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东莞市餐饮服务单位
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与进货台帐
单 位:
负责人: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东莞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
一、不得采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二、进货前应查验供货商资质,不得采购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三、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查验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是否符合相关食品标准要求,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
2、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四、采购肉类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具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
五、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严格索证索票,包括供应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发票、收据、供货清单等。
六、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台账记录,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
3、货票证。
七、台账存放应方便查验,记录、票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产品名称
进货时间
规格
数量
生产单位
产品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产品
保质期
供应商
供应商
联系方式
产品与
购物证明是否一致
验收人
4、
产品名称
进货时间
规格
数量
生产单位
产品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产品
保质期
供应商
供应商
联系方式
产品与
购物证明是否一致
验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