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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模版.doc

1、 宁海县临港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NJ市ZYJX污水处理厂 PPP项目合同 二〇一五年九月 3 污水处理厂PPP项目-PPP项目合同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2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5 第三条 PPP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7 第四条 前提条件 8 第五条 项目融资 10 第六条 项目用地 11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转让 12 第八条 运营与维护 13 第九条 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18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20 第十二条 保险 22 第十三条 守法义务及

2、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24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25 第十五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 27 第十六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30 第十七条 反向移交 34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37 第十九条 其它 38 4 本合同于2015年【】月【】日由下列双方在NJ市签订: 甲方:NJ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NJ市人民政府的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其住所为NJ市广州路185号,法定代表人为周金良; 乙方:【中标社会资本】,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 ,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为 。待中标社会资本与NJ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后,乙方即指项目公司。 鉴于: (1) 为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同时引进先进管理和技术、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效率,NJ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NJ市ZYJX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以TOT的运作方式转让NJ市ZYJX污水处理厂经营权,从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NJ市ZYJX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和污水处理服务; (2) 根据本合同附件一《NJ市人民政府关于NJ市ZYJX、仙林污水处理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运作方案的批复》,NJ市

4、人民政府授权甲方负责NJ市ZYJX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具体实施,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3) 中标社会资本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与NJ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NJ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后,通过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继承中标社会资本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经NJ市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的约定,经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5、 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合同下具有下列含义: 本合同 指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NJ市ZYJX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前述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NJ市ZYJX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所指NJ市ZYJX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为NJ市ZYJX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 本项目 指NJ市ZYJX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包括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项目公司 即中标社会资本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与水务集团在NJ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设施 指

6、依据本合同第7条约定的项目资产。 前提条件 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内容。 公用水务 指NJ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合作期限 指依据本合同第3.3条约定的期限。 违约 指本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移交 指公用水务按照本合同及《经营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移交给乙方。 移交日 指《经营权转让协议》中移交日的定义。 工作日 指除双休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政府部门 指中央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以及前述部门授权行使职权的机构。

7、 投标文件 中标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投标竞争提交给甲方的投标文件。 谨慎运营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投资运营商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关联方 与一方有关时,指该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股权的法律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该方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股权的法律实体,或与该方同样均被一共同的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股权的法律实体。 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适用法律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等,该等变更将对合同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或经济利益造成

8、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仅为本合同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性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履约担保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1条的约定提交的担保其履行本合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经营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若乙方提交的为履约保函的,则该等保函需同时为国内知名银行开具的、无追索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反向移交 指本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

9、本合同提前终止后,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反向移交日 合作期限结束时,指合作期限结束之次日;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指反向移交备忘录签署之日。 政府行为 指NJ市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政府行为。如NJ市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上级政府部门决定、命令等行为,亦属于本处所指的政府行为。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第14条的定义。 培训 指乙方免费为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培训技术、管理等人员,确保本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时,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在反向移交后能继续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营。 档案资料 本项目施工、检查、试验、运营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所有文件,包括

10、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信函、图纸、表格、计算书、说明书、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及其它资料等。 1.2 解释 1.2.1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1.2.2 “元”指人民币元; 1.2.3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4 “一方”、“双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2.5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视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1.2.6 任何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1.2.7 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

11、声明与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并保证: 2.1.1 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 2.1.2 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人,甲方已获得了本合同附件一NJ市人民政府批复,依法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1.3 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合同签署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必要的权力或授权; 2.1.4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或与之相冲突; 2.1.5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除已经向乙方充分披露

12、的信息以外,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 2.1.6 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如发生内部机构调整或者职能转变整导致甲方不再作为本项目的主管部门,则应由届时主管部门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并保证: 2.2.1 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 2.2.2 乙方为依据注册地法律成立的法人或法人联合体,乙方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必要内部行动,依法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

13、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2.3 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合同签署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必要授权; 2.2.4 乙方若为法人联合体,在项目公司通过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继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前,联合体各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2.5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乙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或与之相冲突; 2.2.6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除已经向甲方充分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任何对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

14、生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 2.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自签署本合同时至合作期限结束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各项声明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任何方面没有误导性。 2.4 违反声明与保证 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违反或者被证实是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均应被视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与其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直至终止本合同。 9 第三条 PPP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3.1 项目概况 本项目污水处理厂位于绕城公路外运粮河与土城头路交叉处的秦淮区高桥村,目前设计能力20万立方米/日,其中一期工程于2005年9月建成投运

