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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遍守法义务的政治前提——对苏格拉底之死的再诠释_林文挺.pdf

1、88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3.2(总第146 期)收稿日期 2023-03-01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947(2023)02-0088-10摘要:国内主流法理学界将“苏格拉底之死”事件视为“恶法亦法”命题的萌芽或苏格拉底对“法律信仰”的殉道,这两种解释实际都将“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理解为苏格拉底对“形式正义”的遵守。通过对“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再考察,可发现苏格拉底认为的“普遍的守法义务”并非基于“形式正义”,而是基于平等公民的民主政治。这一政治前提对于守法义务的成立是必要而非充分的。对“恶法亦法”命题的误解和对主体视角的忽视所造成的“问题误置”,国内主流法理

2、学界误解了“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理论内涵,进而忽视了这一重要的政治前提。关键词:恶法亦法;自由意志;奥斯丁;苏格拉底之死作者简介:林文挺(1998-),男,四川成都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 2020级硕士研究生;李德进(1970-),男,河南濮阳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论普遍守法义务的政治前提对苏格拉底之死的再诠释林文挺李德进(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一、问题的提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1全民守法又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针之一。本文将以“苏格拉底之死”事件这一经典公民守法案例为核心,力图通过对该事件法理学内涵的澄清和诠释,深化我国

3、学界对全民守法的认识,为推动法治建设助力。在诸多人文社科领域里,“苏格拉底之死”事件不仅是一方可供学者们勤劳耕耘的肥沃土地,还是一个可供不同思想交锋与碰撞的角斗场。在法理学的视角下,这一事件也有着重要地位。目前,主流学界对“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诠释,是将其理解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矛盾。苏格拉底选择了坚守“形式正义”“信仰法律”而死。但这种解释真的符合事实吗?本文给出否定的回答,并提供另一种更具说服力的解释。89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论普遍守法义务的政治前提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苏格拉底之死的来龙去脉和国内

4、法理学界对“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主流诠释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矛盾。第二部分,通过分析苏格拉底给出的赴死理由,得出普遍守法义务除具有道德前提外,还具有政治前提,而这一政治前提便是平等公民的民主政治。第三部分,回到国内法理学的语境中,通过澄清“恶法亦法”命题的“分离”命题本质,纠正国内学界对“恶法亦法”命题的误解;通过分析中西学界所处政治环境不同,解释并批判国内主流法理学界在“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讨论中所存在的问题误置。而正是对问题的误置和对命题的误解,使得国内法理学界对“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诠释是缺乏解释力的。二、苏格拉底之死与国内法理学界的主流诠释(一)苏格拉底之死:雅典民主政治下的悲剧苏

5、格拉底的死,距今已有两千多年且留下了多个版本,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便是柏拉图与色诺芬分别写下的两个版本。在柏拉图的笔下,苏格拉底是一个极具批判性与哲学性的“牛虻”;而在色诺芬的笔下,苏格拉底却更像是一位讲求自我节制与传统道德的长者。本文将以柏拉图的版本作为主要参考,以色诺芬的版本作为必要补充。公元前 594 年,梭伦改革,雅典设立陪审法庭。陪审法庭由所有等级的公民通过抽签选出,所有公民亦具备上诉权。有学者认为,这意味着所有雅典公民都有权针对伤害公共利益即城邦共同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指控,也意味着雅典公民可以对任何官员的渎职和腐败行为提出正式指控2。这是苏格拉底得以被如此审判的制度基础。公元前 404

6、年,雅典战败。其原有的民主制度被推翻,代之以斯巴达支持下的“三十人僭主”。在八个月的恐怖统治后,“三十人僭主”被推翻,民主政治得以重新建立。而对苏格拉底的审判,便发生在这一新生政权诞生的短短四年后。364苏格拉底被指控与“三十人僭主”中的克里迪亚、亚西比德关系密切,并作为老师蛊惑了他们。4即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苏格拉底参与了任何有关推翻民主制度的活动,即使“三十人僭主”亦试图限制苏格拉底的言论自由并使其陷入谋杀案,但正如泰勒所言,在公众眼中,苏格拉底是在培养“叛国者”360。即使“三十人僭主”的统治已被推翻,克里迪亚与亚西比德也已为死身,但劫后的民主派认为,培养“叛国者”的苏格拉底还在雅典传播着

