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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劳标准工法.docx

1、泰国劳工法 泰国劳工法 佛历二五四十二个月(公历一九九八年) 二五四十二个月二月十二日皇上已同意调整劳工法。国会亦已同意,将公告六个月后于八月十九日起正式实施,条文以下: 第一条:此条称作二五四十二个月劳工法。 第二条:此劳工法仅对工作满一百八十天以上劳工有效。 第三条:取消: (一) 于二五一五年三月十六日由革命团公布第一O三份公告。 (二) 修正补充革命团于二五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公布第一O三份公告、和二五三三年第一份公告。 全部已公布法律、条例及要求,如和本劳工法相异者,以该份最新法律为依据,亦即以新本替换旧本。 第四条:此条法律不许可用于下列情形: (一) 首

2、全部、各府、各地域政府官员。 (二) 根据法律和国营企业相关连劳工。除上述第一条外,国务院尚明文要求:不许用于全部或部份种类雇主。 第五条:此条法律指出: [雇主]意指决定聘雇劳工工作,支付工资。且还包含: (一) 受委托替雇主工作者。 (二) 若雇主为法人,则还包含有权替法人工作者,和接收委托替换法人工作者。 (三) 若雇主以承包方法来聘雇、则在某期间授权某人负责承包工作并负责发工资、负责寻求劳力者(非职业介绍所)。 上述工作是业者负责生产或经营商业全部或部份,而业者是上述雇工雇主。 第六条:让国务院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实施此法律,且有权任命职官检验劳工、发出要求实施此法律公告及

3、条例。 对于任命[检验劳工职官]一事,将定出权力范围,和实施任务条件。 上述劳工部条例及公告,当政府发出公报后,则立即生效。 第一篇 概论 第七条:根据此劳工法申诉或得到权力或利益,不会因雇主引证其它法律而被消除。 第八条:让国务院有权任命职官,其条件是,职官学历不低于法律系大学毕业,目标意在能有权上诉或合理而又公正地为劳工及其亲属乃至死亡者处理多种案件纠纷。当劳工和社会福利部通知法庭后,该职官即有权办案至结案为止。 第九条:若雇主不根据第十条第二段法律要求来退还确保金,或不根据第七十条要求时间内,拒发薪水、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工作超时费,或根据第一一八条法律所要求赔偿费

4、根据第一二O条和第一二一条、第一二二条法律所要求尤其赔偿费等等,则命令雇关键以15%年息连本带利地退还于雇工。 若雇主没有合适而又合理理由来拒还或拒付上述第一段列明金额给雇工,则自拒还或拒付日算起,超出七天后,雇主必需支付额外赔偿费,即以每七天增加支付15%拒付金额给雇工。 若雇主已准备退还或支付上述第一段和第二段列明金额,且已将金钱交给劳工厅厅长或由劳工厅厅长授权人士,方便付给雇工,此种情况下,则雇主以交钱日算起,不用支付利息和额外赔偿费给雇工。 第十条:根据第五十一条第二段法律要求,严禁雇关键求或接收工作确保金或雇工做错工作损失保险金,除非其工作情况需要雇工负责雇主金钱或财物,亦即

5、可能会造成雇主重大损失。遇此情况,则雇主可向雇工要求收”Vそ穑其金额数目及作业方法则根据部长所公布要求和方法来实施。 若雇主向雇工收取了确保金或和雇工签署了保险合约,方便赔偿雇工所造成损失后,当雇主解聘该雇工时、抑或雇工辞职时、或保险合约期满时,雇关键在上述任一个情况出现后七天内,将保险金连同利息(若有)一齐归还给雇工。 第十一条:对于雇主不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超时费、赔偿费、累积基金、或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给雇工加薪金额等债务,比起雇主其它债务来说,更有优先权取得赔偿。 第十二条:从初段承包商,逐层至最终末段承包商,均要全部一起负责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超

6、时费、赔偿费、尤其赔偿费、累积基金、福利基金、加薪等金钱给雇工。 末段承包商有权向初段承包商(即雇主)索取第一段列明支付给雇工金钱。 第十三条:若原雇主因转让业务或接收遗产或登记更换法人或其它原因,而令雇工改变了雇主,则新雇关键全盘接收雇工权利和义务,原雇工继续享受原有全部福利。 第十四条:雇主应按民事法和商业法要求来正确地对雇工实施其权利和义务,除非是此劳工法有其它另外要求例外。 第十五条:雇主在招工时要男女平等,除非基工作性质对性别不能和等同要求。 第十六条:严禁雇主或上司、监工、检验官等人对女性雇工或童工等人作性骚扰。 第十七条:当聘雇合约期满后,其合约立即失效,无须事先通知

