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度尼西亚劳工法 (第13号法令) 目录: 第一章:基础概念 II-103 第二章:法定基础、标准和目标 II-106 第三章:平等机会 II-108 第四章:劳工计划和劳工信息 II-108 第五章:培训 II-109 第六章:工作安排 II-117 第七章:增加就业机会 II-119 第八章:外国职员雇佣 II-121 第九
2、章:劳工关系 II-123 第十章:保障、工资和福利 II-131 第一部分:保障 1.残疾人 2.儿童 3.妇女 4.工作时间 5.劳工安全及健康 第二部分:工资 第三部分:福利 第十一章:工业关系 II-146 第一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工会 第三部分:企业联合组织 第四部分:双向协调机构 第五部分:三方协调机构 第六部分:企业章程 第七部分:劳工共同协定 第八部分:劳工纠纷调解机构 1. 劳工关系纠纷 2. 罢工 3. 停
3、业 第十二章:雇佣关系结束 II-163 第十三章:劳动力发展 II-178 第十四章:劳动检验 II-179 第十五章:调查 II-180 第十六章:刑事条文和行政处分 II-181 第一部分:刑事条例 第二部分:行政处罚 第十七章:过渡要求 II-184 第十八章:关闭要求 II-184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第13号法令 伴伴随神恩典, 全能印度尼西亚
4、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a. 为了意识到社会应该有福利、公正、在物质和精神上基于平等繁荣,伴随建国五项标准和1945年宪法确实立,印度尼西亚国家发展应该在全人类和整个社会构建结构下完成。 b. 在国家发展进程中,工人饰演着很关键角色,和发展目标一样,有着很关键地位。 c.为了加强工人品质、增强工人在国家发展中参与度和保护工人及其家人受到人格尊严和价值尊重,依据工人角色和位置,人力资源发展是必需。 d. 为了实现工人和她们家人福利,工人保护要经过观察世界商业进步发展,在任何情况下维护工人基础权利确保其含有相同机会和待遇。 e. 有几条劳动法令被认为以后不再和人力资源发展相关,需要
5、被废除。 f. 基于对以上提到a,b,c,d,e考虑,有必需建立一部人力资源相关法律。 鉴于: 1945年宪法中第5条(1),第20条(2),第27条(2),第28条和第33条(1) 经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联协议意 判决: 要求: 相关人力资源事物法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令中通常名称定义: 1. 劳动事务是指全部和劳工在工作之前、中、后相关系之事物。 2. 劳工是指每一个能够实施工作,不管是为个人需求或是社会需求而生产货物或是提供服务个人。 3. 职员/工人是指每一个工作而且接收薪水或其它形式津贴个人。 4. 雇主是
6、指独立个人、经营者、法人实体或是其它实体以发放薪水或其它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者。 5. 企业家是指: a. 独立个人、合作或是法人实体经营一个属于自己企业者; b. 独立个人、合作或是法人实体以独立方法经营一个不属于自己企业者; c. 在印尼境内独立个人、合作或是法人实体代表境外企业而从事a,b款所述之事者。 6. 企业是指: a.以发放工资或其它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之法人及非法人,不管隶属于独立个人、合作还是法人实体,不管是私人还是政府经营商业团体。 b. 以发放工资或其它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之社会团体及其它团体等。 7. 劳工计划是指系统人力资源计划过程,是指
7、被用于制订战略方针和人力资源可连续发展项目标基础和指南。 8. 劳工信息是指一组、一套或一系列和劳动相关有独特意义、价值、信息经过处理数字、文章、文件数据分析。 9. 工作培训是指提供给在职员人或潜在工人一系列培训活动,为了让她们获取、加强、发展工作能力、生产力、纪律、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直抵达成一个期望技能、专业水平,取得工作、职位需要等级资格证书做好准备。 10. 工作能力是指独立个人拥有知识面、技能和工作态度和要求水平相一致能力。 11. 学徒期是指工作培训体系一部分,将在培训学院培训和直接在导师或富有经验工人/劳工指导和监督下生产商品或服务相结合以掌握特定技能或训练过程 12.