7、他的思想,这依然是一件危险的事。因此,针对苏格拉底的诉讼虽是由墨勒图斯、安尼图斯和吕孔三人发起,却反映了民主雅典对僭主政治死灰复燃的警惕与恐惧心理。从欧绪弗洛篇和申辩篇中,可以得知其罪名是不信城邦之神而介绍新的不熟悉的宗教并腐蚀青年510,233。控告者提出前者的意图是含混的,而提出后者的意图却是相对明确的苏格拉底的罪在于他被认为教导了克里迪亚与亚西比德372。根据法庭程序,诉讼当事人应当独自陈述自己的案情。控方先发言,被告人接着回答。后由抽签选出的 501 位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直接以简单多数作出裁决。若陪审团判决有罪,且此罪并无法定的刑罚,则由控方与被告各提出一个处罚方法,交给陪审团同样以简单

8、90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3.2(总第146 期)多数票决其中之一。在今天看来,苏格拉底作出的辩护被普遍认为是合理的。但若从陪审团的视角出发,这些辩护或许更像是一种诡辩和自恋。苏格拉底根据神谕称自己是人世上最聪明的人。而他不断追问他人,使他人承认自己的无知,不过是检验神谕正确性的手段56。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哲学史上,苏格拉底被作为诡辩派的对手,但在当时普通雅典公民眼里,二者没有实质性的不同。在雅典广受当时人们欢迎的著名戏剧云中,苏格拉底便是以雅典人眼中混淆是非的诡辩派的代表而出场。在同时代人的虚构里,他滑稽地宣称宙斯是不存在的6。对当时的普通雅典公民来说,苏格拉底显然不是一个值得敬仰的人物。

9、2苏格拉底以微弱多数被判有罪。针对处罚方式,通常被告会提出相对较轻的惩罚,为显示出自身的宽容,陪审团也往往乐于认可。但苏格拉底却认为自己不仅无罪,还对雅典有益,并应当终身享有在普瑞塔尼乌姆的公共餐桌上的席位。在雅典,这是极高的荣誉。若要缴罚款,苏格拉底提出自己只能交很少的罚款,并表示自己的朋友们愿意为交更多罚款而作担保525。客观上,这无疑激怒了陪审团,最终苏格拉底被陪审团以 360 票对 140 票判处死刑。讲述苏格拉底赴死的克里托篇中,克里托前来劝苏格拉底潜逃,但苏格拉底拒绝了这一提议并饮下毒酒而死。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苏格拉底的死是在“三十人僭主”覆灭后特殊的政治氛围下,由诸多“不合常理的

10、情况”叠加在一起所构成的悲剧,同时也是雅典民主制度的悲剧。但这些“不合常理的情况”却根源于苏格拉底自身的选择。苏格拉底可以选择不到案而自我流放(这也是控告者的意图),但他选择了到案;苏格拉底在为自己辩护的时候,可以选择不再激怒陪审团,但他选择了说出并坚持自己认为的真理;苏格拉底可以选择逃走,以规避不公正的审判结果,但他选择了服从“恶法”而赴死。我们当然能说苏格拉底的死是历史的巧合,但这更是苏格拉底作为自由意志主体所作出的选择。因此,对苏格拉底的死,最重要的不是去问“是什么导致了苏格拉底的冤死”而是去问“苏格拉底为什么选择了死”。我国法理学界自然关注到了这一迷人的问题,并给出了答案苏格拉底是因为

11、认同“形式正义”而死。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形式正义”是指法律在追求实质的正义外还具备的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等。(二)为“形式正义”殉道:我国法理学界对苏格拉底之死的主流诠释在国内法理学界,苏格拉底的死往往和两个概念联系在一起。一是法理学基本命题之一,不断被理解与被误解的“恶法亦法”命题。二是法理学曾经的热点,渊源于国内学界对伯尔曼名言的误解的“法律信仰”。本文将在这两个命题下依次介绍学者们对苏格拉底之死作出的两个看似不同却实质相似的诠释。在“恶法亦法”命题的讨论中,苏格拉底之死这一事件往往被视为“恶法亦法”命题的萌芽。这种观点认为,苏格拉底用慷慨悲歌的方

