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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塘街道村级财务管理制度.doc

1、附件:古塘街道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集体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慈溪市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等文献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街道所辖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如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所辖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街道成立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党群党工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工委副书记、分管经济发展办事处副主任任副组长,财政、纪工委、组织、城建、经发、民政等部门有关人员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政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财政所履行街道村级财务管理领

2、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贯彻工作,做好会计服务站管理、业务指导。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对本村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村要对应建立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第二章 会计委托代理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在不变化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前提下,委托街道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业务。代理会计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一村一帐。第六条 会计服务站由街道财政所负责管理,业务上受市农业、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代理会计由街道统一聘任、统一管理,受街道委派对村级财务活动实行管理。服务站经费由街道财政所统一管理、开支

3、。第七条 实行代理会计列席村财务预算、决算会议和“一事一议”、重大项目确定及招投标等财务会议制度。实行代理会计下村办公制度,每月每村不少于2天。第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配置财会人员,负责办理村级财务事项,网上实时登记有关账簿,并按有关规定和规定,及时向服务站结账、报账。代理会计应向村及时反馈经济合作社每月财务收支等方面报表和分析材料,并由社长审核签名。第九条 村财会人员须持证上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选由社管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提交书面申请,经街道组织办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局立案。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第十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4、。重要项目和工程实行,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在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原则编制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财务预算方案由社管会提出,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在公开栏中公布,并报街道财政所立案。预算方案一经确立,要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部分预算项目难以执行,须按预算编制程序作合适补充、调整。街道财政所定期检查各村预算执行状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第十二条 年终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分析,向社员代表会议汇报审议成果,并在公开栏中公布决算。第四章 开支审批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预算内支出由社长审批。对预算外支出,5000元如下,经村财务管

5、理小组讨论决定后,由社长审批;5000元及以上,要先按预算编制程序调整财务预算,然后由社长签批。不得将较大数额开支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监督。第十四条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重大工程项目实行须由社管会集体研究,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按街道办制定招投标程序规范运作。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招标;5万元至100万元工程项目须委托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实行招标;5万元如下工程由村三套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或自行组织招标。不得将大额工程拆分或肢解,规避进入上一级招投标市场。经招投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任意增减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在10%以内且单项联络单低于5万,需经村级三套班

6、子讨论,并对确需增减工程量报经街道城建办审核后出具对应变更工程联络单;增减工程量在10%以上或单项联络单高于5万,需经村社员代表大会决策通过后方可出具对应变更工程联络单。工程款项支付必须获得施工单位开具税务发票,严格按协议规定额度转账支付,并需附有工程招投标书、工程协议(协议)、工程预算、工程质量验收清单及有关部门审计工程决算清单,工程决算款项5万以上(含5万)必须由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审计,5万如下由街道城建办审核。工程结束后,实际支付款项应张榜公布。其他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古街党26号文献执行。第十五条 加强土地征用费等有关费用支出监督管理。街道城建部门向村支付土地征用费用时,须同步向街

7、道财政所、会计服务站报送村被征用土地协议及有关明细清单。有关村应及时编制土地征用费及地面附着物赔偿到户发放方案,由村社管会组员集体讨论审核签字后,由社长负责审批(并签具支付金额),报街道财政所、城建部门、会计服务站。村财会人员根据发放方案,编制有关社员支付清单,经副社长逐笔审核,社长审批,签具支付金额,由村出纳支付土地征用费及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并张榜公布。街道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在会计凭证入帐前,要逐笔做好审查、查对工作,对土地赔偿费进行专题核算(“公积、公益金”科目下设明细帐户),同步应设置土地征用费收入使用状况登记簿,详细记录:(1)征用土地单位、时间,被征土地面积、金额等;(2)各项土地征

8、用赔偿费原则、应收和已收赔偿费状况;(3)各项土地征用赔偿费使用分派明细及土地征用费余额等。如发现支付异常要及时查实,确有异议要及时汇报。各村不得向社员预发土地征用费。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活动零招待制度。对村干部酬劳、奖金、通讯交通、报刊订阅以及必要接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详细原则由街道结合各村经济合作社实际另行规定。第五章 收支结报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应当每月结报一次,详细结报日期由街道确定,报市农业局立案。第十八条 每次结报票据须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后,报服务站审核。审核合格,由代理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规定,及时退回。第十九条 凡支出,须获得