7、 若聘雇合约没有列明期限,当雇主或雇工任一方提出要取消聘雇合约时,则须作出书面汇报通知对方,可在发工资时或未发前提出;方便在临近发下次工资时间终止契约书,而无须提前三个月以上发出通知。 至于雇主单方提出取消聘雇合约时,若雇主没有在书面通知上列明理由,则雇主以后不能提出第一一九条法律来作反驳。 上述第二段提到解除聘雇合约,雇主可付给雇工应得薪水,而雇工也可立即辞职。而雇主此次发放工资,属于根据民事法和商业法第五八二条法律要求而发放最终一次工资。 第十八条:要求雇主必需向检验劳工职官汇报任何事情时,可依据不一样情况,按劳工厅厅长所指定地点,由雇主亲自汇报,或用邮寄、传真汇报均可。 第十

8、九条:为利于计算劳工按此劳工法而工作时间,应包含以下所列时间,即应计算:假日、请假日、为了雇工或雇主利益而由雇主同意或命令休假日、和累计雇工实际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若雇工未能连续天天上班,是因雇主有意不让雇工享受此劳工法权益,则不管是雇关键雇工工作何工作,且也不管是每段聘雇时间相隔有多长,均将各段工作时间相加,以维护雇工权益。 第二十一条:若此法律要求要雇主做何种工作而须支付何种费用时,则雇主须照办。 第二十二条:相关农业、渔业、运输业、航运业、家庭加工业和其它条例要求业务,均受限于保护劳工条例,即可和此劳工法不一样。 第二篇 雇用劳工 第二十三条:雇主须公布工作时间,列明雇

9、工天天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根据法律要求,每类工作可不用加班;天天工作应不超出八个小时,每七天累计不应超出四十八个工时。惟法律要求对身体健康及安全有总是工作类型,则每工作时间不应超出七个小时,每七天累计不逾四十二个小时。 若因为工作性质或情况特殊,致雇主无法公布天天上班及下班时间,则雇主可和雇工双方共同协议,决定天天工作时间不超出八个小时,每七天累计工时不超出四十八个小时。 第二十四条:严禁雇关键雇工在工作时加班,除非每次加班均先取得雇工同意。 若一些工作需连续工作,因一停下来就会造成损失,或突发紧急工作、或由法律要求其它工作,雇主能够安排雇工进行有必需加班。 第二十五条:严禁雇关键雇工

10、在假日工作,除非是紧急工作或其工作性质不能停止,不然会造成损失,遇此情况可许可雇主在假日有必需地令雇工上班。 对于下列业务,雇主可让雇工在假日内照常工作,如医院、酒店、娱乐场所、运输工作、餐厅、饮料店、俱乐部、公会、或由法律要求其它工作。 除了在上述列明情形许可有必需在假日上班外,为了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利益,雇主也可让雇工在假日时加班,但须每次均先取得雇工同意。 第二十六条: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一段所列加班时间,第二十五条第二段和第三段列明假日工作时间等等,累计后不应超出劳工部法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雇主须在工作日内安排雇工连续工作不超出五个小时前小休,即雇工天天最少要有不少于一个小时

11、休息时间。雇主和雇工也可双方协议决定每次休息时间长短,但一天内累计休息时间,不应少于一个小时。 工作日内休息时间,不能计算在工作时间内,除非是一天中休息时间,累计超出两个小时以上,则将超出两个小时时间算作正常工作时间。 若雇工在工作一天后仍要加班不少于两个小时,则雇关键安排雇工最少休息二十分钟后才开始加班。 上述要求,并未强迫要用于紧急工作、抑或工作性质需连续不停且已获雇工同意工作。 第二十八条:雇关键安排雇工每七天全部有假日,一周中假日不能少于一天,每七天例行假日期间,相隔不能超出六天。雇主可和雇工双方协议,决定一周内哪天作为假日。 若雇工工作性质是属于下列范围话,如酒店、运输业、

12、森林业和劳工部条例要求其它工作,雇主可和雇工双方协议,将每七天例行假日移到以后再随时补休,但须在四个星期以内休完。 第二十九条:雇主须提前十二个月公布,让雇工得悉每十二个月根据风俗习惯公共假期,同时,十二个月内公共假期不得少于十三天,包含劳工部公布要求五一国际劳动节。 若有哪天假日刚好落在雇工每七天例行假日时,则雇工可在下一个工作日时补假。 若因雇工工作性质根据劳工部条例要求不能停止工作,造成假日不能休假时,雇主可让雇工在以后补假,或由雇主支付假日工作费作赔偿。 第三十条:若雇工已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则雇工有权享受另外[常年假日],即不少于六个工作日。雇关键提前要求上述假日给雇工,