8、 工作分配是指一项意在符合劳工和雇关键求活动,劳工能够取得适合她们才能、爱好、能力工作,雇主能够取得她们需要人才。 13. 外国工人是指持有签证并有意在印尼领土上工作外国公民。 14. 劳工协议是指一份工人/劳工和企业家或雇主之间签署协议,指定了当事人特定工作需求、权利和义务。 15. 雇用关系是指一名企业家和一名工人/劳工之间基于工作协议关系,包含一部分工作、工资和工作指令。 16. 工业关系是指基于建国五项标准和1945年印度尼西亚过喝过宪法价值体系下,在生产商品/服务过程中,雇主、工人/劳工和政府之间形成激励和制约体制。 17. 工会是指由企业里或企业外部工人/劳工为了争取、保
9、卫和保护工人/劳工权利和利益,增加工人/劳工和她们家庭福利而提议一个组织,自由、开放、独立、民主、有责任心。 18. 双向合作机构(调解形式)是指一个通信和咨询相关问题讨论区,和一个企业里工业关系相关,其组员包含已经在对劳工事务或工人/劳工们代表负责政府机构注册企业家和贸易/工会。 19. 三方合作机构(调解形式)是指一个相关劳工问题通信、咨询和审议讨论区,其组员包含企业家组织、工人/劳工组织和政府代表。 20. 企业章程是指企业家制订一系列规章条例,指定了工作要求、企业纪律和管理条例。 21. 劳工集体协议是指在对劳工事务或那些指定当事人工作要求、权利和义务企业家或企业联盟代表负责政
10、府机构注册企业家和贸易/工会之间协议。 22. 劳工纠纷是指因为在同一企业中贸易/工会之间权利、利益、雇佣关系终止和纠纷产生意见分歧造成一场企业家或企业家联盟和工人/劳工或工人/劳工协会之间冲突。 23. 罢工是指工人/劳工们集体活动,是贸易/工会有计划地停止或减慢工作。 24. 停工是指企业家拒绝工人/郎功参与到工作中行为。 25. 开除是指因为某一原因终止雇佣关系,造成工人/劳工和企业之间权利和义务结束。 26. 儿童是指18岁以下人。 27. 白天是指早6点到晚6点。 28. 一天是指二十四小时。 29. 一周是七天。 30. 工资是指工人/劳工接收以金钱作为酬劳表示方
11、法权利,从企业家或雇主到工人/劳工,其支付数量是由工作协议、舆论、法律和规章决定,包含工人/劳工和家人为了已经完成或立即完成工作和服务取得津贴。 31. 劳工福利是指为了满足物理和精神上需要或雇佣关系内、外需求一个兑现,可能在一个安全、健康工作环境里,能够直接或间接加强工作生产力。 32. 劳工监督是指一项控制和强制劳工领域内法律法规实现活动。 33. 部长是指对劳工事务负责领导。 第二章 法律基础,基础原理和目标 第二条 劳工发展要以立国五项基础标准和1945年宪法为法律基础。 第三条 劳工发展实施应该以职能、跨部门、中央、省级和地方合作整合作为理论基础。 第
12、四条 劳工发展目标: a. 授权和最好、富含人情地有效利用劳工。 b. 发明公平机会,提供适合国家、省份、地域发展需要人力资源。 c. 为劳工提供保护,以确保职员福利实施。 d. 改善劳工及其家庭福利。 第三章 平等机会 第五条 任何劳工全部有相同机会取得工作,不能有任何歧视。 第六条 每个职员全部有权从雇主取得相同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 第四章 劳工计划和劳工信息 第七条 (1)为了劳工发展,劳工部应该建立劳工政策和劳工计划。 (2)劳工计划应该包含: a. 宏观劳工计划 b. 微观劳工计划 (3)在制订政策,战略,和实施劳工发展项目
13、标过程中,政府必需以第(1)点作为指导方针。 第八条 (1)劳工计划应该建立在劳工信息基础上,而劳工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人口和劳工 b. 雇用机会 c. 工作培训和工作能力 d. 工人生产力 e. 工业关系 f. 工作环境条件 g. 工资系统和工人福利 h. 社会雇用安全。 (2)在第(1)点中包含到劳工信息应该从全部相关组织,包含政府和私有中介取得。 (3)政府规章应该规范取得劳工信息步骤和第(1)中包含到劳工计划制订和实施。 第五章 培训 第九条 培训灌输,加强,和发展工作能力,以提升能力,生产力和福利。 第十条 (1)培训实施需考虑市