12、式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的恒常精髓,即只要是合法制定的法律,即使法律的内容非常邪恶,当事人都要无条件地服从7。也就是说,“恶法亦法”的内核是形式正义,而苏格拉底的死便是对形式正义的坚持。持91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论普遍守法义务的政治前提有这种观点的文章不在少数,即使不认为“恶法亦法”的内核是形式正义者,亦将“苏格拉底之死”作为“恶法亦法”的萌芽8。在我国法理学界的语境里,“法律信仰”可简单地理解为“公民对法律本身的信仰”9。而在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讨论中,“苏格拉底之死”被国内学界用以佐证与强调“法律信仰”的真理性,苏格拉底因自身对

13、法律的信仰而以身殉法。国内主流学界认为“法律信仰”这一概念渊源于法学家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0。苏格拉底是用死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道德信念,以身殉法,尽了一个公民的道德义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11。甚至有学者认为,在苏格拉底看来,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守法和正义是同一回事,因而都神圣不可侵犯12。但正如范进学强调,伯尔曼理论语境中的法是个广义的“法”,而我国学者语境下的“法”则是人定法13。国内主流学界对伯尔曼名言仅止于表面的文字理解,而忽视了伯尔曼名言所处的理论语境。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并不能推导出国内主流学界语境里的“法律信仰”。与信仰法律

14、相反的是对法律的不信任。国内学界与其说是基于学理的理解传递“法律信仰”这一概念,不如说是对上世纪末法治建设中产生的现实问题的回应。对法律不信任不仅表现在人们对某个具体法律条文的违背上,而且表现在对法秩序本身的不信任上。例如,基于利益的考量,“人们也并不总是情愿诉诸正式法律来解决纠纷”11。让法秩序下的各个主体以法律而非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正是国内学界呼吁“法律信仰”背后的深层逻辑。不难发现,在国内学界的语境里,“恶法亦法”和“法律信仰”虽然有偏向上的区别:“恶法亦法”命题更注重“形式正义”的优先性,“法律信仰”更注重“形式正义”优先性下各个主体对法秩序的主动进入和主动参与。但归根结底,这两个命题

15、的内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宣扬法律“形式正义”优先的理论。所以如果问“苏格拉底为什么选择死”,那么国内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可概括为“为了形式正义”。而“苏格拉底之死”事件,便是一个“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矛盾,苏格拉底毅然决然地选择了后者“信仰法律”以身殉法。三、平等公民的民主政治:对苏格拉底之死的理论再诠释在对主流观点进行批判之前,针对“苏格拉底之死”事件,本部分以回应“苏格拉底为何选择死”这一问题为切入点,对讲述“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相关文献进行再梳理与再分析,以寻找“苏格拉底之死”事件被国内主流法理学界忽略却又极为重要的理论内涵。(一)重叙苏格拉底之死:德性伦理立场上自由的理性主体

16、在讲述苏格拉底赴死的克里托篇中,克里托前来劝苏格拉底潜逃,苏格拉底拒绝了这一提议,其理由颇有社会契约论的色彩。苏格拉底认为自身与城邦实际上签有被城邦统治的协议,并且这一协议是正义的。原因如下:第一,城邦给予了公民生命和教92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3.2(总第146 期)育;第二,城邦对待公民是人人平等的;第三,城邦与个人的契约是自由缔结的,这使得苏格拉底与城邦间的契约包含了苏格拉底对城邦的承诺545-46。因此,苏格拉底选择遵守恶法,饮毒酒而死。对于苏格拉底为何赴死这一问题,有很多其他层面的猜测。例如,有观点认为,在苏格拉底的世界观里死本身是一件美妙的事情,因为其可同先贤一起探讨何为真理。但是

17、,这些观点都不影响本文的理论叙述,故不赘述。在对这三个理由进行具体分析前,通观苏格拉底在这一事件中的全部行为,可见苏格拉底是一个自由的理性主体。客观上,如前文提到,苏格拉底有很多合法或不合法的途径可避免一死,例如自我流放、讨好陪审团、越狱等。在赴死或不赴死这件事上,苏格拉底享有事实上的高度自由;主观上,自由意志需要理性主体这一载体。苏格拉底是经过思考而作出选择的,是当然意义上的理性主体。他选择了诚实面对陪审团,选择了接受不公正的惩罚。这是他的理性作出的选择。这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彰显了他完全的自由意志。苏格拉底之死的价值在于其创立了一个难得的情境:陪审法院的判决是合程序的恶法,但同时缺乏实际的

