办理止付手续;他项权证和有价单证是否入库妥善保管;法人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是否合法有效;特殊行业是否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是否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贷后检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等。 (十二)其他。其他在现场可以查看到的风险业务和环节。 第五条  稽核突击检查如发现可疑事项,应进行延伸检查。省联社稽核突击检查发现的可疑事项,应移交办事处(市联社)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的结果由办事处(市联社)专题报告。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六条 稽核突击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持本

9、人身份证、工作证、检查证和检查组派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将作废或未使用的介绍信交回派出单位。 省联社及各办事处(市联社)稽核突击检查人员如没有工作证的,应在介绍信中注明“以信代证”,并在介绍信空白处填注检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第七条  为防止不法分子假冒检查人员进入营业机构现金区,各级农商行应进一步完善身份核查措施。必要时应在核验“三证一信”后,与派出稽核突击检查的机构进行电话确认。被查单位应认真核对检查人员的检查证、工作证、身份证和介绍信,在核验检查人员身份前,不得将其带入现金区。被查单位对省联社派出的突击检查人员,在查验相关证件或证明后应拨打0351-2387

10、941,再次核实检查人员的身份,核实无误后方可接受检查。 第八条  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故意拖延、阻挠,核对检查人员身份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九条  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在到达被查单位后,检查人员应当先在柜台外面现场观察柜员办理业务的情况,然后再进入现金区域进行突击检查。 第十条  对检查人员身份审核确认后,会计主管或分管负责人引导检查人员进入营业室。 第十一条  对被查单位营业柜台的检查。在检查人员进入营业场所宣布检查时,网点负责人或营业室负责人应合理安排,顺序对柜员进行检查。被查柜员办完手头业务后,应立即停办一切业务,起立站于自己柜台旁侧,等待检查。检查时,

11、一般按照现金、凭证、有价单证、印章、登记簿、安全保卫的顺序进行,被查柜员不得远离,做好与检查人员的相互监督和检查结果的确认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柜员期间,网点负责人应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对被查单位的金库检查。在检查人员宣布开始进行检查时,管库员在岗并在检查人员的监督下开启金库门。检查金库时,检查组至少两人参加,其中一名负责记录,另一名进行清点。管库员应全程陪同,负责与检查组记录数据的核对工作,但不得参与实物清点。 第十四条  检查金库期间,检查人员与管库员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出入金库。 第十五条  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程序与现金检查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在检查过程中

12、检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需保留的资料要现场打印、复印或拍照留存,打印、复印的资料由被查单位的当事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对需要暂时封存的重要物品,要及时封存,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检查完毕,检查组长本人或指定专人汇总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收集问题相关资料,并向被查单位的县级联社下达“事实确认书”。  “事实确认书”需所有检查人员、被查单位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被查单位的相关人员不予签字确认的,不影响“事实确认书”的效力,但突击检查人员应在“事实确认书”上予以批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调阅被查网点以前的检查记录,同本次的检查结果相互对照,对情节严重的

13、违规行为,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同一柜员再次出现同一问题的,加重对柜员的处罚; (二)同一网点再次出现同一问题的,追究网点负责人、业务环节负责人的责任; (三)一次检查中同一县域三个(含)以上网点出现同一问题的,追究县级联社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主任的责任; (四)同一县域同质同类问题出现三次(含)以上的,追究县级联社理事长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查单位对事实确认或人员处理建议有异疑的,可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派出单位的稽核部门提供确凿的书面依据。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派出单位的稽核部门根据检查组认定的违规

14、事实,向被查机构所在的县级联社出具“稽核处理处罚建议书”。县级联社应在接到“稽核处理处罚建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文件或罚款收缴证明的复印件上报检查组派出单位的稽核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办事处(市联社)。涉及到县级联社高管人员责任追究的,由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稽核处向省联社党委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检查报告,直接报送派出稽核突击检查组的单位,并作好检查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派出单位的稽核部门应及时登记违规积分管理台账,并作好后续稽核和整改落实工作。   第五章  检查纪律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检查前不得向

15、被查单位泄露与检查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入柜台现金区、金库,不得携带背包、手提袋等物品。 第二十六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不得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任务的活动;不得接受被查单位赠送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得以权谋私,向被查单位及有关个人提出或暗示任何与检查无关的要求,或无故刁难被查单位;不准在检查中存在态度恶劣、行为粗暴的现象;不准发生因检查人员人为因素而导致被查单位出现短款的现象;不得隐瞒查出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检查纪律,接受被查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突击检查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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