14、场、商业团体需要,不管是在雇用关系范围内或范围以外。 培训要建立在参考工作能力标准培训项目标基础上。 (2)培训应该根据步骤进行管理。 (3)第(2)点中包含工作能力标准建立过程应该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十一条 劳工有权经过培训取得、改善、或发展适合本身能力、爱好和天赋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1)企业家有责任经过培训改善和(或)发展其工人工作能力。 已经满足部长决定书要求需求企业家有义务提升、发展第(1)点提到工人工作能力。 (2)每个职员全部有平等机会参与和工作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1)培训应该由政府培训机构或私人培训机构提供。 (2)
15、培训有可能在培训机构或工作地方进行。 (3)在提供培训过程中,第(1)点中提到政府培训机构能够和私人组织合作。 第十四条 (1)私有培训机构能够是印尼法律实体或个人全部形式。 (2)第(1)条中提到私有培训机构有义务取得执照或在当地以中介名义注册。 (3)由政府中介运行培训机构应该在当地以政府中介名义注册。 (4)取得执照过程和第(2)、(3)条提到培训机构注册步骤应该由部长决定书规范。 第十五条 培训提供者有义务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a. 培训员有效性 b. 课程适合培训等级 c. 培训结构和基础机构有效性 d. 培训资金有效性 第十六条 (1)
16、有证书私有培训机构和注册后政府赞助培训机构能够从授权中介取得判定。 (2)第(1)点中包含授权机构应该是独立,包含社团和政府委托人,而且应该依据部长决定书建立。 (3)第(2)点中包含授权机构组织和工作步骤应该由部长决定书规范。 第十七条 (1)负责劳工事务政府中介能够临时中止和组织合作和培训工作管理,假如培训工作实施: a. 和第九条中包含培训指导不一致。 b. 不能满足第十五条要求要求。 (2)第(1)点中包含临时中止和组织合作和培训工作管理,应该理由充足,提议修正方案,而且中止不能超出6个月。 (3)临时中止只能适适用于不满足第9条和第15条具体要求培训项
17、目。 (4)假如培训者在六个月内不能完成第(2)点中包含提议修正方案,培训者将受到应终止培训制裁。 (5)假如培训者没有遵照实施上述第(4)点包含到制裁,培训者将受到吊销执照和取消培训者注册制裁。 (6)临时中止,终止,吊销执照,和取消培训者注册过程必需由部长决定书规范。 第18条 (1)在劳工参与了由政府培训机构,私有培训机构,或工作地点提供培训以后,劳工有权得到工作技能认证。 (2)在第(1)点中包含到工作技能认证经过工作技能证书实现。 (3)有工作经验劳工能够,不管其工作经验,参与第(1)点中包含到培训,并取得第(2)点中包含到工作技能证书。 (4)需建立独立专业性
18、认证机构以提供工作技能证书, (5)第(4)点中包含认证机构建立过程应该由总统决定书规范。 第19条 提供给伤残人士培训要考虑到伤残类型、严重性和其工作能力。 第20条 (1)为了支持能促进劳工发展培训工作,应该在各行业中建立作为培训管理工作参考国家培训系统。 (2)第(1)点包含国家培训系统形成、机制、制度安排应该由政府法规加以规范。 第21条 培训能够是以学徒形式。 第22条 (1)学徒制度实施应建立在学徒和企业共同签署书面学徒协议之上。 (2)第(1)点中包含到学徒协议应最少约定学徒和企业双方权利和义务,和学徒时间长度。 (3)任何没有签署第(2)
19、点中包含到学徒协议学徒关系将被认为非法,而且学徒身份要变成企业正式工人。 第23条 完成学徒计划劳工有权得到企业或认证中介工作技能资格认证。 第24条 学徒计划能够在企业内部,或培训组织地点,或其它企业,印尼中国或国外进行。 第25条 (1)在印尼境外进行学徒计划必需取得部长或指定官员同意。 (2)为了能得到第(1)点中包含同意,学徒计划组织者必需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印尼法人。 (3)第(1)、(2)点中包含取得同意过程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26条 (1)任何在印尼境外进行学徒计划必需考虑到: a. 印度尼西亚作为一个国家尊严和名望 b. 掌握高