18、强制力;苏格拉底的赴死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主体的选择,但判决本身的确是由城邦法律而产生的14。这一真实情景削弱了“目的论”的存在价值。“目的论”认为善独立于、优先于正当,正当依赖于善,善是其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15当然,苏格拉底的考虑路径也并非“义务论”的。作为一个古希腊人,苏格拉底并非单纯地遵守康德式道德律令,而是先进行综合考虑,再通过实践去追求德性与正义的人生。探讨德性并不排斥对“正当性”(Legitimacy)的追问,相反,苏格拉底对服从法律本身正当性的思考,是他最终作出选择的必要一环。故而,本文在国家与个人的争议关系中,将目光专注于“正当性”本身,提炼出“苏格拉底为什么选择死”

19、这一疑问背后的理论问题: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里,普遍守法义务的前提是什么?(二)重释苏格拉底之死:普遍守法义务的政治前提在苏格拉底眼里,法是否为良法,自然是其会考量的问题。从审判一开始到死亡,苏格拉底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也就是说,如果法本身是公正的,苏格拉底也会选择遵守法律。这可以称之为普遍守法义务的道德前提。但显然,苏格拉底的考量不只是法内容的公正性,这也意味着普遍守法义务还有另一前提。而考察另一个前提,我们可以再回到苏格拉底所给出的理由:城邦给予了公民生命、教育;城邦对待公民是人人平等的;城邦与个人的契约是自由缔结的,契约包含着苏格拉底对城邦的承诺。在政治前提的视角下,其

20、理由中的第二点与第三点尤为重要。关于第二点,同被归纳为“政治义务肯定论”的“公平游戏理论”,不管是哈特版本还是德沃金版本,都有一个预设的人人平等的前提。这非常容易理解,若社会成员天生不平等,又何来“公平游戏”呢?苏格拉底语境里的平等是对有政治权利的雅典公民而言,而非对自由人或奴隶。雅典是民主而非君主的,故苏格拉底断然不会认同法家“皇帝的意志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另外,若苏格拉底旅行至其他城邦受到不公正审判时,或许会选择逃走。这一点与洛克版本的“默示同意论”不同。16苏格拉底选择守法,是93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论普遍守法义务的政治

21、前提基于其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并受到平等对待。而洛克的理论仅基于属地管辖或财产权利。可以这么归纳,在苏格拉底眼中,普遍守法义务的前提包括民主前提下的公民人人平等。第三点指的是,城邦与个人的契约是基于民主政治自由缔结的,这一点凸显出自由意志下的契约精神对城邦的承诺。虽然这一契约存在着先天的限制,比如对契约的缔结,苏格拉底显然不能作出意思表示,毕竟任何人都无法决定自己的出生地,但是苏格拉底依然是契约的主体,因为他享有依法解除城邦契约的自由。从个体的角度看,这种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苏格拉底通过自己不离开雅典的行为自由地表示了对契约本身的认可;从集体的角度看,每个雅典公民对政治自由平等权的行使又构成了雅

22、典的民主政治。通过民主政治,雅典公民自由地对城邦作出承诺,而城邦的法律通过民主获得了正当性。在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是一种责任。通过投票、抽签等方式,雅典公民不断地将自己的自由意志投入到塑造雅典城邦共同意志的过程中。因此,具有公民权的苏格拉底行使雅典赋予他的政治权利,便代表着苏格拉底认可雅典城邦的正当性。当苏格拉底受到法律惩罚时,虽然法律是不公正的,但这也是民主的选择具有自由意志的城邦共同意志作出的决定。可以这么归纳:具有自由意志的平等公民、以同意为根据的民主政治,是普遍守法义务的另一前提,而本文将其理解为政治前提。这可能会引发两种异议。第一种可能的异议是认为这一前提仍然是一种程序前提,对此回应的