9、对方合法票据,写明用途或事由,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审批人审批,做到报销手续齐全。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获得对方原始凭证小额(一般500元如下)支出,可填制自制凭证,阐明状况,并须有三个以上经手人签字。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票据或不合理开支,村财会人员应拒绝支付,代理会计不得入账。第二十条 支出票据应及时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两个月内未结报票据,无特殊原因,不再予以结报。多种预领款项,确实不能在当月结报,领条必须在当月入帐,不得以票据抵现,不容许以白条抵库。第二十一条 非村财会人员因公务需要代收多种款项,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向村财会人员结清。第二十二条 收入款项必须在当月内结清入账。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

10、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一切货币资金(包括有价证券)由村财会人员管理,非财会人员不得管理。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第二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1个银行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原则确定在所在区域农村合作银行。各村经济合作社存入其他银行大额定期存款要经街道财政所同意,并报会计服务站登记,每月应向代理会计上缴开户行出具存款证明。向银行单笔取现或转帐支付超过50000元,则须编制好有关支付凭证,经社长审批同意后,报街道财政所审核。村级支付金额在3000元以上经

11、济业务(除向村民支付土地征用款、村干部及管理人员工资外),应实行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有特殊原因需报财政所审核)。农村合作银行要切实肩负起村级资金监管职能,发现异常状况须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通报。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准出借。确需出借集体资金,须经集体讨论同意,并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和办好担保手续。不得将集体资金用于购置股票或从事期货交易等高风险金融业务。第二十八条 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款项。因公外出预领现金,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同意。公务完毕返村后,其预领款在七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第二十九条 街道会计服务站要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民主

12、理财小组理财时,要对现金、银行存款实存状况进行盘点,并及时将现金、银行存款盘点状况向群众公开。村财会人员按月与银行查对存款,对账单报服务站。服务站按月与村财会人员查对账款。第七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印章实行分开保管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文书保管;财务专用章由村财会人员保管;村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章由社长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章使用实行审批、登记、立案制度。公章使用,须逐项登记事由、次数、同意人和经办人等状况,用印留存材料应定期整顿、立卷归档。使用公章必须手续齐备。一般经济事项,由社长审批;波及贷款、举债、承包、对外签订协议等重大经济事项,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社长审批。

13、第三十二条 加强印章调整及移交管理。社长调动,村经济合作社应及时调整法人代表章;村财会人员、文书调动,在调动决定之日起20天内移交印章,期间严格控制印章使用。拒不移交印章,由街道追缴,并追究责任;社管会在届内被集体罢职,印章由街道保管,待新一届社管会成立后,将印章交还。第三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监会要充足发挥监督职能,规范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对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妥导致集体经济重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用印审批人、印章使用人、印章保管人责任。第八章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制度。第三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财产物资由专人保管、使用和维

14、修。第三十七条 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实相符。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更新、购置、变卖、报废等,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审查。第三十九条 建立集体财产和财务定期清查制度,村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度终了,应当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同意核销各项资产,包括确实无法收回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盘亏、毁损固定资产、死亡毁损农业资产、毁损或报废在建工程等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并要查明原因,作出对应处理。对因失职导致损失,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九章 经济协议管理第四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各类承包、租赁项目,

15、原则上须公开招标。第四十一条 对已新建村三产综合经营用房、原则化厂房或租赁已到期规模型经营用房等,应采用公开拍租,提高办事透明度。第四十二条 对未采用公开拍租村级零星租赁用房,实行新一轮承包时,应参照当地段同类房屋出租价格,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签订协议。第四十三条 各类承包、租赁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承包款上交应实行“先交款后使用”原则。协议条款须经社管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标5万元以上协议由街道鉴证,报会计服务站存档1份。第四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及时做好协议结算、兑现、张榜公布工作,服务站专职会计要定期查对、检查承包协议履行状况,在结算收缴租赁承包款项时,如出现与原协议金额有差异,