20、一级工作技能 c. 学徒保护和福利,包含推行宗教义务权利。 (2)假如学徒计划不能满足第(1)点中条款,部长或指定官员有权终止任何在印尼境外进行学徒计划。 第27条 (1)部长能够要求有资格企业组织学徒计划。 (2)在决定第(1)点中包含学徒计划时,部长必需考虑企业、社会和国家利益。 第28条 (1)为了在建立政策和培训和学徒统一,应该建立国家培训协调机构。 (2)第(1)点中包含国家培训协调机构形式、组员和工作步骤应该由总统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29条 (1)中央政府和/或地域政府要发展培训和学徒计划。 (2)培训和学徒机会发展要以提升培训管理和生产力合
21、适性,质量和有效性为方向。 (3)第(2)点中包含提升生产力应经过发展生产气氛,工作道德,技术和经济行为有效性以实现国家生产力提升。 第30条 (1)为增强第29条(2)点中包含生产力,应该建立国家生产力机构。 (2)第(1)点中包含国家生产力机构要以支持跨部门、跨地域活动生产力增强网络。 (3)第(1)点中包含国家生产力机构形成,组员,和建立步骤要由总统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六章 工作安排 第31条 任何劳工全部应有平等权力和机会选择、取得、或更换工作,而且取得公平待遇,不管是在中国或国外工作。 第32条 (1)工作安排应该是建立在透明,自由,客观,公平和平等
22、机会,和没有歧视基础上。 (2)工作安排要以将适宜人安排在适宜工作职位为目标。适宜职位适合职员技能,行业,工作能力,天赋,爱好和遵守受正当保护权限。 (3)工作安排需考虑工作机会平等分配和劳工供给和国家地域发展需要一致性。 第33条 劳工工作安排包含: a. 劳工在中国工作安排 b. 劳工在国外工作安排 第34条 第33条包含到劳工在国外工作安排要由法案加以规范。 第35条 (1)需要劳工雇主能够依据需要自行招聘也能够经过招聘中介取得。 (2)第(1)点中包含招聘中介有义务在从招聘过程开始直到工作安排实现过程中提供保障。 (3)在招聘过程中,第(1)点中包
23、含雇主有义务保障候选人福利,安全,和精神和身体健康。 第36条 (1)第35条(1)点中包含由招聘中介进行劳工安排要经过工作安排服务完成。 (2)第(1)点中包含工作安排服务应该整合工作安排系统以下各要素: a. 寻求工作者 b. 职位空缺 c. 职业市场信息 d. 交互工作机制 e. 工作安排制度安排 (3)上述第(2)中和工作安排系统相关活动能够独立发生,而且以劳工工作安排实现作为目标。 第37条 (1)第35条(1)点中包含到招聘中介由以下组成: a. 政府中介,对劳工事务负责 b. 正当私有中介 (2)为了
24、提供工作安排服务,第(1)点中包含到私有中介有义务从部长或其它指定官员处取得许可。 第38条 (1)第37条(1)点中包含招聘中介严禁直接或间接从自己找到工作工作申请人处收取部分或全部工作安排费。 (2)第37条(1)点中包含招聘私有中介只能够从用人企业和一定等级和职位已经取得中介企业工作安排申请者,收取工作安排费。 (3)第(2)点中包含等级和职位应该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七章 增加就业机会 第39条 (1)政府有责任致力于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 (2)政府和社会要共同致力于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 (3)在中央或地域全部部门政府
25、政策要以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为方向。 (4)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和商界要为每项能为社会发明或增加就业机会活动提供便利。 第40条 (1)在工作关系之外增加就业机会应该经过有效利用潜在天然资源、人力资源和高效生产技术。 (2)在第(1)点中包含到增加就业机会要经过多种模式和本身发展,劳工加强系统利用,有效生产技术利用和发展,和有效利用志愿者等等其它能激励增加就业机会方法。 第41条 (1)政府应该确定劳工和增加工作机会政策。 (2)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控制第(1)中包含政策实施。 (3)在实施第(2)点中包含共同管理控制时,能够建立一个包含政府和社会代表协调
