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OEM合作协议甲方: 地址:乙方: 地址:(以下简称“甲方”),是集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为一体的*和*材料应用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集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科技公司。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OEM生产基地,为甲方生产制造指定产品供甲方销售所用;并且根据甲方规定,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须标明为*品牌 (以下简称“定牌产品”)。就此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批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 合作基本准则1、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生产“*”品牌指定的*产品,乙方应须对该定牌产品生产的合法性负责;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仅委托乙方生产该定牌产品,若乙方无法满足甲方的
2、产品需求,则甲方有权选择其他产品供应商;3、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定牌产品,甲方即可用作生产原料、半成品,也可直接销售;4、 甲方具有定牌产品使用的绝对优先权,即乙方须在满足甲方需求的前提下,并征得甲方批准,方可另行销售产品;5、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定牌产品的质量、成本、设计具有绝对控制权,乙方须遵照甲方提出的具体规格说明书产品标准手册进行生产,并按照甲方的规定控制定牌产品的采购成本和质量。第二条 定牌产品、价格和订单1、 双方协商的定牌产品的品名、规格、及结算价格详见附件;2、 定牌产品价格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变,如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动时,一方提出供价变动规定期须同另一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拟定之,否
3、则须执行本协议;3、 甲方须于每月20日向乙方书面发出3个月预期量的滚动订单,乙方根据订单进行准备;4、 甲方应在每月15日前向乙方下达下个月的订单,涉及品种、数量、交货时间、顺序等;乙方除非向甲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否则视为批准该月订单;订单下达后不能变更,除非乙方批准变更;5、 乙方应在甲方下达订单2天内,向甲方提供下月的日排产计划。第三条 定牌产品标记1、 定牌产品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以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2、 乙方未经批准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能将该注册商标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提供应第三方,涉及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任何标记、商标、铭牌或公司
4、名称;3、 甲方应获得合法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向乙方提供该注册商标的审批证明文献;4、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在产品内外包装标明“*”品牌,或者甲方指定的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该品牌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 5、 甲方假如发现有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有对甲方商标、标记的侵权行为,将有权立即告知乙方停止为该第三方生产;当侵权实行已经发生,乙方未获准甲方批准不能擅自解决侵权产品。第四条 定牌产品质量保证1、 乙方生产的定牌产品须符合甲方的质量控制规范 产品标准手册中的规定;2、 乙方须按甲方的规定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进行出厂编号;3、 乙方应进行严格的产品出厂前的检查测试,以保证产品品质与协议条款和质量标
5、准规定的内容相符;4、 甲方有权委派其技术代表共同参与对出厂产品的质量控制,同时有权利不定期检查与定牌产品相关的检测设备、生产过程及材料零部件的质量控制等;5、 乙方生产定牌产品在设计、规格、替代原材料及部件等方面如有变更,事前需征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假如甲方提出任何变更规定,需书面告知乙方,并由双方协商,共同决定;6、 假如定牌产品在交货后1个月内某一个型号出现批量性故障和缺陷,由此所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7、 甲方有义务将市场产品信息反馈给乙方,为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提供相关资料。第五条 交货、验收及运送1、 协议交货履行地点为 ,若交货履行地点发生变更,须双方协商解决;2、 产
6、品运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运送费用,运送方式由甲方拟定;3、 乙方的责任在货品运达交货履行地点后结束,此后,货品出现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负责;4、 甲方对货品的验收期限为收到货品之日起算三天内完毕;5、 甲方技术代表在货品验收时若有异议,有权依据双方共同协定之交接货品验收标准拒收货品或者督促乙方进行改善,退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6、 交货延期,如乙方责任,由乙方承担延期交货给甲方导致的损失;如甲方责任,由甲方承担延期交货给乙方导致的损失。第六条 售后服务与保修1、 定牌产品保修3个月,1个月内保换,第2、3个月免费维修,只收取配件成本费;2、 保修期限由甲方提货当天开始计算;3、 乙方不负责
7、对最终用户(即甲方的客户)提供售后服务;乙方仅向甲方提供非人为因素损坏的配件的保换、保修服务;4、 由于自然灾害、雷电、事故等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供电线路、甲方人为等因素导致的损害或软硬故障,乙方有义务提供征询服务,但不属乙方的免费保修范围;5、 乙方须根据每批订单的数量免费提供 %订单数量的备品备件。第七条 技术培训1、 为了保证定牌产品的维修服务,假如甲方认为必要,乙方应为甲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将定牌产品的技术传授给甲方技术、维修人员,涉及向甲方提供教材、图纸、器材等;2、 培训次数及培训地点双方协商共同拟定,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结算方式1、 甲方向乙方订货的同时,一方面向乙方
8、提交该次协议总额的 %以上预付款;2、 每次订单的余款在甲方提货验收完毕之日后 内,立即向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九条 驻厂代表1、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可以在乙方设立驻厂代表;2、 驻厂代表的责任是进行质量监督、物流管理等事务;3、 驻厂代表应遵从乙方规章制度,并且不得进入与本合作业务无关的场合;4、 乙方为驻厂代表提供办公桌、电话等办公用品,房租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电话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违约条款及不可抗力1、 双方中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导致经济损失,违约方应补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地预见或避免的,并且超过受影响当事人的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或事件,涉及但不限于地震
9、、台风、水灾、火灾、爆炸、战争、暴动、动乱、罢工等行为或事件;3、 假如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义务,该方当事人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天内,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须在也许的情况下,采用措施减少损失;4、 假如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遭受的任何损害、增长的费用或损失,不承担责任;5、 提出不可抗力的当事人须采用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也许的最短时间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到影响的义务;假如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所有或部分义务,并且该无法履行自其发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关书面告知之日起连续达2个月,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终止本协议
10、书。第十一条 协议补充、修改、解除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和谐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2、 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补充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批准并签署协议修改单后生效。相关费用由补充或修改的提出方承担;如发生多次修改,修改单可复印使用;3、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4、 本协议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或债务,不受协议解除或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第十二条 附则1、 任何一方应对从对方获得的所有文献和资料,以及各类培训内容保密;未经对方书面批准,一方和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上述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非协议产品的其他经营业务上;2、 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协议,在此之前的口头约定、书面资料不构成协议的内容,因而无效;3、 双方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5、 本协议 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效力等同。甲 方: 法人代表:乙 方: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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