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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部管理制度完整版.docx

1、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公司所有审计工作。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公司经营目的,通过制定和实行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一)保证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的的全面实行和充足实现;(三

2、)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五)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涉及:(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经营管理,特别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规定。(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可以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

3、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的。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内部控制应当涉及以下要素(一)内部控制环境;(二)风险辨认与评估;(三)内部控制措施;(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互相制衡、报告关系清楚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足结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建立并实行充足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

4、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保证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限度,保证高级管理层采用必要措施辨认、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足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规定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足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辨认、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

5、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哺育良好的公司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发明全体员工均充足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行辨认、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保证风险管理和经营目的的实现。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公司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连续的监控。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规定,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

6、定性。第十三条公司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楚的报告关系。公

7、司应当明确关键岗位及其控制规定,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运用计算机程序监控等现代化手段,锁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下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的决策,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钞票、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记录和

8、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保证原始记录、协议契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应急处置,以防止或减少也许导致的损失,保证业务连续开展。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聘用独立的法律顾问,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和有效。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解决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解决。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

9、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香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保证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保证每一项信息均可以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的有关信息均可以顺畅反馈。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价。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足的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10、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公司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具有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每人每年保证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别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问题,均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三章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财务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财务管理软件实行会计内部

11、核算及控制,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并实行本行业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下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统一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在公司得到实行。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财务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保证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可以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睬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财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睬计业务。对违法或违规的财务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机构报告

12、,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岗位设立应当实行责任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毕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财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各级财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对财务会计账务解决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级机构解决。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对财务会计主管、财务会计负责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会计人员档案。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

13、专业资格或技能。第三十八条公司下级机构会计主管的变动应当经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批准。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交接程序。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会计岗位人员和会计主管还应当定期轮换,贯彻离岗(任)审计制度。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负责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责任外,机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会计的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做到财务会计记录、账务解决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14、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财务信息,满足股东、监管当局和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需求。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完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以书面方式,定期并正式执行应收、付账款账户余额的对账程序。重要供应商按月提供(供货商应收、付账款每月对账表),财务部作为应收、付账款余额对账调节表的参考并发予客户,定期建立应收、付账款、存货账龄分析报告、财务分析、财务报表并相关负责人复核后签署。第四十五条 建立公司全面预算监控机制,编制全面财务、钞票流量、利润预算表等并由管理层签署审阅,根据外围环境变化,定期修订最新预算表,管理层定

15、期分析检查审阅并签署。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每季度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全面报告。第四章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第四十七条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营和系统环境的安全。第四十八条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人员(外委)、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岗位之间的互相制约,各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兼任。各级分公司应当配备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四十九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开发(外委)、验收、运营和维护

16、整个过程实行有效管理,开发环境应当与生产环境严格分离。技术维护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协调,保证系统的整体安全。第五十条条购买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使用前进行试用性安全测试,明确产品供应商对产品在使用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第五十一条计算机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出入计算机机房应当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入记录,保证计算机硬件、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计算机机房应当有完备的计算机监控系统,保证计算机终端的正常使用。第五十二条建立网络管理系统,有效地管理网络的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并对接入国际互联网实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第

17、五十三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有效的用户管理和密码(口令)管理,对用户的创建、变更、删除、用户口令的长度、时效等均应当有严格的控制。员工之间严禁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户名或权限卡,员工离岗后应当及时更换密码和密码信息。第五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接入建立适当的授权,对接入后的操作进行安全控制。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核对无误,数据的修改应当通过批准并建立日记。第五十五条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设立、病毒代码库、袭击特性码、软件补丁程序等,通过认证、加密、内容过滤、入侵监测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安全控制措施,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五十六条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等均应当设立必要的日记

18、。日记应当可以满足各类内部和外部审计的需要。第五十七条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均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运用计算机解决业务,应当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或检查留有接口。第五十九条财务部定期进行(用友财务系统)恢复演练测试,财务经理和参与恢复演练测试的人员必须在系统恢复演练测试报告上签署,以确认劫难恢复计划属有效,保证突发事故出现时,系统恢复计划可以实时发挥效用。第六十条尽也许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设定,防范各种操作风险和违法犯罪行为。第六十一条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制定具体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演练。数据备份应当做到异地

19、存放,应当建立异地计算机劫难备份中心。第五章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第六十二条指定不同的机构或部门分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负责设计内部控制体系,组织、督促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第六十三条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控制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报告。第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善建议,对违反