13、也可由雇工和雇主双方协定。 在雇工工作第二年后,雇主可要求雇工享受[常年假日]超出六个工作日。 雇主可和雇式双方协议,决定将累积该年度[常年假日]移到下十二个月度来休假。 若雇工工作期限未满十二个月,雇主可根据工作时间长短来要求雇工常年假日天数。 第三十一条:严禁雇关键求雇工在上述第二十三条第一段法律列明之对身体健康及安全有问题正常工作后再超时加班,也不许可雇主令雇工假日作上述危险性工作。 第三十二条:雇工有权按实情请病假,若请病假超出连续三个工作日以上时,雇主可要求雇工出示由一等西医师或政府医院开具医生证实,雇工须向雇主说明理由。 若雇主有聘雇驻厂医生,则该医生可为雇工开具医生证

14、实,除非该雇工无法让该医生诊博 对于雇工因工作危害了身体健康或致病,造成无法再上班工作日;和根据第四十一条法律要求分娩日期,不能视作此条法例病假。 第三十三条:雇工有权请节育手术假,且可根据一等西医生开具术后休息多少天医生证实来请病假。 第三十四条:雇工有权根据相关工作方面章程来请相关必需事假。 第三十五条:雇工有权请相关公务方面事假,即为了在应徵入伍前作相关检验,军事培训,根据录用政府公务员法律而作全方面测试。 第三十六条:雇工有权请受训方面事假,如根据劳工部条例来接收相关增加知识及技能方面培训。 第三十七条:严禁雇关键求劳工做超重活,即举起、牵、拉、推、抬、挑、用头托物、和背起

15、其重量超出劳工部法律要求重物。 第 三篇 雇用女工 第三十八条:严禁雇主命令女性雇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 矿业、建筑业中需在地下、水下、洞内、隧道内、火山口等场所中工作,除非其工作性质对雇工身体及健康不会造成危害。 (二) 需坐在超出地面十米高架子上面工作。 (三) 生产或运输易燃物或爆炸物。 (四) 由劳工部条例所要求其它工作。 第三十九条:严禁雇主命令怀孕女工在深夜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作通宵工作,也不许令其加班或在假日工作。更不能作下列任何工作: (一) 操作震动性机器或发动机。 (二) 驾驶或随行车辆。 (三) 举起、抬、拉、挑、牵、推、头顶十五千克以上重物。

16、 (四) 船上工作。 (五) 由劳工部条例要求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若雇主令女性雇工在深夜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工作,而检验劳工职别官认为如此做法,可能会对女性雇工身体及安全造成危害,则该职官可呈报给劳工厅厅长或其委托人。 当劳工厅厅长或其委托人得悉此汇报后,就要下令雇主改变女性雇工上班时间或合适地降低其工作时间,并要雇主切实实施上述命令。 第四十一条:女性雇工有权请分娩假,但每胎分娩假期不逾九十天。 上述分娩假期,已包含了请假期间假日在内。 第四十二条:若女性惟工怀孕后,有一等医生开具证实,谓不太能继续做原来工作。则该怀孕女工有权持此医生证实,要求雇主于其娩前后一段时间,临时改变其工

17、作类型,改安排其它合适工作。 第四十三条:严禁雇主以怀孕理由来开除女性雇工。   第 四篇 雇 用 童 工 第四十四条:严禁雇主聘雇年纪小于十五岁儿童作童工。 第四十五条:若雇主聘雇十八岁以下童工,须实施下列法规: (一) 自童工开始工作后十五天内,雇关键将实情呈报给检验劳工职官。 (二) 需统计聘雇改变情况,并将统计保留雇主办公室或工作场所内,以方便职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随时检验。 (三) 若结束聘雇童工,需在该童工正式辞职后七天内,汇报给检验劳工职官。 第四十六条:雇关键安排童工在一天内工作时间中,须有不少于连续一个小时休息时间,即边疆工作不超出四个小时内,就要安排休息

18、但在那四个小时工作时间内,童工也可根据雇主另外安排时间来休息。 第四十七条:严禁雇关键求年纪低于十八岁以下童工在夜间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工 作,除非已取得了劳工厅厅长或其委托人新笔署名同意书。 第四十八条:严禁雇关键求年纪小于十八岁童工加班或在假日内工作。 第四十九条:严禁雇关键求年纪小于十八岁童工从事下列任何工作: (一) 熔、吹、铸、轧金属。 (二) 冲压金属。 (三) 从事相关制热、制冷、震荡、声及光等级数异于正常,造成对身体有危害工作。 (四) 从事劳工部条例要求对身体有危害化学品方面之工作。 (五) 从事劳工部条例要求对身体有害微生物如病毒、细菌、霉菌、和其它致病物