23、理由有二。第一,苏格拉底生活的时代尚无“形式正义”的概念,苏格拉底也未着重考量这一点。第二,苏格拉底考量的核心问题在于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否包含苏格拉底基于社会契约而对城邦作出的承诺。这显然是一种政治层面的考量。故而,政治前提这一说法较为适宜。第二种可能的异议更为重要也更有必要回应,即本文描述的苏格拉底之死,显然是同意理论的一种版本,而同意理论往往被认为是政治义务论中最经典的诠释。为何本文会弃政治义务这一概念不用,而使用政治前提?如前文有所提及,苏格拉底选择死是综合考量判断的结果,而并非只基于一个理由。其有政治义务之外的考量(如独特地看待死亡的方式),也有政治义务构成之内的其他考量。政治义务之外自

24、不必说,在苏格拉底之死的场景下,政治义务成立的内在原因也并不单一。借助“证成性”(Justification)和“正当性”(Legitimacy)两个概念的区分框架,同意理论仅仅是作为政治义务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政治义务的成立需要作为正当性条件的同意理论,但仅仅具备公民的同意,政治义务的成立也欠缺证成性17。而自然法便是一种“证成性”的条件。从自然法的角度考察,虽然判苏格拉底死是非正义的,但城邦的错误并非本质上的,这并不能说明雅典城邦本身便是恶,进而不能推出公民因此不遵守法律。问题在于我们如何面对潜在的“公民不服从”,即苏格拉底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可以依据“公民不服从”来选择不死。

25、这里有两个可能的回应。一是如果苏格拉底不服从,这仅仅体现了对自身正当权益的维护,而难以看出是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故这种不服从很难被看作严格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二是苏格拉底还存在其他证成性理由影响他最终选择遵94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3.2(总第146 期)守法律,如城邦提供苏格拉底以教育这一理由。但无论如何,同意理论仅仅是政治义务的必要前提,而使政治义务得以成立还需要其他的证成性理由。故而将之解释为政治前提,并无不妥。四、国内主流学界在“苏格拉底之死”事件讨论中的命题误解与问题误置(一)普遍守法义务政治前提的意义与忽视之弊端普遍守法义务的前提有二:其一是道德前提,即法律本身是否正义;其二是政

26、治前提,即城邦与公民签订的契约是否正义且被正当履行。在国内学界,我们往往专注于前者而忽视后者。固然也有学者敏锐地认识到了这点,但尚未有以这一前提为主题的细致讨论。本文便是这样一种尝试。公民基于自由意志产生的平等的民主政治这一前提,虽然是基于“苏格拉底之死”事件所归纳出来的,但是这一前提并非只是个例,而是所有“守法义务肯定论”甚至是“守法义务部分肯定论”的前提。哈特版本“公平游戏理论”中假定的按照规则进行联合的事业,罗尔斯版本“公平游戏理论”中假定的“互利并正义的社会合作事业”18,“公民不服从理论”预设的“在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19,都是明示平等的民主政治对于守法义务的必要。那么,忽视这一前提

27、会导致什么问题?这一点前文已提到,缺乏对“公民基于自由意志产生的平等的民主政治”这一前提的重视和探讨,“守法义务肯定论”只会变成对统治者强制力的无条件支持和鼓吹。不讨论统治的正义与否,而只把目光着眼于人民的服从,那只会助长不正义的统治,最终造成悲剧。对这一政治前提的忽视和对奥斯丁“恶法亦法”概念的误解,使得国内主流学界对“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理解与其实际内涵存在较大偏差,既没有真正理解“恶法亦法”,又没有真正理解“苏格拉底之死”。国内学者沿着英美学界“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路线进行思考,在获得相应便利的同时,也继承了相应的误解。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思考下,问题误置产生了,我们很可能与更加重要的问题

28、擦肩而过。本文先澄清“恶法亦法”命题之后再分析我国学界在“苏格拉底之死”问题的讨论中所存在的“问题误置”现象。(二)命题误解:作为“分离命题”前提的“恶法亦法”如前文所归纳的,国内法理学语境里的“恶法亦法”,往往有着“形式正义”的内核。在这一语境中,苏格拉底坚持“恶法亦法”的理念并为“形式正义”而赴死,被视作“恶法亦法”的萌芽。在厘清“恶法亦法”真实含义的基础上,本文将对这一误解进行澄清。无论是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抑或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都是在分析实证法学“分离命题”的前提下试图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20所谓“分离命题”,用奥斯丁的话说就是“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点和缺点是另外