20、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解决意见。第六十五条公司上级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掌握的内部控制信息,对下级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定期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六十六条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解决纠正机制,管理层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贯彻。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导致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对审计发现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

21、作跟踪不力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四)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解决不力的责任。第六章附则1、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二、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足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营和各项政策的遵循、优化公司所属成员公司业务流程、改善风险管理中

22、的作用,促进成员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公司战略积极稳健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合用范围除条款中特别明确合用层级的情况外,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提出改善建议,总结最佳实践,促进公司目的的实现。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所有在公司和所属单位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本制度所称审计助理,专指公司各J内部审计

23、工作组织协调的负责人。除条款中另行明确外,本制度所称内审部是指公司总部内审部,审计部门泛指公司三个层面的所有审计机构。除条款中另行明确外,本制度所称董事会、管理层是指合用主体所相应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四条 内部审计目的是努力保证成员公司成本效益的控制,促进其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运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证集团各项政策及规章制度的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第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第六条

24、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政策遵循情况的监督者,是公司诚信文化的推动力量,是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一道防线,是促进公司所属大区、成员公司改善营运效率与内控质量的业务伙伴,从而为公司总体战略目的的实现提供增值服务。第七条 按照国际与国内内部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管理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独立性原则:本制度所称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涉及组织地位的独立和审计活动的独立两个方面。组织地位的独立是指公司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履行其职责的组织地位和权利,内部审计机构从属于公司董事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直

25、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审计活动的独立是指内部审计活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责任,内部审计的范围不应受到任何限制。2、客观性原则:是指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基于独立性的基础之上。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职业操守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结果负责。在对有关审计事项做出判断时,审计人员应保持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职业态度,不依附于别人的意向,以保证审计活动的客观公正。3、有效性原则:是指内部审计通过客观公正的监督和评价,以高质量、建设性的审计报告引起董事会与管理层对审计信息的重视,审计结果作为董事会与

26、管理层决策的依据之一,同时可以促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效地履行职责及实现经营目的。第八条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建立总部、J分公司、子公司三位一体的内部审计体系。第九条 内审部是公司总部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执行机构。第十条 内审部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审部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 公司J审计是总部审计职能的延伸。J设立审计助理,审计助理负责组织建立、完善大区审计团队,以区域内成员公司为依托建立大区兼职审计师人才库并开展各类审计工作。第十二条公司所属成员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类别及具体情况设立审计机构或内审专员,向成员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内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

27、督检查,保证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第十三条 公司各审计机构应配备符合工作规定的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沟通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独立。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重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无利害关系;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潜在的或实际出现的利益冲突时,应予回避。内部审计在拟定审计范围、实行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纯熟性

28、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第十六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集团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负有开展、指导与检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重要涉及: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2、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报送董事会审批,并指导所属审计机构及人员编制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总结;3、对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 4、对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

29、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与评价;5、对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6、对分(子)公司的外派经理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和评价;7、对分(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8、对分(子)公司战略目的达成情况、重大投资方案及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价;9、根据年度审计整改结果,参与公司对所属单位的业绩协议评价;10、组织、调配公司内部审计资源,开展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和审计人员培训,支持审计工作计划的完毕;11、对分(子)公司开展的各项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12、保证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13、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

30、八条分(子)公司的审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营运管理的实际情况,审计部门实行的审计类型重要划分为经济责任审计、营运管理审计和专项审计三类。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指令,对外派经理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重要评价经理人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拟定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经营业绩,为经理人任用及奖惩提供依据。具体按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细则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经理人任期满三年或离任时组织实行,审计报告存入个人业绩档案。若上级管理层成员兼任下级区域或分

31、(子)公司经理人职务,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期间,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该经理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遵循法规与公司政策情况; 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与投资效益; 内部控制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 未结的经济诉讼案件等或有事项。第二十一条 营运管理审计,是指对分(子)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平常营运管理流程的遵循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审计。1、营运管理审计的内容一般涉及以下方面,在审计实行中可根据重要性原则有所侧重: 遵循公司经营政策及有关法规的情况; 战略管理及目的

32、达成情况; 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有效; 管理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资产的保护和有效使用。2、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内审部对分(子)公司的营运审计周期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安排,原则上对初次成立的公司运营满一年后进行初次审计。第二十二条 专项审计,是指按照董事会或管理层的指令,有针对性地对某个管理专题或某个区域具有共性管理专题进行的审计或调查,如:战略审计、投资项目审计、专项工程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文化审计等。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呈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抄送公司对口职能管理部门,报送天津燃气集团审计部。第二十四条 在实行审计项目时,根据具体情况,