19、方面工作。 (六) 从事相关有毒物、易燃物、易爆物等方面工作。但在加油站内工作则除外。 (七) 从事劳工部条例要求驾驶或控制倾卸汽车或超重机、堆高机方面工作。 (八) 使用电力或柴油机作锯木或其它拉锯工作。 (九) 需在地下、水下、洞中、隧道内、火山口等地方工作。 (十) 从事劳工部条例要求放射性工作。 (十一) 当机器或发动机正在运转时,从事其清洁工作。 (十二) 需坐在离地面高十米以上架子上工作。 (十三) 从事劳工部条例要求其它工作。 第五十条:严禁雇关键求年纪低于十八岁以下童工在下列任何场所内工作: (一) 屠宰畅 (二) 赌畅 (三) 跳交际舞舞厅,跳浪迎舞(

20、在海滩上男女对舞)和喃旺舞(民间集体舞)场所。 (四) 在出售食物、酒、茶水、饮料、和有专员服务用户、为用户按摩、为用户安排消遣、睡觉场所。 (五) 劳工部条例要求其它场所。 第五十一条:严禁雇主将雇工(即童工)薪水发给她人。 严禁雇主向童工索取或接收任何藉口确保金。 若雇主或童工或其父母或童工保护人支付或接收了金钱或其它酬劳,是发生在聘雇前或每次发放童工薪水前,则不能视为是支付或接收了该童工薪水,且严禁雇主将上述金钱或酬劳从应根据时间支付给童工薪水中扣除。 第五十二条:为了发展及提升童工生活及工作素质,雇关键许可年纪低于十八岁童工可请假参与座谈会、会议、培训班、实习和其它有益活动

21、即由学校或教育机构、政府或劳工部已同意私人机构所举行各项活动。童工要事先向雇主清楚地说明请假缘由,且要呈交相关证据(若有),雇关键像正常工作日那样在童工整个请假期间照发原薪水,但童工请假日数十二个月内不能超出三十天。 第 五篇 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 第五十三条:若各雇工所从事工作之类型、性质均一致,且工作数量相等,则雇关键一视同仁地为雇工定出其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金额,且须一律平等,男女同酬。 第五十四条:全部需支付给雇工金钱,如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和其它因受雇而得酬劳,雇主均须付以泰币,除非已取得雇工同意,雇主才可用外币

22、或有价证券方法来支付。 第五十五条:雇关键在雇工上班地点内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和其它因受雇而所得福利金等给雇工,若在其它地方或以其它方法来支付,则须先取得雇工同意才可。 第五十六条:雇主逢下列假日仍应按正常工作日那样地支付薪水给雇工。 (一) 每七天例行假日,除非雇工是领日薪、时薪、和计件工作则例外。 (二) 民俗节假日。 (三) 年度休假日。 第五十七条:根据第三十二条法律所要求病假,雇主在雇工请病假期间, 仍须按正常工作日般照发工资,但雇工请假日数,十二个月内不能超出三十个工作日。 若雇工是根据第三十三条法律要求来请节育手术假话,雇主在其请假期间,

23、须照常发放薪水。 第五十八条:依据第三十五条法律要求而去应徵入伍雇工,雇关键在其请假日支付薪水,且在整个请假入伍期间,雇主均需根据雇工于平时工作日工资来支付薪水,但雇工请假入伍时间,十二个月内不能超出六十天。 第五十九条:请分娩假女工,在其请假期间,雇关键根据该女工平时工作日薪水来支付工资,但雇主只需支付四十五天工资,若该女工请分娩假超出四十五天,则雇主可不用付薪。 第六十条:为了雇工利益,雇主应根据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所要求法律来支付薪水。若雇工是以计件方法来取得薪水话,则雇工在假日或请假期间,雇关键以该雇工在假日或请假日前平均工作日之

24、薪水来支付工资给雇工。 第六十一条:若雇关键求雇工在日常工作日内加班,则加班费应不少于平日每小时时薪一倍半来,若计件雇工则以平日每件所得薪水一倍半来计算。 第六十二条:若雇关键求雇工在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法律所要求假日上班时,则雇主须根据下列标准来支付假日工作费给雇工: (一) 对于有权取得假日薪水雇工,雇关键再增发每小时不少于平时工作日一倍工资给雇工,对于计件雇工,则雇关键增发不少于平时计件一倍薪水给计件雇工。 (二) 对于平时在假日无权领薪雇工,若在假日工作时,则雇关键以不少于平时工作日每小时时薪二倍工资来支付给雇工。至于计件雇工,则雇关键以不少于平时计件所得薪水二