29、一回事。他存在或者不存在是一种探究,他符合或者不符合某种假定的标准是另外一种探究”21。在这种“分95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论普遍守法义务的政治前提离命题”之下,奥斯丁版本的“恶法亦法”的所指是:非正义的法律,只要是主权者发出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强制命令,便依然是法律。奥斯丁的理论深受休谟“实然”与“应然”分离理论的影响。于是,“恶法是法律”仅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应当注意,这种事实判断是于法律颁布之后开启的社会学式的观察,是一种基于经验而非个人理性主导的判断。也就是说,当“主权者”颁布的“法律”没有受到群体的服从,且被规范的

30、群体基本上也不相信违反这些命令会被制裁时,“主权者”便不是主权者,“法律”亦非法律。刘杨认为,“恶法亦法”命题具有两面性8。其认为,从实践功能的角度看,用形式逻辑去推理,看起来极度保守的“恶法亦法”可以推导出具有批判意义的“有的法是恶法”,显示出了“恶法亦法”命题既有保守性也有革命性。虽不能说这种看法全错,但没有抓住“恶法亦法”命题的核心:由于“实然”不能推出“应然”,那么所有的价值判断,不管是看起来保守也好,看起来革命也罢,都与“恶法亦法”命题这一事实判断无关。这一事实判断,或者说语义学的判断,自身不存在实践介入的空间。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内法理学界对“恶法亦法”命题的“分离”内涵认识不到

31、位,且忽视了苏格拉底的核心关注点在于雅典城邦与其签订的契约是否正义这一事实。针对学者们赋予“苏格拉底之死”以“形式正义”的内核,本文反驳如下:一是苏格拉底根本就无所谓“形式正义”的概念;二是苏格拉底对“恶法”的服从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如其名言:未经审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527。苏格拉底的死是自由意志的彰显,而非教条下的盲从。另外,有观点将苏格拉底之死体现的所谓“恶法亦法”看作有利于提高规则意识、解决法律实施难问题的方案,更是一种误解。这种“目的论”的理解,是对苏格拉底之死的庸俗化。故而,“苏格拉底之死”事件与“恶法亦法”命题无关,更与“形式正义”无关。将“苏格拉底之死”理解为“守法义务肯定论”的

32、萌芽更为贴切。(三)问题误置:被忽视主体视角之别除了对“恶法亦法”这一命题的误解,在对“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讨论中,国内学界还存在着问题误置现象。“问题误置”是秦晖提出的一个概念,简要来说就是忽视一个问题的前提与背景而直接研究问题本身。将西方国家现在所面临的问题误以为是我们面临的问题,便是问题误置的一种表现。22问题误置来源于主体视角之别,即守法者和司法者视角的区别。“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矛盾实际上是哈特对“告密者案件”作出的理论提炼。“告密者案件”是指,纳粹时期一位妻子为摆脱她的丈夫,便举报其批评希特勒,使得其丈夫被法官依法判处死刑后又改为服役。在纳粹政权覆灭后,这位妻子与审理案件的法

33、官以非法剥夺自由的罪名被公诉受审。哈特认为,法庭面对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惩罚被当时有效的邪恶规则允许做了邪恶的事的人”23。法庭于此面临着两难:判处有罪,会损害“罪刑法定”的原则,损害法的形式正当性;判处无罪,会损害实体正义本身。哈特在提出建立“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外,还表示该案的关键是两恶相衡取其轻而不是回避这一矛盾。这96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3.2(总第146 期)便是以哈特为首的英美法律实证主义者探讨法与道德关系问题的重要路径之一。但问题是,同样是恶法导致的悲剧,同样是合乎形式正义下作出的判决,为何针对“告密者案”的理论诠释无法适用于“苏格拉底之死”事件呢?两案又有何实质性区别?答案

34、是:“告密者案”的视角乃公权力视角,而“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视角乃守法主体视角。不同的主体视角,其考量的东西大不相同。对守法主体来说,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考量之外,还要求对超出其责任与能力范围的“法的形式价值”进行考量,甚至将这一价值作为首要考量标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相反,从公权力主体视角来说,公权力考量“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取舍,却是为了更好维护公民权利而必然面临的问题,这种考量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十分必要。因此,主体视角的差别导致了相似情形下问题的不同。正是国内主流学界沿着欧美学者对法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已有路径,忽视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矛盾背后的司法主体视角与“苏格拉底之死”事件