26、机构。 (4)在39和40条中包含到增加工作机会和第(3)点中包含协调机构组成应该由政府法规加以规范。 第八章 外国职员雇用 第42条 (1)每个雇用外国工人雇主全部有义务从部长取得许可证。 (2)雇主个人严禁雇用外国工人。 (3)第(1)点中包含取得许可证义务不适适用于外国企业办事处于印尼招聘外国职员作为外交和顾问。 (4)只能在特定职位和特定时间期限内工作。 (5)第(4)点中包含特定职位和特定时间期限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特定职位是指:管理和印尼缺乏技术职位) (6)第(4)点中包含特定时间期限过期后不能在延长,能够由其它外国人替换。 第43条 (
27、1)外国工人雇主必需有利用被部长或指定官员认可外国工人计划。 (2)第(1)点中包含利用外国工人计划要包含最少以下信息: a. 为何需要外国工人服务原因。 b. 外国工人在企业结构中职业和职位。 c. 外国工人具体时间安排。 d. 印尼职员和外国职员合作约定。 (3)第(1)点不适适用于政府中介,国际化中介,和外国大使馆。 (4)认可利用外国工人计划步骤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44条 (1)外国工人雇主有义务遵守和职业和技能标准相关法律、法规。 (2)第(1)点中包含和职业和技能标准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45条 (1)雇用外国工人雇主有义务: a.
28、印尼职员和外国职员合作约定,外国工人应将工作技能和经验传授给印尼同事。 b. 教育和培训印尼工人,直到印尼工人有能力做外国工人现在正在做工作。 (2)第(1)点不适适用于外国主管和/或专员。 第46条 (1)外国工人不准占据人事职位和/或特定职位。 (2)第(1)点中包含特定职位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47条 (1)雇主有义务向每一个她雇用外国工人支付薪金。 (2)第(1)点不适适用于政府中介,国际化中介,社会和宗教机构和教育机构中特定职位。 (3)第(2)点中包含到教育机构中特定职位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4)薪金数量和利用应该由政府规章加以规范。
29、第48条 雇主有义务在雇用关系结束后将外国职员送回国。 第49条 外国工人使用和在印尼机构教育、培训实现进程全部要由政府规章来规范。 第九章 劳工关系 第50条 劳工关系存在是因为企业和劳工之间工作协议存在。 第51条 (1)工作协议能够是书面和口头。 (2)要求具体要求工作协议应该和有效法律相一致。 第52条 (1)工作协议应该建立在以下基础上: a. 双方一致同意。 b. 实施工作能力和资格。 c. 双方一致同意工作有效性和存在性。 d. 协议不能有违公共秩序,道德,和法律、法规。 (2)假如当事人签署工作协议违反了(1)a
30、b要求,协议将被废止或取消。 (3)假如当事人签署工作协议违反了(1)c,d要求,协议将被宣告无效。 第53条 雇主将负责全部制订工作协议费用。 第54条 (1)书面工作协议要最少包含以下内容: a. 工作姓名、地址和从事行业 b. 职员姓名、性别、年纪和住址。 c. 职位属性 d. 工作地点 e. 工资和工资支付方法。 f. 双方工作相关权力和义务 g. 协议生效日期和使用期 h. 协议签署日期和地点。 i. 双方签字 (2)第(1)条中e、f所包含工作协议要求不能有违印尼法律、法规,企业要求、劳动协议。 (3)第(1)条中包含工作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31、含有相同法律效应。 第55条 工作协议不可更改,除非双方同意。 第56条 (1)协议能够是限定时间内(期限或特定工作完成)和非限定时间。 (2)限定时间工作协议能够依据: a. 期限 b. 一项特定工作完成 第57条 (1)限定时间工作协议要是书面形式,必需使用印尼语和拉丁数字。 (2)假如不是书面,将自动变成非限定时间协议。 (3)假如协议由印尼语和外语同时写成,以印尼文为准。 第58条 (1)限定时间工作协议不能要求试用期。 (2)假如(1)中包含工作协议要求了试用期,将无效。 第59条 (1)限定时间协议只适