15、规模10万立方米/日,采用A2O工艺;二期工程于2008年底改扩建完成,扩建后日处理能力增至20万立方米,同时一、二期工程进行了一级A提标改造,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3.2 项目的范围 3.2.1 甲、乙双方就本项目的合作范围为: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以取得相应收益,合作期限结束后乙方将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3.2.2 甲方承诺与乙方就本项目的合作范围在合作期限内是独家的、排他的,甲方在合作期限内不会就本项目的合作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它任何一方合作; 3.2.3 未经甲方事先书

16、面同意,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从事本项目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且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3.3 项目合作期限 3.3.1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三十(30)年,合作期限自项目设施移交日起算; 3.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合作期限中断,在乙方提交必要书面材料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本项目合作期限相应予以顺延。 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开始履行为完成下列前提条件而要求履行的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完成下列所有前提条件或获双方一致同意免除后,双方才有义务履行本合同的其它内容: 4.1.1 所有与实施本项目

17、有关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或确认等都已获得或完成; 4.1.2 项目公司依照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第9.1条约定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4.1.3 项目公司股东依据项目公司合资协议和章程的规定缴清注册资本; 4.1.4 甲方已与项目公司签署了由项目公司继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补充合同; 4.1.5 甲方已对项目公司签发与附件三所附版本一致的《特许经营授权书》; 4.1.6 甲方已与项目公司签订与附件四所附版本一致的《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4.1.7 公用水务已与项目公司签订与附件五所附版本一致的《经营权转让协议》; 4.1.8 项目公司已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

18、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4.1.9 项目公司已根据本合同第12条的约定购买保险,且保单已生效; 4.1.10 项目公司与公用水务已按《经营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完成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的移交并就项目设施签署书面交接文件。 4.2 前提条件的期限 4.2.1 甲、乙双方应促使本合同第4.1条所述的前提条件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 4.2.2 双方应在最后期限前合理地尽力尽快促使上述各前提条件的实现。任何一方若在任何时间知道可能导致上述任何前提条件不能实现的情况,应立即将有关详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紧密配合促使有关前提条件早日实

19、现。 4.3 前提条件的放弃 双方可在最后期限前以协商同意放弃任何一项前提条件,无论该放弃是全部的或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无条件的,上述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但不会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4.4 前提条件未实现 若以上任何前提条件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实现,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免除未实现的前提条件或延长未实现前提条件的期限,否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6.2条终止本合同,且不影响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手段。 第五条 项目融资 5.1 乙方的融资责任 乙方应自行负责本项目的融资,融资金额应足以保证支付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费,并满足项目合作范围的要求。

20、 5.2 融资担保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通过在本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收费权或其它权益上设置抵质押以获得本项目投资、运营及维护之目的融资,相关贷款、借款协议应及时提交甲方备案。 5.3 融资及担保的限制 5.3.1 除因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及维护之目的外,乙方不得因任何其它目的进行融资; 5.3.2 乙方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须报甲方批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并将相关担保文件及时交甲方备案。 5.4 甲方对融资的支持 甲方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在合法的前提下,为乙方的融资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支持,必要时出具相关文件和证明。 第六条 项目用地 6.1 土地使用方式 在合作

21、期限内,乙方无偿使用本项目用地,但若随政策调整导致本项目土地使用方式发生改变并产生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负责承担,具体补偿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6.2 土地使用限制 乙方应仅为本项目之目的使用项目用地,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处置项目土地使用权,亦不能在项目土地使用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任何种类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其他权利、主张或利益。 6.3 临时用地 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则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但临时用地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转让 7.1 经营权转让的范围 纳入本项目的项目设施为附件六《污水处理厂平

22、面布局图》所示范围内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处理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一级A出水标准的进出水、生化处理以及相关设备、仪表、自控等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设施,同时包括与处理规模35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NJ市ZYJX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配套的污泥处理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仪表、自控等设施。详见附件七《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清单》。 项目设施还包括乙方在合作期限内为运营及维护污水处理厂所有大修及重置的设备和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 7.2 项目设施的权属 7.2.1 本次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转让,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不发生变更,归公用水务所有,若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公用水务按照相关

23、法律法规或政府批文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划转或转让给第三方,乙方仍有权依据本合同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以取得相应收益。 7.3 项目设施的使用限制 7.3.1 乙方应仅为本项目之目的使用项目设施,不得以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处置项目设施,亦不能在项目设施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任何种类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其他权利、主张或利益。 12 第八条 运营与维护 8.1 经营计划与财务报告 8.1.1 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当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及中长期经营计划报甲方及水务集团备案,且需于每个运营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运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包括

24、但不限于项目设施的生产维护及大修更新计划、运营维护资金计划等,中长期经营计划在作出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报送甲方备案; 8.1.2 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当于每个运营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及水务集团提交本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经营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资产清单、设施运营状况等; 8.1.3 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3)个月内向甲方及水务集团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本分析报告以及甲方要求提供的资料; 8.1.4 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在任何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