25、倍工资来支付给计件雇工。 第六十三条:若雇关键求雇工在假日中超时加班,则雇主需支付每小时不少于平日工资三倍,或不少于平时计件薪水三倍金额,此条亦适适用于计件雇工。 第六十四条:若雇主没有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要求法律来安排雇工休假,则雇关键根据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要求法律来支付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给雇工,即如同雇主让雇工在假日内上班。 第六十五条:如是有权责工作干部,或受雇安排负责以下某项工作职责者,则无权领“凑盏诹十一条及第六十三条法律所要求加班费和假日超时加班费。但若雇工根据雇关键求而做下列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所列明工作

26、则雇工有权取得平日时薪赔偿金。 (一) 该雇工有权替换雇主考虑招聘或开除雇工、发奖金或扣薪。 (二) 安排火车正常运行工作,包含火车上工作及提供火车运行方便地勤工作。 (三) 打开及关闭水闸或排水门工作。 (四) 观察水位和测量水容量工作。 (五) 灭火工作或防备对大众产生危险工作。 (六) 工作性质或类型属外勤,且无法明确要求其工作时间。 (七) 看管工作场所或看管非责任所在财产工作。 (八) 根据劳工部条例所要求其它工作。 上述所列八大类工作,若雇主决定支付加班费或假日超时加班费给雇工则例外,即可不受此条法律限制。 第六十六条:雇工根据第六十五条第(一)段法律要求,无

27、权取得第六十二条法律所要求假日工作费,但若雇主决定支付则除外。 第六十七条:若雇工并没作出根据第一一九条法律所列明错事,而遭雇主无故解聘,则雇关键支付该年度该雇工应有权享受常年假日和根据第三十条法律所要求累积常年假日工资给被解聘雇工。 第六十八条:为了雇工利益,在计算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时,应按下列方法计算:若雇工领日薪,则工作日时薪是:月薪除以三十日,再除以工作日平均小时数。 第六十九条:为了劳工利益,若雇关键求雇工正常工作时间是以每七天为单位,则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将风俗习惯假日,常年假日,请假日等,全部看成工作日来计算。 第七十条:雇关键根据下列要求来正确地发放工资、

28、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 (一) 若把工资计算成月薪、日薪、时薪、其它不逾一月期间薪水、计件薪水等等,雇主需每个月发放不少于一次薪水给雇工,除非劳资双方已协定其它方法,只要是对劳工有利,就可例外。 (二) 若用和上述第(一)条不一样方法来计算工资,则根据雇工和雇主双方协议决定来发放工资。 (三) 相关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薪水,30天内发放次数不能少于一次。 若雇主解聘雇工,则雇关键在解聘以后三天内,支付该雇工应得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给该雇工。 第七十一条:若雇关键求雇工在假日期间出差到外地工作,则雇关键按平时工作日薪水来支付给该雇工。

29、即原本根据第五十六条第(一)段法律要求,该雇工无权领取假日工作费,若出差则例外。 第七十二条:若雇关键求雇工到外地出差,则在平时出差期间,该雇工无权享受第六十一条法律所要求加班费和第六十三条法律所要求假日超时加班费。但若雇工在假日期间出差,则雇主须按平时工作日薪水来支付给雇工。该雇工若根据第五十六条第(一)段法律要求,无权取得假日工作费时,雇主须支付平时工资或支付加班费或假日超时加班费给该雇工。 第七十三条:雇主必需支付决定支付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法例所说明出差费用。 第七十四条:若雇主决定支付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给雇工,当其金额高于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法

30、律所要求比率时,则根据其决定来发放。 第七十五条:除了意外事故,雇主不管因何种理由而需临时停止全部或部份业务时,雇主须在停止业务期间付给不少于正常工作薪金50%予暂停工作雇工。 雇关键将上述第一段列明停止业务一事提前告诉雇工和检验劳工职官。 第七十六条:严禁雇主扣薪、扣加班费、扣假日工作费、扣假日超时加班费,除非是属于下列情况才许扣除上述工钱: (一) 雇工应付收入所得税或根据法律要求其它费用。 (二) 根据劳工联盟章程来支付会费。 (三) 还债给储蓄合作社或其它和储蓄合作社性质一样合作社,或偿还对雇工有利且已事先取得雇主同意福利债务。 (四) 根据第十条法律所要求保险金,或雇工

31、因有意或严重粗心大意而造成雇主损失赔偿费。 (五) 根据累积基金相关协定之累积金。 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和第(五)条扣薪,每个原因均不能扣除超出十波生薪水。可合起来一齐扣除,但其总数字不能超出雇工有权根据第七十条法律所要求时间来领取五分之一薪水,除非已取得雇工同意才可扣除超出五分之一薪水。 第七十七条:若雇主已取得雇工同意或双方已协定相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法律所要求付款问题,或第七十六条扣薪问题,则雇主须作出文件,让雇工署名为凭,证实雇工、雇主双方已同意或协议成立。 第六篇 工资委员会 第七十八条:要设置工资委员会,即由国务院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副部长担任董事