32、适用于以下情况: a. 工作能一次性完成或工作是临时; b. 工作完成不能超出3年; c. 季节性工作; d. 工作和新产品,新活动,或试验阶段产品相关。 (2)限定时间协议不能转变成永久协议。 (3)限定时间协议能够延长或更新。 (4)限定时间协议不能长于两年而且能够延长最多十二个月。 (5)延期要在协议结束最少7天前通知职员。 (6)协议只能在协议到期后30天更新,而且只能更新一次,最长两年。 (7)不符合(1)(2)(4)(5)(6)协议将转变成非限定时间协议。 (8)其它内容将在部长决定书中规范。 第60条 (1)非限定时间协议能够有最长3个月试用期。
33、 (2)(1)中包含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第61条 (1)工作协议能够结束假如: a) 职员死亡; b) 协议过期; c) 法庭判决或劳工纠纷协调结果; d) 在企业协议中有特定情况描述,企业章程或职员集体协议要求 因为企业家死亡或企业售卖造成全部权变更,遗留给继承人,或作为捐赠,工作协议不会终止。 (2)企业全部权情况改变,新企业家应该负责满足工人/劳工权利,除非是转让协议中有所申明。 (3)假如企业家、个人死亡,她继承人能够和工人/劳工进行约定后,终止协议。 (4)依据法律法规、工作协议要求、企业规章和集体劳动协议要求,假如职员逝世,她或她继承人能够得到职员
34、福利。 第62条 在限定时间协议中,假如一方以非上述原因终止协议关系,她或她须向另一方支付和剩下协议时间内工资等值费用。 第63条 假如非限定时间工作协议是口头作出,雇主须向职员发一份指定信,指定信须包含以下内容: a. 职员姓名和地址; b.开始工作日期; c.工作性质; d.工资总额. 第64条 企业能够经过书面协议将其部分工作承包给其它企业。 第65条 (1)承包给另一家企业部分工作协议应该在书面协议要求下进行。 (2)第(1)条中包含承包工作必需满足下面要求: a. 工作能够和关键活动分离完成。 b. 工作能够是直接或间接转交交给完
35、成工作方。 c. 工作完全是企业辅助活动。 d. 工作不能直接抑制生产进程。 (3)第(1)条中包含承包商必需是法人。 (4)第(2)条中包含企业应该最少能够提供和原企业一样保护和工作条件,佣金应该和法律法规相一致。 (5)任何变更和对在第(2)条中提到需求增加应该由部长决议深入规范。 (6)第(1)条中包含负担工作中雇佣关系能够由承包企业和劳工签署书面协议要求。 (7)第(6)条中包含雇佣关系能够依据非限定时限协议或限定时限协议满足第59条要求。 (8)假如第(1)、(3)条中包含全部没有满足,和承包商签署工作协议企业能够依法以雇主身份对劳工/工人负责。 (9)假如第(8
36、条中包含从承包商到承包企业雇佣关系改变,工人/劳工和承包企业雇佣关系能够服从第(7)条中包含雇佣关系 第66条 (1)劳动供给商工人/劳工不是一定要被雇主利用去实现企业关键活动或和生产步骤直接相关活动,除了隶属服务活动或间接和生产步骤相关活动。 (2)为隶属服务活动或间接和生产步骤相关活动提供劳动力劳动供给商必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在工人/劳工和劳动供给商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b. 上述a条中包含到雇佣关系中适宜雇佣协议应该满足第59条要求和当事人签署非限定时间书面工作协议。 c. 劳动力提供商应该对工资、福利保护、工作条件和可能激化争
37、论负责; d. 劳动力提供企业和使用劳动力企业之间协议应该书面签署,包含这部法令提到要求。 (3)劳动力提供商应该从负责劳工事务政府机构取得一个正当商业实体执照。 (4)假如(1)a,b点,(2),(3)条不能满足,使用劳动力提供商服务企业应该依法成为劳动力提供商提供工人/劳工雇主,对她们负责。 第十章 保障、工资和福利 第一节 保障 第一小节 残疾职员 第67条 (1)雇用残疾职员雇主有义务依据残疾类型和严重性提供保护。 (2)第(1)条中包含到残疾职员保护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小节 儿童 第68条 企业家不许可雇佣儿童。