16、应由村社管会阐明原因,并报街道会计服务站审核。第四十五条 对明显或故意减少协议租金,徇私舞弊要追究村重要干部及当事人责任,对收入不入帐或少入帐,而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 加强应收款项管理,采用切实可行措施,收回应收款项。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单位或个人,采用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进行清收;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签订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确属无法收回,由村财务管理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报街道审查,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予以核销。第四十七条 加强债务管理,及时化解债务。定期清理债务,及时结算。有偿还能力,按轻重缓急、先易后难

17、、先短期后长期原则偿还债务。尚无力偿还,要因债制宜,合理规划,分类处置,逐渐化解。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债务制止机制。严禁村经济合作社以任何名义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举债或超定额原则发放酬劳补助。严格控制举债规模,村经济合作社确需举债兴办公益事业,要根据还债能力,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各类票据(结报前)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其他人无权保管。代理会计应对存单、支票等票据建立备查登记薄。第五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收款事项须使用“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第五十一条 会计服

18、务站设票据管理员,建立票据购入、领用、核销登记台帐,并按月核销。统一收据由村财会人员向服务站领取,一级票据每次一般限领2本,实行验旧换新制度;二级票据根据合作社实际需要由票据管理员限量控制。第五十二条 统一收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留,并应注明“作废”字样。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剪角作废。第五十三条 村财会人员必须设置、记载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登记簿,并监督各项收入及时入帐。水电、卫生费等实行代收村,代收人员必须每月将收取款项向村财会人员结报,村财会人员应及时收回核销票据存根。第五十四条 村财会人员在开出市统一收据,收取有关款项后当日将现金缴入银行,不得坐支,及时向代理会计、

19、票据管理员做好结报手续。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五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档案,包括多种协议及协议,各项财务预决算及收益分派方案,多种会计凭证、账薄报表、交接清单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第五十六条 会计年(月)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规定整顿好财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及时归档。第五十七条 街道建立专门财务档案室,实行一村一柜,集中保管。第五十八条 村建立财务档案室,对现金日志账、存款日志账、统一收据存根、财务公开资料及其他财务资料、服务站移交村财务档案,要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第五十九条 严格档案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或个人规定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街道会计服务站同意,并书面

20、登记查阅状况。第六十条 财务档案应严格按规定期限保留,期满需销毁,应编制销毁清册,报街道同意,并派员同社长、村财会人员、村财务监督小组、社员代表一起监督执行,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十三章 民主监督第六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组建财务监督小组(人员由社监会组员构成),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督小组定期开展监督活动,对本村收支票据逐笔审核。对制度符合、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凭证加盖村财务监督章。第六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村设置固定公开栏,公开栏旁设意见箱。按规定格式和程序,一年不少于4次公开(年可用收入10万元以上村,收支状况每月公

21、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每次公开内容至少保留15天。第六十四条 社员对本村财务有质疑,可委托财务监督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社员对本村财务没有明确异议而规定全面清查账务,须提请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财务监督小组负责监查。第十四章 审计监督第六十五条 为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监督,街道设置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所,由街道农经为主,财政审计配合,人大纪检参与,积极组织实行对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性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六十六条 审计监督以财务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专题性审计为主。干部离任审计:村重要干部离任,对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状况进行审计。专题性审计重要包括: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租赁、

22、拍卖审计,农民承担审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土地赔偿收入支出审计,集体债权债务审计,财务公开审计,农业承包协议履行状况审计和干部工资补助开支审计等。第六十七条 对社员反响强烈、财务管理存在明显问题村进行重点审计。第六十八条 对审计提出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汇报1个月内,向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所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并及时贯彻。对违反财务规定,情节轻微应当自行纠正;违反财经法规,移交纪检部门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审计汇报应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五章 奖惩处理第六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依法履行职责财会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由街道负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十条 财会人员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适宜担任财务工作,由街道负责予以调换,并报市农业局立案。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关波及人和负责人,情节较轻,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领导实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使有关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以真正到达保护干部,减少损失目;情节较重,由街道纪工委作出对应处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获得明显成绩财会人员,由街道和农业局(由街道推荐上报)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六章附则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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