32、长、另董事组员则包含政府代表四名、雇主代表及雇工代表各五名。工资委员会各董事均由国务院任命。另外,国务院还任命劳工和社会福利部职官担任秘书长。 至于雇工及雇主方面代表,其选举方法和标准,须根据国务院要求来办。 第七十九条:工资委员会有下列权力和义务: (一) 向国务院提出相关工资政策方面提议。 (二) 向国务院提出提议,方便向私人机构介绍相关工资要求和常年调整薪水要求。 (三) 定出最低工值。 (四) 根据社会及经济形势而合适要求给雇工应得最低工值。 (五) 向国务院提出提议,方便改革工资制度。 (六) 向各私人机构提供相关学术及联合利益趋向等方面提议。 (七) 要最少十二个

33、月一次向国务院汇报相关工资情况工资趋向,和应实施方法。 (八) 根据此劳工法或其它给工资委员会有权力法律或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委托机构要求来办事。 在向国务院呈报提议时,工资委员会可对发展国家收入方面提出注意点。 第八十条:由国务院所任命工资委员会各董事任期仅两年,董事任期届 满后,可再被任命而连任。 若工资委员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则由国务院任命同一类董事来替换,该替换董事任期至原董事期满为止。除非原董事距任期届满期不足一百八十天,则可不再任命董事来替换, 若由国务院所任命工资委员会董事任期已届满,但还未任命新董事来替换,则原董事继续留任,照样负责原工作,直至新董事就任为止。而新

34、董事需在原董事任期届满后九十天内委托完成。 第八十一条:由国务院所任命工资委员会董事除按上述第八十条法律说明理由而离开董事位子外,还有因下列原所以不再作董事如: (一) 死亡。 (二) 辞职。 (三) 没有合适理由而连续三次不按要求到会,而被国务院解除其董事职位。 (四) 成为破产者。 (五) 成为无能之人或类似缺乏能力人。 (六) 因为法庭最终判决而须坐牢,除非是因粗心大意所造成过失或仅被判为轻罪则例外。 第八十二条:在召开工资委员会大会时,董事长及不少于半数董事会组员须列席参与。另外,雇主及雇工方面董事须最少各一人列席和会,如此才合符大会结构。 在开会讨论要求最低基础工值

35、或根据第七十九条法律所要求最低工值时,列席开会董事须不少于全部董事会组员三分之二。另外,和会雇主及雇工方面董事须最少分别不少于两名。如此,才能形成大会结构。另在会议表决时,须最少有三分之二和会董事赞同才可经过决议。 在开会讨论相关最低工值问题时,若并没达成上述第二段所要求大会结构要求,则须在十五天内再次举行表决会议,以第一次约定开会日期开始算起。在第二次召开上述会议时,即使是雇主或雇工方面没有董事参与会议,但只要列席和会董事人数超出全体董事组员三分之二时,则被视为合符大会结构。在会议上表决时,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和会董事之同意才能经过决议。 第八十三条:不管何时召开会议,若董事长没有参与会议

36、或无法推行责任时,让参与会议各董事选出一名董事作大会主席。 会议分析讨论结果,以多数服从少数票数来作裁决。一名董事只能投一票。若表决结果相等,则由大会主席投一票以决胜败。 第八十四条:让工资委员会有权设置下列小组委员会,方便替换工资委员会研究或实施任何一项决议: (一) 最低工值小组委员会。 (二) 各府最低工值小组委员会。 (三) 工资委员会认为应该要求设置其它小组委员会。 让工资委员会合适要求各小组委员会大会结构和运作方法。 第八十五条:在实施任务时,让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或由上述两委员会所授权委托者,行使以下权力: (一) 发出通知单,唤任何人来问讯或令其呈送文件或

37、其它物件,方便作为必需研究和参考资料。 (二) 在考察对经济可能有影响任何行业时,让各相关机构或任何人给合作。 (三) 于上班时间到各雇主工厂或办公室进行考察、分析、研究、或访问,方便取得第一手资料后能根据第七十九条法律要求而作出调查汇报,让雇主或能提供方便人士,呈示文件或给真实资料,且不阻碍上述人士工作。 第八十六条:在根据第八十五条法例要求来实施任务时,让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或由上述两委员会所授权人士,出示其身份证或所授权委托书给相关人士。 上述第一段所列明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各董事身份证,须合符国务院所要求式样。 第八十七条:在考虑要求最低工值或最低基础工值时,工资