25、议作出后十(10)个工作日内,报送甲方备案。 8.2 项目设施的运营 8.2.1 除非本合同或《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有特别约定,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始终根据下列原则或规定运营项目设施,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 (1) 本项目适用的法律; (2) 乙方检修与维护手册以及本项目相关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的指导; (3) 谨慎运营惯例; (4) 本合同或《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的约定; (5) 投标文件中“技术与运营方案”。 8.2.2 除非本合同或《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有特别的约定,乙方对本项目设施的运营应当: (1) 确保项目设施每日正常运转; (2

26、) 污水处理厂发生人员安全事故,以及系统运行发生设施、设备重大事故时,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报甲方及水务集团备案。 8.2.3 乙方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情况确定设施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和大修的标准和程序,编制并不断完善项目设施检修与维护手册,有计划地对设施设备进行必要和及时的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按照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等处理污水,并实现各项考核指标的稳定达标。乙方须将检修与维护手册在项目设施移交日前及以后进行实质性修改后十(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及水务集团备案。 8.2.4 甲方有权依据国内行业惯例和乙方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及年度经营计划,以不

27、影响乙方运营为前提,对乙方的项目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检查后七(7)个工作日内对维护瑕疵提出整改意见。若乙方在所述意见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怠于整改,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主体予以实施该等整改,相关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进行相应扣除。 8.3 项目设施的大修 8.3.1 除非本合同有特别的约定,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设施进行大修,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8.3.2 乙方应当在计划检修前三十(30)日报甲方及水务集团具体的检修时间安排; 8.3.3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中的维护及大修更新计划及检修和维护手册的规

28、定,对项目设施定期进行大修。大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 本项目设施制造厂商维修手册中提出的标准项目; (2) 消除项目设施实际存在的重大缺陷; (3) 有关检修、探测、检测及易损、易耗件的更换等; (4) 其他必须的项目。 8.3.4 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依据上述第8.3.1条约定进行大修的项目设施,属于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设施,其所有权归项目设施权属方所有,乙方对该等项目设施的使用限制,适用本合同第7.4条的约定; 8.3.5 大修后,乙方应当对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存档保管并同时报甲方及水务集团备案。 8.4 项目设施的重置 8.4.1 在合作期限间,乙方应对项目设施进行重置

29、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4.2 乙方为该等重置所采购的设备应当符合污水处理厂对届时的污水处理容量和处理标准的要求。乙方在实施该等重置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拟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价格和性能等情况报甲方及水务集团审核同意; 8.4.3 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依据上述第8.4.1条约定进行重置的项目设施,属于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设施,其所有权归项目设施权属方所有,乙方对该等项目设施的使用限制,适用本合同第7.4条的约定; 8.4.4 重置后,乙方应当对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存档保管并同时报甲方及水务集团备案。 8.5 项目设施的改造及补偿 8.5.1 未来若甲方因法律变更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调整或者因

30、对新标准的执行,需要对项目设施进行改造的,甲、乙双方应就相关投资方案进行协商: (1) 如所增加的投资成本由甲方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承担,且乙方由此增加了运营成本,由甲乙双方协商对届时执行的污水处理费单价进行调整或者采用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补偿; (2) 如所增加的投资成本由乙方承担,乙方由此增加的投资费用及运营成本的补偿方案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偿方式包括: a) 申请临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单价的方式获得相应补偿;或者 b) 延长合作期限;或者 c) 投资支出由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予以直接补偿;运营成本的增加由甲乙双方协商对届时执行的污水处理费单价进行调整;或者 d) 采用其它双方认可

31、的方式进行补偿。 8.5.2 依据上述第8.5.1条的约定实行改造后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限内均归项目设施权属方所有,乙方对该等资产的使用限制,适用本合同第7.4条的约定。 8.6 大修和重置费用的监管 8.6.1 乙方应在银行开户设立一个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维修资金帐户,自第二个运营年度开始,乙方应于每个运营年度的1月31日前,将上一个运营年度中未发生的大修和重置费用存入上述维修资金帐户。 8.6.2 存入维修资金帐户的金额,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可提取用于补足以后任一个运营年度里对项目设施大修和重置所需的实际投入与投标文件中大修和重置费用的使用计划间的差额。 8.7 运营协调委员会

32、 8.7.1 移交日后三十(30)天之内,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三(3)名乙方代表和三(3)名甲方代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8.7.2 本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或争议应及时递交运营协调委会,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法。若运营协调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则适用本合同第17.1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8.8 履行义务 8.8.1 项目公司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市政府及甲方的要求配合履行本项目涉及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33、 9.1 项目公司成立 9.1.1 本合同签署之后,乙方应与NJ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与本合同附件二所附版本一致的《项目公司合资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并于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二十(20)日内与NJ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上述《项目公司合资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在NJ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初始投资总额百分之三十(30%)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版:注册资本不低于初始投资总额三分之一(1/3)】; 9.1.2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项目公司成立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之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且在注册资本金缴清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通过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