38、 第69条 (1)第68条包含到免去事项要求13到15岁能够给轻工作,但不能影响她们各项发展。 (2)雇佣儿童做轻工作企业家要满足以下需求: a. 必需有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 b. 企业和其父母或监护人之间必需签署工作协议; c. 一天最长工作时间为三个小时; d. 工作不能影响学校上课; e. 确保工作安全和健康; f. 清楚雇佣关系; g. 根据协议发放工资 (3) 第(2)条中a,b,f,g点包含到要求应该满足工作环境须和成年人工作环境分隔开。 第70条 (1)儿童能够在工作场所工作,
39、作为学校教育课程或培训部分。 (2)第(1)中包含儿童要最少14岁。 (3)第(1)中包含工作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a.提供清楚工作说明,指导、监督工作进程; b. 确保工作安全和健康。 第71条 (1)为了发展本身天赋和爱好,儿童能够工作。 (2)第(1)中包含雇佣儿童企业家有义务满足以下需求: a.要处于孩子们父母或监管人直接监督下; b.一天最长工作时间为三个小时; c.工作条件和环境要像学校时光一样,不得阻碍她们各方面发展; (3)第(1)、(2)中包含发展儿童天赋和爱好工作要求应该在部长决议中要求。
40、 第72条 假如儿童要和成年工人/劳工一起工作,儿童工作环境要和成人分开。 第73条 假如儿童在工作场所,她们应被认为是在工作,除非有其它证据证实。 第74条 (1)严禁任何人以最坏方法雇佣童工。 (2)第(1)中包含雇佣童工最坏方法包含: a.全部工作以奴役形式或类似于奴役形式; b.雇佣儿童参与色情交易、色情书刊生产、色情演出和赌博; c.雇佣儿童参与酒精饮品、毒品、影响精神药品和其它上瘾药品生产和交易; d.全部有害健康、安全、精神工作。 (3)第(2)d点中包含损害童工健康、安全、精神工作要由部长
41、决议要求。 第75条 (1)政府有义务努力处理雇佣关系之外工作童工碰到问题。 (2)第(1)中包含努力应该由政府规章要求。 第3小节 妇女 第76条 (1)严禁雇用18岁以下女性在晚上11点到早上7点工作。 (2)企业严禁雇用有医生单据证实可能损害她们本身或胎儿健康孕妇在晚上11点到早上7点之间工作。 (3)假如企业雇用妇女在晚上11点到早上7点之间工作,企业应: a. 提供营养充足食物和饮用水; b. 保持工作环境庄重和安全; (4) 假如妇女劳工在晚上11点到早上5点之间工作,企业家有义务负责送其回家。 (5)第(3)、(4)点
42、包含到要求应该由部长决议要求。 第四小节 工作时间 第77条 (1)每名企业家全部有义务遵守工时要求。 (2)第(1)中包含工时包含: a. 天天7小时,每七天6天,总工作时间40小时; b. 天天8小时,每七天5天,总工作时间40小时; (3)第(2)中包含工时不适适用于特定行业或工作类型。 (4)第(3)中包含工时应该由部长决议规范。 第78条 (1)假如企业要求职员加班,必需满足: a. 得到相关职员同意 b. 最多加班时间是天天3小时,每七天14小时。 (2)企业要求加班要付加班费。 (3)第(1)条b点包含到加班不
43、适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工作。 (4)第(2)、(3)条包含到加班和加班费应该由部长决议规范。 第79条 (1)企业有义务许可职员休息和休假。 (2)修假时间以下: a. 连续工作四小时后,最少休息半小时,休息时间不包含在工作时间内。每七天连续6个工作日,休息日为一天,或连续工作5天,休息日为两天。 b. 连续工作12个月后,每十二个月休假为最多12天。 c. 职员在同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到第7和第8年各有最少1个月休假,不过职员将在这两年内没有每十二个月十二天休假。此种休假将每六年进行一次。 (3)上诉第(2)点要在工作协议,企业章程或集体劳工协议中列明。 (4)第
44、2)条d点包含到长久休假只适适用于特定企业工作工人/劳工。 (5)第(4)条包含到特定企业要由部长决议规范。 第80条 企业有义务为职员提供机会完成宗教义务。 第81条 (1)假如女性职员在其月经期间感觉到疼痛,并通知企业,女性职员能够不用在月经第一、二天工作。 (2)第(1)点需要在工作协议和企业章程或集体劳工协议中列明。 第82条 (1)女性职员在产前和产后各有1.5个月休假。 (2)女性职员在流产后有1.5个月或产科医生要求医药诊疗时间休假。 第83条 假如女性职员需要哺乳婴儿,企业有义务为其提供机会。 第84条 第79条(2)b,
