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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绩效工资分配管理试行办法.doc

1、南昌大学人事处 昌大人字[2011]34号                                    南昌大学2011年业绩津贴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南昌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南昌大学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各类岗位考核实施细则未全面修订之前,在原岗位津贴发放考核的基础上,就我校2011年业绩津贴考核工作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考核 1、教学岗位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按照《南昌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昌大校发[2008]39号)规定。 类别 教时 职称 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本科教学 工作

2、量 180 320 260 120 其中至少独立主讲一门不少于32学时课程 研究生教学 工作量 0 0 60 200 注:与原岗位津贴制度对应职称的教学工作量学时数不变。 2、教学岗位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教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额定科研工作量对应学时数为: 岗位级别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岗位名称 教授 二级 教授 三级 教授 四级 副教授 一级 副教授 二级 副教授 三级 讲师 一级 讲师 二级 讲师 三级 助教 一级 助教 二级 学时

3、数 1500 850 460 390 280 170 145 110 55 35 25 注:红色标注为新调整,其他岗位级别对应原校内岗位设置级别的额定科研工作量对应学时数不变。 3、科研岗位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科研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额定科研工作量对应学时数为: 岗位级别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岗位名称 正高 二级 正高 三级 正高 四级 副高 一级 副高 二级 副高 三级 中级 一级 中级 二级 中级 三级 初级 一级 初级 二级 学时数

4、 2140 1490 1100 1030 920 810 785 750 695 395 385 注:科研岗位是指专职科研编制人员,不做教学工作量要求,按2个学时教学工作量折算成1个学时科研工作量的标准,将教学岗位教学工作量定额折算到科研岗位的科研工作量定额。 4、教师工作量:由各学院根据本岗位职责及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量化考核指标。 5、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见《南昌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昌大校发[2008]39号)和《南昌大学实验教学人员工作量计算及管理办法(试行)》(昌大校发[2008]109号),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见《南昌大学科研工作量化办法》(昌大校发[

5、2008]104号)。(未作修订) 6、教学科研岗位业绩津贴实发数=岗位业绩津贴标准× 教学科研岗位的年定额教学工作量、教师工作量及科研工作量占全年工作量的权重系数详见下表:(科研岗位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系数归并到科研工作量系数) 岗位级别 年定额教学工作量 科研工作量 教师工作量 二、三级岗位 320学时(min=100),0.5 0.4 0.1 四级岗位 (正高四级) 320学时(min=160),0.6 0.3 0.1 五级岗位 320学时(min=192),0.6 0.3 0.1 六、七级岗位 (副高二、三级) 320学时(m

6、in=224),0.7 0.2 0.1 八级岗位 320学时(min=240),0.7 0.2 0.1 九、十级岗位 (中级二、三级) 320学时(min=256),0.7 0.1 0.2 十一、十二级岗 (初级一、二级) 180学时(min=144),0.7 0.1 0.2 7、教师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超出年定额工作量的部分享受超课时津贴,超课时津贴标准由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包干经费总量确定。通识课课时费由教务处统一核发,可作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补充,超额不计发超课时津贴。 二、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考核 1、实验室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作量由教

7、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管理工作量组成,考核比例如下表: 岗位级别 三-七级 九级、十级 十二级、十三级 教学工作量比例 30% 30% 30% 科研工作量比例 30% 10% 0 实验室管理 工作量比例 40% 60% 70% 实验指导教师的额定实验教学工作量和实验技术人员的额定准备实验工作量按照《南昌大学实验教学人员工作量计算及管理办法(试行)》(昌大校发[2008]109号)规定执行。 实验教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额定科研工作量对应学时数为: 岗位级别 三级 四级 六级 七级 九级 十级 岗位名称 正高 三级 正高

8、四级 副高 二级 副高 三级 中级 二级 中级 三级 学时数 600 400 200 100 65 35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作量由管理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组成,考核比例如下表: 岗位级别 三-七级 九级、十级 十二级、十三级 科研工作量比例 30% 10% 0 管理工作量比例 70% 90% 100%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年度考核额定科研工作量对应学时数为: 岗位级别 三级 四级 六级 七级 九级 十级 岗位名称 正高 三级 正高 四级 副高 二级 副高 三级 中级 二级 中级 三级 学

9、时数 480 305 155 90 60 30 3、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工作量全部为管理工作量,主要依据德、能、勤、绩等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4、管理工作量可参考计算管理业绩分进行考核,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业绩分=100×测评得分系数K-考勤扣分-工作差错扣分 测评得分:由所在部门领导投票(占总分的30%)、相关部门人员投票(占总分的30%)和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投票(占总分的40%)测评得出。测评得分系数 K:测评得分>80,K=1.0;测评得分71-80,K=0.85;测评得分60-70,K=0.7;测评得分<60,K=测评得分/100。 考勤扣

10、分:当月累计迟到、早退每达5次者扣0.5分;请事假1天扣0.1分;旷工一天扣1分; 教学等管理工作差错扣分:一般差错扣0.5分,较大差错扣2分,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扣5分,易于出错或缺编岗位差错扣分按上述标准30%计算。工作差错的性质由有关职能部门认定。 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人员以管理目标责任制为主,必须完成相应岗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学院或相关部门依据其岗位职责对其考核并根据工作量完成情况和比例确定其业绩津贴发放额度。 三、其他 1、业绩津贴考核可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相结合,于2011年12月中下旬到次年1月初进行,仅作为指导各单位核发业绩津贴的参考依据。 2

11、包干单位可根据本学院工作任务实际情况,结合学校下达的包干经费总量,制定本单位业绩津贴发放考核实施细则,二次分配结果报人事处和计财处审核发放。 3、非包干单位的考核依据本办法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业绩津贴核算结果报人事处审核。 4、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统计并提供给各单位考核使用。 5、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第一学年减免1/2教学工作量,第二学年以后减免1/3教学工作量,学制以外的时间不享受减免。 6、本办法仅供2011年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考核 业绩津贴 暂行办法 南昌大学人事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印 校对:蔡莉敏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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