38、委员会要先调查研究相关雇工现在所得工资比率及其它真实资料,尤其是生活指数、通货膨胀账率、维持生活标准、生产成本、商品价格、行业营利能力、人才供给情况、国民生产总值、经济及社会形势等等。 在审核最低工值时,亦可要求仅适适用于某一行业或各行业或某地方府治等等。 在审核最低工值时,其数目不应低于由工资委员会所要求最低基础工值。 若哪个地方府治没有定出最低工值,则以当地最低基础工值人作为最低工值。 第八十八条:当根据第八十七条法律要求来分析研究多种真实资料后,工资委员会就要定出最低工值,且须将多种必需资料呈送给国务院,方便能发出政府公告。 第八十九条:根据第八十八条所要求法律来公布最低工值,

39、适适用于雇主和雇工,而不管雇主和雇工国籍、宗教、性别怎样,即均须照此法律来办事。 第九十条:当正式公布最低工值生效后,严禁雇主支付低于所要求最低工值薪水给雇工。 让在要求范围内雇主将上述最低工值公告贴在显著处,方便让雇工在工作场所内一直知道此有效最低工值。 第九十一条:须在国务院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内设置工资委员会办公室,且有下列权力: (一) 安排工作计划、并须呈报给工资委员会和工资小组委员会。 (二) 联络、配合工资委员会,工资小组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之间工作。 (三) 搜集、调查、分析相关经济情势、劳力、社会、维持生活情况、劳工市场增加、人才、投资、迁移、和相关资料等等,方便作为工

40、资委员会和工资小组委员会参考资料。 (四) 向国务院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和相关部门呈送相关学术汇报和研究结论,和其它辅助方法,方便有利于发展工资及收入制度。 (五) 追纵并评定工资委员会大会决议工作情况。 (六) 负责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所委托其它工作。 第七篇 福 利 第九十二条:须设置劳工福利委员会,其组员包含有:由国务院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副部长任董事长,董事则分别为:政府官员四名代表、雇主及雇工方面各五名代表。董事长及各董事均由国务院任命。另外,国务院尚任命福利及保护劳工厅职官作秘书长。 第九十三条:[劳工福利委员会]有下列权力和责任: (一) 向国务院提呈相关对劳工

41、福利政策、趋向、方法等方面提议。 (二) 向国务院呈报相关对各行业劳工福利条例、公告、纪律等方面提议。 (三) 为各行各业介绍推行劳工福利方法。 (四) 追纵及预估多种实施结果,并向国务院呈送工作汇报。 (五) 根据此劳工法或给劳工福利委员会有权力责任其它法律或根据国务院委托来办事。 第九十四条:将第七十八条第二段、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段、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等法律通用于劳工福利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国务院有权定出条例,要求雇关键安排福利事宜,或要求所安排福利事宜合乎标准。 第九十六条:若工作场所内雇工人数超出五十名以上话,则雇主须在工作场所内成立福利会,且须包

42、含最少五名雇工代表。 至于工作场所内福利会董事,须根据福利厅所要求标准和方法来选举。 若任何雇主工作场所内已根据[劳工同盟法]而成立了工会,则由工会根据此劳工法在工作场所内实施福利会任务。 第九十七条:工作场所内福利会有以下权力和责任: (一) 和雇主合作策划雇工福利事宜。 (二) 对雇工福利事宜向雇主提出商讨及提议。 (三) 检验、监控、管理雇主为雇工所安排福利事项。 (四) 向劳工福利委员会提出相关对雇工有益福利方面之提议和方向。 第九十八条:雇主须安排最少每三个月一次和工作场所内福利会召开研讨会议,或因超出半数福利会董事或劳工合理要求而举行上述会议。 第九十九条:让雇主

43、把根据社会福利部条例或第九十五条法例要求或和雇工双方协定福利方法张贴在显著处,方便让工作场所内雇工均知悉其应享福利权利。 第八篇 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 第一OO条:要成立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委员会,其组员包含有:由国务院劳工部和社会福利部副部长担任董事长,保护劳工和福利厅厅长、卫生厅代表、实业部工厂厅代表、工程管理厅代表、管控污染厅代表、和雇主代表七人、雇工代表七人为董事。全部董事均由国务院任命,另国务院尚任命保护劳工及福利职官担任秘书长。 第一O一条: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委员会有下列权力和责任: (一) 就雇工安全、职业卫生、改善工作环境等方面向国务院提出其政策、计

44、划、方法。 (二) 向国务院提出为实施此劳工法而公布条例、公告、或行政命令。 (三) 向扶助改善雇工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等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意见。 (四) 按此劳工法或给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委员会权力其它法律要求或根据国务院委托来实施任务。 第一O二条:将第七十八条第二段、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等法律,通用于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委员会。 第一O三条:让国务院有权发出标准要求条例,令雇主按其条例来管理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 若上述第一段条例要写成书面证据或汇报,须根据该条例所要求标准和方法来经过某人检验和确保。 该条例还要求了注册登记和