35、的不同,将已有的经典的思路套在不同的场景下,其结果自然是解释力的缺失。参考文献:1 马怀德.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N.人民日报,2019-12-03.2 黄洋.重审苏格拉底 N.东方早报,2013-08-18.3 A.E.泰勒,Th.龚珀茨.苏格拉底传 M.赵继铨,李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4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 M.吴永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6.5 柏拉图.柏拉图全集 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6 埃斯库罗斯等.古希腊悲剧喜剧全集(第 6 卷)M.张竹明,王焕生,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263.7 王振东.恶法亦法

36、理论的历史寻踪及其价值 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6):36-41.8 刘杨.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 J.法学研究,2010(2):3-22.9 谢晖.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 J.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3):39-45.10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M.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7.11 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 J.中国法学,1998(2):28-38.12 张云.苏格拉底的法律信仰对我们的启示从苏格拉底之死说起 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4):36-40.13 范进学.“法律信仰”:一

37、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重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J.政法论坛,2012(2):161-172.14 WILSON E.The Death of SocratesM.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129-130.15 任丑.目的论还是义务论伦理学的困境与出路 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4):401-406.16 洛克.政府论(下篇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74.97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论普遍守法义务的政治前提17 石碧球.在同

38、意和自然法之间洛克的政治义务论再释 J.人文杂志,2016(1):6-11.18 毛兴贵,谭杰.论罗尔斯的政治义务理论 J.现代哲学,2005(4):28-34.19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1.20 周力.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命题 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2):3-12.21 AUSTIN J.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xiii.22 警惕“问题殖民”:西学东渐中的问题误置 EB/O

39、L.(2009-11-20)2023-03-23.http:/ 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 M.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端,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336.责任编辑商黎疆119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英文摘要The main reason for the digital divide of the elderly is the existence of five barriers:access,knowledge,use,concept,and openness.The digital divide affe

40、cts the social participation of the elderly,their life quality and even the safety of life,inter-generational harmony,social harmon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 governance.Governance of the digital divide of the elderly can be implemented through strengthening infrastructure and related standards

41、construction to resolve technical barriers;creating an atmosphere for digital integration of the elderly to break down knowledge barriers;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policy innovation to eliminate barriers to use;enhancing the self-confidence of the elderly and break down

42、 conceptual barriers;drawing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experience to break down barriers to opening up.Key words:the elderly;digital divide;governanceParty Building Leading Effective Village Governance:Scientific Connotation,Evaluation Scale and Practical ApproachZHOU Ziliang YIN HuanjuAbstract:Eff

43、ective village govern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 is the basic project of rural work led by the Party.To bring out the full potential of village economy and society is the ultimate objective of effective village governance,which contains the multi-level needs of effective formulation of goals and visi

44、ons,effective promotion of implementation process,and effective embodiment of governance achievements.To mea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village governance,the expected goals of political identity,continuous income increase,spiritual enrichment and clean environment should be placed in a prominent posi

45、tion.To promote effective village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we must consistently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village-level Party organizations,focus on strengthening the organizational strength of village-level Party organizations,enhancing the abilit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enriching the spirit

46、 of the main subjects,and strictly managing the village ecology,so as to form a powerful leverage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village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Key words:primary-level Party building;village governance;effective governance;village-level Party organizationThe Political Prerequisit

47、e of the Universal Obligation to Obey the Law:A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Death of SocratesLIN Wenting LI DejinAbstract:The mainstream legal academic community in China regards the death of Socrates as the origin of bad law is still law or as Socrates martyrdom for his belief in law.Both interpretatio

48、ns understand the event as Socrates compliance with formal justice.However,upon re-examining the event,it can be found that the universal obligation to obey the law Socrates believed is not based on formal justice,but on the democratic politics which emphasizes equal citizenship.This political prere

49、quisite is necessary,rather than sufficient,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obligation to obey the law.Misunderstanding bad law is still law and neglecting the subjective perspective have led to the misplacement of the problem.The mainstream legal 120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3.2(总第146 期)academic community in China h

50、as misunderstood the theoretical implications of the death of Socrates and has thereby ignored this important political prerequisite.Key words:bad law is still law;free will;Austin;the death of SocratesThe Reshaping Mechanism of Rural Public Spirit in Future Rural ConstructionZHENG Gongshuai ZHENG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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