45、c,d点,第80条,第82条中假期全部是带薪(100%)假期。 第85条 (1)职员没有义务在公共假期工作。 (2)假如工作类型和性质要求连续进行或依据工人/劳工和企业间签署协议要求,企业能够要求职员在公共假期工作。 (3)第(2)条包含要求工人/劳工在公共假期工作同时,企业家要付加班费。 (4)第(2)条包含到工作类型、性质要由部长决议规范。 第5小节 职业安全和健康 第86条 (1)每个职员全部有权在以下方面受到保护: a. 职业安全和健康 b. 道德和尊严 c. 人格尊严和宗教价值受到尊重。 (2)为了保护工人/劳工安全,实现最好生产力,职业健康和安全
46、计划应该被规范。 (3)第(1)(2)条包含到保护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 第87条 (1)每个企业全部有义务建立和企业管理系统相一致健康、安全管理系统。 (2)第(1)条包含到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系统应用要求要由政府规章规范。 第二节 薪金 第88条 (1)从人类视角来看,每个工人/劳工全部有权利谋生是适当。 (2)为了实现第(1)条包含到,政府要建立薪金政策保护工人/劳工。 (3)第(2)条包含到保护工人/劳工薪金政策应该包含: a.最低工资; b.加班费; c.缺勤工资支付; d.工作内容之外不得不实施活
47、动工资支付; e.应休假期应付工资; f.工资支付形式和方法; g.工资罚款和扣除; h.能够计算工资其它事件; i.均衡工资结构和百分比; j.遣散费支付; k.计算收入税工资。 (4)像第(3)条a点包含到,政府应该考虑到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依据合适生存需求设定最低工资。 第89条 (1)第88条(3)a点包含到最低工资应该包含: a.地方最低工资; b.地方各行业最低工资。 (2)第(1)条包含到最低工资设定应该以满足合适生存需求为导向。 (3)第
48、1)条包含到最低工资应该由政府在考虑到地方工资委员会或区域市长提议决定。 (4)第(2)条包含到合适生存需求实现和阶段要由部长决议规范。 第90条 (1)企业支付职员工资不准低于各地域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假如不能支付最低工资,能够许可推迟支付。 (3)第(2)条包含到延期支付工资程序要由部长决议规范。 第91条 (1)工作协议或协定书中工资数额不能低于法律、法规中要求数额。不然,协议或协议将宣告无效,而且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支付职员工资。 (2)假如协议里设定工资违反了法律法规要求,这份协议将被宣告无效,企业家必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支付工人/劳工工资
49、 第92条 (1)企业应该依据职员等级,职位,工龄,教育和能力制订薪金结构和范围。 (2)企业要依据财政情况和生产力,阶段性地更新职员薪金。 (3)第(1)条包含到薪金结构和范围要求要由部长决议要求。 第93条 (1)假如职员没有工作,企业能够不支付工资。 (2)上诉第(1)点中包含不支付工资情况不适适用于以下情况: a) 职员因病不能工作 b) 女性职员在月经第1和第2天因疼痛不能工作。 c) 职员因结婚(3天),儿女结婚(2天),儿子行割礼(2天),儿女洗礼(2天),妻子生产和流产(2天),或配偶、(养)儿女、(岳)父母(2天)或其它家人逝世(1天)而不能
50、工作。 d) 职员因推行国家义务而不能工作。 e) 职员因推行宗教义务而不能工作。 f) 职员愿意工作,但因为企业本身过失或企业原本能够避免阻碍而使职员不能工作。 g) 职员正在实施休息权力。 h) 职员在推行工会义务并得到企业许可。 i) 职员正在接收企业要求教育或培训。 (3)假如职员长久生病不能工作,职员薪金应该根据以下方法计算: a) 缺席前四个月,该得100%工资。 b) 缺席第二个四个月,该得75%工资。 c) 缺席第三个四个月,该得50%工资。 d) 缺席第四个四个月,该得25%工资。 (4)在(2)条c点包含到工人不得不缺席期间,工资数量要根据以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