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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样稿.doc

1、XXX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样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X交易所仓单管理,保证商品交收和仓单质押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XXX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交易市场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仓单第四条 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在X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有关业务时,将商品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收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收仓库依据质量检查单位质检结果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第五条 仓单应涉及下列事项:(一)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

2、住所;(二)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三)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 储存场合;(五) 储存期间; (六)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七) 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第六条 仓单采用记名方式,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仓单。第七条 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其合法持有人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和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挂失。挂失人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若无别人提出异议,挂失人可向原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重新申请。指定交收仓库按本办法重新签发仓单,新签发的仓单上应载明原仓单号。第八条 仓单可用于交收、转让、提货和质押等。第三章 仓单的

3、生成第九条 仓单生成涉及商品入库、质量检查、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及交易市场注册等环节。第十条 发运商品入库换取仓单,须事前向交易市场申报商品入库计划,内容涉及品种、等级(型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交易市场在库容允许情况下,在3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告知单。货主须按入库告知单拟定的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入库告知单的商品不能用于入库。第十一条 入库告知单自开出之日起15日内有效。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型号、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协调指定质检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XXX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商品入库质量检查证书(一式三份:

4、由货主、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并签发仓单。第十三条 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收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货主应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批准指定交收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的验收结果。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签发仓单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一张仓单的数量必须是一张电子合约最小交收单位的数量; (二) 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必须符合交易市场有关规定; (三) 同一仓单所示商品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同一商标、同一型号或同一等级; (四) 完整填写应由指定交收仓库填写的有关项目,且笔迹清楚,涂改无效; (五) 指定交收仓库签发的仓单必须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和审核人员

5、签字;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签发标准仓单后应将具体资料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交易市场。第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或有关交易商须携带仓单和质量检查证书,方可到交易市场办理仓单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在交收月份的最后交收日的前三个工作日起,不再受理用于当月交收的仓单注册申请。第四章 仓单的流通第十八条 仓单流通:是指仓单用于在交易市场履行到期合约的实物交收、仓单交易及在交易市场内外进行转让的过程。第十九条 仓单在交易市场进行实物交收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 卖方将仓单提交至交易市场,并授权交易市场根据交收匹配结果进行交收; (二) 交易市场根据匹配结果通过在仓单背书指定买方并盖章; (三) 买方交

6、易商得到仓单及提货单,填写提货单并盖章后送达指定交收仓库提货; (四) 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交易商或买方客户方可提货或转让。第二十条 仓单在交易市场外转让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 买卖双方交易商在仓单上背书;(二) 交收仓库或其代理人和交易市场盖章。第五章 仓单的注销第二十一条 仓单注销是指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以后,由指定交收仓库到交易市场办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第二十二条 仓单超过有效期,不得用于电子协议交收,其合法持有人须在仓单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或重新办理标准仓单签发手续,对逾期的仓单,提货者须与指定交收仓库另行签定现货委托保管协议。第二十三条 仓单合法持

7、有人提货时,指定交收仓库在对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第二十四条 商品出库完毕后,指定交收仓库应在仓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相关资料配对留底保存,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交易市场。已提货的仓单应交由专人妥善保管,及时转交给交易市场注销。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根据本规则指定相关业务实行细则均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协议和交收协议中已列入的与本规则相关的内容或未列入内容以本规则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七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合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告知与本制度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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