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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职绩效工资方案.doc

1、湖北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十堰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12]152号)和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十人社发[2012]108号)文件精神,依据市教育局下发的《市直非义务教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十教函[2012]228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学校岗位聘任,岗变薪变,全员定岗定责要求,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建立符合学校实际、

2、发展的分配激励机制,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分配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 (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岗变薪变,按岗取酬。 (四)构建适应学校大部制管理体制的激励机制。 (五)统筹兼顾学校各类人员绩效分配,向教学、学管、招生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在编在岗人员,自2014年1月起实施本绩效工资方案。 四、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对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岗、工勤岗人员完成本职工作,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按月全额发放到个人账卡。 以下情况由学校负责考核,报财政局在相应基础性绩效工

3、资中扣除。 (一)教职工上班上课考勤,当月考勤,通报公布,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处理。 (二)教师系列专技岗位人员,从2015上半年新学期开始,规定每周最低课时量。专任教师6节/周,校级2节/周,科级、一般干事4节/周,法定年龄男满55周岁和女满50周岁教师4节/周。未完成教学最低课时量,按学校超课时标准扣除。无课安排,担任班主任工作,招生工作,视同完成教师核定基本工作量。因教学实训、顶岗实习而影响学期其他教师阶段性教学缺课除外。 (三)中层干部、行政一般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按照学校管理和工勤岗位人员管理规定,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出现失误。 (四)竞聘落岗、待岗人员,按照

4、市人社局《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十人社发[2012]108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财政部门按年核定总量,具体包括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技能大赛奖励和其他奖励等,结合学校各项工作实际,各类津贴实行经费总切块预算,相关部门制定实施考核办法、发放标准。报人事处备案。 (一)课时津贴(48%) 1、每学期根据学校班级数,分配课时津贴总额,由教学部门按部按班按学期核定班级数和代课教师人数,合理制定教师学期基本工作量(课时量),依照《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班级人数制定课时标准和分配办法,

5、分管校长审定,予以公示之后,按学期核发教师课时津贴。 2、设立基本课时标准和超课时原则。专任教师基本课时144节/学期(8节/周),校级领导36节/学期(2节/周),中层干部72节/学期(4节/周),一般人员节108节/学期(6节/周)(一学期按18周计算,按学期核算平均周课时)。按学期根据教学工作安排,设定超课时最高课时数标准,教师上课超出部分,不核发超课时津贴,干部确需超课时,需经主管校长和分管教学校长审核同意。 基本课时津贴和超课时津贴标准由教学部门根据学校切块总费用制定。 3、专任教师学期无课或学校工作需要安排阶段性非教学岗位工作,由人事处审定备案,在学校行政岗位总指数控制范围内

6、合理调剂,安排其他工作,按照一般行政人员绩效考核津贴标准执行,不接受安排者,按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班主任津贴(6%) 1、每学期学校根据班级人数(学校注册在本校,不含联合办学人数),由学工处依据《湖北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班主任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全年按10个月计算,其中:班级学生编班人数为40人*5元/人标准计200元,按实际班级学生数增减,考核津贴计300元,由专业部按月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公示,学工处审核,分管领导审定。经学校组织安排学生离校进行定岗实习预就业,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定岗之日起,次月至毕业时间6月止,每月班主任津贴按100元计发

7、由学工处和专业部按月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公示,学工处审核,分管领导审定,按学期核发。 2、全日制在校大专班按照一个基本班容量(40人)核定班级数,依据《大专部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参照全日制中专班班主任考核办法,按班按月考核评定,夜校班按170元/月的标准,进行考核并公示,分管领导审定,计发班主任津贴。 3、学期无课教师,优先安排专职班主任工作,计发班主任津贴,原则上不安排担任两个班主任工作。 4、一般行政(工勤)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安排班主任工作,确需工作需要,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只能安排一个班主任工作,核发班主任津贴。 (三)管理岗工勤岗津贴(32%) 1、校长根据市教育局

8、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管理岗工勤岗津贴,依照不同岗位类别和工作性质,设立岗位系数,考核工作质量,进行核发。(具体设置如表) 序号 岗位类别和工作难度 系数 说 明 1 校长、党委书记 2.0 2 副校长(正校级干部) 1.7 分管综治、学管、招生 系数1.8 3 部处负责人(支部书记) 1.5 综治、学管、招生干部系数1.6 4 现任副职干部 1.3 综治、学管、招生干部系数1.4 5 招生人员、宿管员、门卫 1.2 6 一般干事、工勤人员 1.0 7 学校派出学习人员 0.7 3、按照岗变

9、薪变,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不担任实职干部,逐步取消干部岗位津贴,自2015年1月起,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科级干部,符合专技岗位教师条件的,回各专业部担任教学工作,不再享受科级干部岗位津贴;其他行政科级干部,留任原部门工作或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其他岗位工作,不再享受科级干部岗位津贴,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发放津贴。 4、工作质量(行为)考核 (1)建立学校部门、岗位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管理,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学校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学校考核部门年度工作责任目标,部门考核职工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2)依据《中层干部工作业绩量化评分》内容要求,党政办按月对中层干部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

10、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3)一般管理、教辅、工勤岗位人员考核,依据《职工岗位工作绩效量化评分》内容要求,部门对职工履行岗位责任目标情况,按月进行质量考核评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4)按学期评定出优秀(10%)、良好(85%)、合格(5%)三个等次,公示并核发考核津贴。 (四)特殊工作津贴(4%)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专业带头人等特殊工作需要,依照《学校特殊工作津贴发放办法》、《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实施细则》党政办、教务处负责考核认定,按月统计岗位工作量,分管校长审核,报人事处核发特殊工作津贴。 (五)学校教科研工作、参加各类技能(说课)大赛和先进奖励(8%) 按照学校各类奖励办法执行

11、 1、教科研、校本教材撰写发表使用 2、参加国家、省、市各类技能(说课)大赛奖励 3、优秀教师 4、优秀班主任 5、先进工作者 6、 优秀共产党员 7、工会先进工作者、工会积极分子 (七)学校预留2%部分作为机动,如有结余,再作第二次分配。 六、说明 1、根据学校实际,原则上不安排行政(工勤)岗、教学岗、班主任“三肩挑”工作。 2、全年按10个月核算,寒暑假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3、按月考核、公示,学期发放,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七、其他 此方案由学校绩效工资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0一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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