45、取消注册登记方法,另要求其注册例费。不应超出此劳工法附页所要求金额。另外,上述人员也可收取最高限定金额服务费。 第一O四条:若检验职官发觉任何雇主违反或不实施第一O三条法律要求,则该职官有权发出书面通知,命令雇主在要求时间内切实调整工作环境、工作场所,或改善雇工在工作时所需使用机械或工具。 第一O五条:若检验职官发觉工作环境、工作场所、雇工需使用机械或工具等会对雇工造成不安全威胁时,或雇主不服从职官依第一O四条法律所要求命令来处理时,则当得到劳工厅厅长或劳工厅厅长所委托授权人同意后,该职官有权命令雇主暂停止使用全部或部份机械或工具。 当检验职官根据上述第一段要求来命令雇主临时停止使用全部

46、或部份机械或工具后;雇主须在整个停工期间按平时工作日之薪水支付给雇工,直至雇主已根据职官命令来正确地改善,且符合标准后为止。 第一O六条:雇主在接到检验职官根据第一O四条和第一O五条法律要求而发出命令时,应在得悉后三十天内提呈汇报申诉给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委员会,且要以该委员会最终裁决来作标准。 上述第一段提到申诉,并不能缓解实施由检验职官所发出命令,除非是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委员会有其它命令则例外。 第一O七条:雇关键根据劳工部条例所要求方法和标准来安排雇工检验身体,且须将检验汇报呈交给职官。 第九篇 管 控 第一O八条:让聘有十名劳工或以上雇主以泰文公布相关工作方面

47、规章制度,其规章制度最少要有下面列出具体资料: (一) 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休息时间。 (二) 假日和休假章程。 (三) 加班和假日工作章程。 (四) 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日期和地点。 (五) 请假章程。 (六) 惩处条例。 (七) 申诉。 (八) 解聘、赔偿费、尤其赔偿费。 雇主自聘雇了逾十名(含十名)雇工以后十五天内,须公布相关工作方面规章制度。另外雇关键将所公布工作规章制度之副本保管在工作场所内或雇主办公室内。且要将其工作章程之副本,呈送给劳工厅厅长或由劳工厅厅长所授委托之人士,须在公布后七天内呈送。 劳工厅厅长或由劳工厅厅长授权委托之人士有

48、权命令雇主在要求时间内正确地修改有违法律工作章程。 雇关键将工作章程张贴在雇工工作场所内之显著处,方便让雇工得悉并能方便观看。 第一O九条:上述第一O八条第七节所列明申诉,须最少要包含下列具体资料: (一) 申诉范围及意义。 (二) 申诉方法及步骤。 (三) 审查及考虑申诉点。 (四) 终止申诉过程。 (五) 保护申诉者和相关人士。 第一一O条:若修改了工作章程,雇主须在公布使用新工作章程后七天内将其张贴出来。另外,宽容可使用第一O八条第二段、第三段及第四段法律要求。 第一一一条:当雇主根据第一O八条法律要求来公布使用工作章程后,即使是以后雇工人数少于十名以下,但雇主仍要继续

49、遵守第一O八条及第一一O条法律要求。 第一一二条:凡聘有十名雇工或以上雇主,要以泰文登记[雇工资料],且将其保留在工作场所内或雇主办公室内,方便能在工作时间内可随时呈报给检验劳工职官。 上述第一段提到登记[雇工资料],雇主须在雇工上班后十五天内登记完成。 第一一三条:[雇工资料]最少须包含有下列具体资料: (一) 姓名。 (二) 性别。 (三) 国籍。 (四) 出生日期或年纪。 (五) 现在住址。 (六) 开始聘雇日期。 (七) 职务或负责工作。 (八) 工资和雇主答应支付给该雇工其它津贴。 (九) 终止聘雇日期。 当上述[雇工资料]有必需变动时,雇主须在资料变动以后

50、十五天内呈报,或自雇工呈报变动以后十五天内修改完成[雇工资料]。 第一一四条:凡聘有十名雇工或以上雇主,要有记载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文件,且最少要包含下列具体资料: (一) 日期,工作时间。 (二) 计件雇工工作成绩。 (三) 各雇工分别领得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比率和数目。 当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给雇工时,雇工要在按上述第一段所说明文件中亲自署名,以作凭据。 上述第一段列明文件项目,既可综合成一份文件,也可分成数份文件。 若雇主以汇款进雇工银行户口方法来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则汇款单据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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