33、审计部门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预算,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由公司财务予以保证。第二十六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公司各级审计机构如下权限:1、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拟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2、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事项实行内部审计;实行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部门同等的审计权限。3、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规定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涉及但不限于:(1)战略规划、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献资料;(

34、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3)签订的各类协议、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献资料;(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献资料;(6)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7)其他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文献、资料。4、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进行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督促审计对象限期整改。6、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7、根据需要参与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参与研究与征询有关制度规定,召开与

35、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8、对被审计单位阻挠、妨碍审计工作,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规经营、财务活动,报经审计主管领导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审计部门采用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9、提出纠正、解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意见以及改善管理控制、提高效率效益的建议。10、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报告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给相关单位和个人。11、特殊情况下,根据董事会或管理层的指令,不经预先告知对有关

36、单位进行审计。12、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以采用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13、审计部门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负责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出解决建议;14、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15、董事会赋予审计部门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及经理人应当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据本条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

37、及信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小组提供开展审计项目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预计的目的完毕时间贯彻已达成的审计意见或建议。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最终审计结论有异议,可向审计主管领导提出,由该领导进行协调解决。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门根据董事会部署和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并实行,年中根据董事会下达的计划外工作任务予以调整。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或接受委托实行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拟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第三十四条 实行审计项目的一般程序是:1、

38、根据审计任务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并组成审计小组,并在实行审计项目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告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告知书的规定做好审前准备,为审计实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测、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行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互相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3、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重要的证明材料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

39、人员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因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4、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视同无异议解决,由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内审部部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5、内审部会同外聘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拟定正式审计报告,呈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领导签批后下发。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意见和领导批示实行改善。第三十五条 实行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足的交流和沟通,充足听取被

40、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保证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第三十六条 审计资料归档。由审计事项终结后,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介质(涉及纸张、电子文献等)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集和归档,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后续审计。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审计意见的回应和目的完毕时间进行跟踪检查,形成后续审计报告并呈报审计主管领导。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得到恰当的监督以保证所有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条例的规定,使审计目的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以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第三十九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已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检查其质量

41、与制度规定的符合限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第四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合格的外部独立机构对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进行外部评价。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在公司总部及分(子)公司层面一般应用于以下事项:1、审计报告作为评价分(子)公司财务管理信息与内部控制的依据之一。2、审计报告作为业务调整、资源配置的依据之一,供公司及分(子)公司在调整业务及配置资源时使用。3、审计评价及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分(子)公司业绩考核。4、审计报告作为经理人考核与任免的依据之一,供管理部使用。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解决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

42、审计解决和处罚,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十三条 审计解决和处罚的方式重要涉及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罚款、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处分等。以上解决处罚可以并处。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迟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及审计主管领导追究其责任。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由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43、机关解决。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及有关法规,或拒不采纳审计建议而导致严重损失,由董事会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解决。第四十七条 报复、打击、陷害审计人员的,由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解决。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恪守诚信文化、有最佳实践发明、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四十九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部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由董事会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门

44、和审计人员为公司及分(子)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公司及分(子)公司利益作出重大奉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由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解决。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据。第五十四条 附则1、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三、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计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天

45、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以及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重要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及构筑物的修饰、维修工程,市政、庭院管道及燃气场站的安装、维修、改造工程等。第三条 根据总投资金额的大小,将建设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两类。总投资(不含地价

46、,下同)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为重大建设项目,其余的为一般建设项目。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对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以及竣工决议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查、核算和评价的内部监督活动。第五条 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下同)的建设项目应按本规定进行审计。建设项目的组织实行单位或部门(一下称为被审计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审计。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内容涉及:1、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招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

47、效性。4、项目相关的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6、概预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7、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工程价控制的有效性:(1)设计(现场)变更和签证手续的规范性;(2)工程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工程价的合理性;(4)实际总投资超协议(概算、预算)金额及因素。8、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效益进行评价。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公司内审部审计,同时应有单位负责人签署被审计单位承诺书(附件一),一般建设项目所需资料见附件二,重大建设项目所需资料见附件三。第八条 内审部可根据业务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组件审计小组检查和调阅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瞒、转移或提供虚假资料。第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审计资料,外部审计机构应进行初审。发现资料不完整或有明显错漏的,内审部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齐,如未能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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