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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

1、篇一: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缔约双方:甲方:乙方:鉴于:甲乙双方于2011年11月8日签订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 (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停车场的管理与经营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1 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停车费,该项停车费由乙方代甲方收取后统一向甲方交纳。甲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180元/个月、地下车库车位180元/

2、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在乙方向甲方统一交纳停车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停车管理费。上述提车管理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能源费、设施维护费、保洁费等一切费用(设备设施年检费除外)。1. 2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1.4 乙方有义务对停车场的设备设施等进行日常的管理及维护,如乙方认为维护费用超过人民币500元的维护,应制作维修方案及预算报甲方相关部门,由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批准后,由乙方按预算进行维修,维修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管理不当及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毁损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3、及责任。第二条 制冷、采暖费2. 1该项目为直燃机制冷方式,业主应按10.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制冷费,制冷季供冷时间为每年6月3日至该年9月3日。3. 2该项目为直燃机采暖方式,业主应按10.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或由乙方代为收取采暖费,采暖季供暖时间为该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4. 3除本条约定外,业主不再向乙方交纳任何的制冷、采暖费。第三条 如甲方需要乙方及乙方相关专业人员提前进场配合甲方开展工作时,进场时间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四条 乙方向业主收取的电费为1.2元/度,包括平均电价、线变损等,遇国家政策调整电费收费标准的,该电价随之进行相应

4、调整。第五条 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阶段进场要求通知乙方向现场派遣人员,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六条 保洁拓荒费乙方进行初次拓荒,由甲方根据现场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或甲方要求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或由乙方制定标准,甲方要求施工单位作为撤场标准进行拓荒工作,乙方最终检查、验收。第七条 物业管理及维护7.1乙方作为该项目的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公共区域部分以及物业中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及保养,如因乙方管理不当及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设施、设备的毁损、灭失等,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7.2乙方有义务定期对物业内设备设施(包括电梯)等设备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年检,并承

5、担相关费用。第八条 违约责任8.1如乙方违反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后10日内仍不能整改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向甲方或全体业主交接全部物业管理资料及房屋建筑资料。8.2如乙方擅自提高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的任何收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业主退还,且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无条件向业主退还收取的高于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标准的部分;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未向业主退还该部分费用,甲方或全体业主有权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向甲方或

6、全体业主交接全部物业管理资料及房屋建筑资料。8.3如甲方在接到业主对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的投诉后,乙方应当及时处理该投诉直至达到业主满意,如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未能处理该投诉或未达到业主满意的,甲方或全体业主有权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向甲方或全体业主交接全部物业管理资料及房屋建筑资料。8.4如甲方依据原合同及/或本协议与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向甲方或全体业主交接全部物业管理资料及房屋建筑资料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物业行政部门的备案变更手续,如乙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或全体业主交付所有资料及协助甲方办理完毕所有备案变更,乙方自

7、愿赔偿甲方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乙方按原合同收取业主的每年的物业费总额乘以20%。8.5如甲方依据原合同及/或本协议与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5日内所有工作人员及设施、物品撤出本项目并与甲方或全体业主办理交接手续,如乙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将乙方所有人员及实施、物品等撤出本项目,乙方自愿赔偿甲方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乙方按原合同收取业主的每年的物业费总额乘以20%。第九条 其他9.1 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应以本协议为准。9.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9.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法定代表

8、人或授权委托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几点建议:因不了解该项目具体情况,仅从物业管理角度提点参考建议:1、是否双方约定好由乙方负责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责任?2、乙方如与停车业主发生纠纷、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乙方如降低停车场经营风险进行相关风险投保,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或提前告知。篇二:天津市非住宅物业服务合同附件2:天津市非住宅物业服务合同(jf-2009-016)甲 方:业主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 住 所:邮政编码: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住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企业资质

9、证号: 资质等级: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代表全体业主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写字楼、商业、工业园区): 座落位臵: 市 区(县) 道(路、街)号四 至:东 南西 北 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地上 层、地下层。写 字 楼万平方米商 业万平方米工业园区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后附规划总平面图)第

10、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2(一)房屋本体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1. 供、配电设施设备:2. 给、排水设施设备:3. 升降系统:4. 消防系统:5. 空气调节系统:36. 智能化系统:7. 楼宇自动化系统(通讯系统等):8. 停车场管理系统:9. 其他:(三)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的环境保洁和绿化养护:4(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和消防管理:(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八)其他委托事项:1、2、3、第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 年(一般不得低于两年)。自年 月 日

11、起至 年 月 日终止。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5篇三: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住所:_邮政编码:_营业执照号码:_乙方: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住所:_邮政编码:_营业执照号码:_企业资质证号:_资质等级: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根据招标备案号_将_(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座落位置:_市_区(县)_道(路

12、、街)_号四 至:东_南_西_北_本物业分_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_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万平方米。其中:多层住宅_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_万平方米别墅_万平方米 商业_万平方米配套公建_万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该项目是通过_(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根据共用部位的类别不同,指定并落实巡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大中修工程的验收制度、积累有关技术资料。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范围包括:上下水管道

13、、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由维修管理和运行管理两大部分组成,进行统一管理,对于不同的设施、设备进行不同的维修管理,执行相应的工作质量标准,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帐册和重要设备的技术档案,落实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各种运行记录齐备。达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正常、运行良好。(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14、共秩序的服务、管理:(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八)其他委托事项:1、_2、_3、_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一)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组织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二)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四)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五)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六)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15、;(七)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九)其他: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

16、、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八)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十)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十一)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十二)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

17、项: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十三)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十四)接受甲方和全体业主的监督;(十五)其他:_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_的形式。(包干制或酬金制)(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1、包干制物业管

18、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1)多层住宅:_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_元/月?平方米(3)别 墅:_元/月?平方米(4)商 业:_元/月?平方米(5)配套公建:_元/月?平方米(6)_:_元/月?平方米(7)_:_元/月?平方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2、酬金制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1)多层住宅:_元/月?平方米(2)高层

19、住宅:_元/月?平方米(3)别 墅:_元/月?平方米(4)商 业:_元/月?平方米(5)配套公建:_元/月?平方米(6)_:_元/月?平方米(7)_:_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以下第_种方式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1)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_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_%的比例提取。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

20、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_费用。(二)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四)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甲方交纳。(五)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六)交纳费用时间:(1)甲方于_交纳;(2)业主于_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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