34、的方式继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9.2 股权变更的限制 9.2.1 股权变更包括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及项目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的变更,股权变更可能是将股权转让给其它方,或是收购其它公司的股权或者增发新股等方式。项目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系指直接或间接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达到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东,其中绝对控股指所占股权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相对控股指所占股权比例虽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是股东中持股比例最高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9.2.2 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上述股权变更或可能导致股权变更的情形,均须向甲方报告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行。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

35、交股权变更的书面申请材料(阐明变更原因、变更方式、拟转让的股权比例(如有)、意向受让方(如有)情况等书面材料)以及项目公司或股权变更所涉及母公司股东会同意该等股权转让的书面决议; 9.2.3 除上述股权变更或可能导致股权变更的情形应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外,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如中标社会资本各级控股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中标社会资本也应在该等变更发生前及时向甲方报备。控股母公司和控股股东指持有下级子公司股权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或持有股权比例虽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是股东中持股比例最高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9.2.4 从乙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的五(5)年内,中标社会资本在项

36、目公司的股权及中标社会资本的实际控股股东不得发生变化,除非这种转让是项目公司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且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执行或为中国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法庭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所命令的转让。中标社会资本的实际控股股东系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标社会资本股权比例达到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东,其中绝对控股指所占股权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相对控股指所占股权比例虽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是股东中持股比例最高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尽管有上述约定,上述股权变更的限制不应限制项目公司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也不得限制中标社会资本的实际控股股东将股权转让给

37、其关联方,但中标社会资本的关联方应具备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对转让方的资格条件及要求,且项目公司仍应按照第9.2.2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交申请,受让方还应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或中标社会资本的实际控股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条 履约担保 10.1 特许经营权费付款保证金 10.1.1 本合同签署之后的十(10)日内,中标社会资本应向甲方支付付款保证金,以保证项目公司依据《特许经营授权书》的要求向NJ市财政局支付特许经营权费; 10.1.2 付款保证金担保至项目公司向NJ市财政局支付全部特许经营权费后届满

38、如项目公司在此期间未发生违约情形的,甲方应在项目公司向NJ市财政局付清全部特许经营权费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付款保证金给中标社会资本。 10.2 运营维护保函 10.2.1 自本项目合作期限开始后的每个运营年度的前第一(1)个月内(合作期第一年为移交日期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作为合作期限的运营维护担保,该等运营维护保函的担保有效期为一年,以保证乙方在此期间依据本合同要求履行运营和维护义务。如发生运营维护保函被提取事项的,乙方应在提取后十(10)日内予以补足或重新提交同等金额的运营维护保函。如乙方未能予以及时补足,且在经甲方两(2)次催告仍未能补足的,甲方有

39、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0.2.2 乙方按照上述第11.2.1条提交的最后一期的运营维护保函担保至反向移交日届满,如乙方在此期间未发生违约情形的,甲方应在本项目反向移交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的相应数额。 10.3 移交维修保函 10.3.1 在本项目反向移交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作为移交维修担保,该移交维修保函的担保有效期为十二(12)个月,如发生移交维修保函被提取事项的,乙方应在提取后十(10)日内予以补足或重新提交同等金额的履约担保; 10.3.2 移交维修保函担保至反向移交日起十二(12)个月届满,如乙方在此期间未发生违约情

40、形的,甲方应在本项目反向移交日起十二(12)个月届满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的移交维修保函的相应数额。 10.4 提取履约担保不当 如果甲方发生扣除或提取乙方提交之履约担保的行为后,乙方通过本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确定甲方无权扣除或提取的,则甲方应退还已扣除或提取的金额,并应支付自扣除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参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予以执行。 41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保险义务 11.1.1 在整个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应购买并维持本合同第12.2条所要求的保险,确保其持续有效; 11.1.2 乙方应督促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

41、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乙方已按本合约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11.1.3 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11.1.4 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1.1.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作重大修改,重大修改包括对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做出的实质性变更; 11.1.6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甲方有权代为购买,购买费用从应付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或从运营维护担保中提取。 11.2 需购买的险种 乙方在充分评

42、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项目合作期限需要购买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在合作期内,乙方至少应当自费足额投保下述险种: 11.2.1 财产一切险(厂房、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 保险金额:根据项目设施价值及保险机构的规定足额缴纳。 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 被保险人:公用水务。 11.2.2 公众责任险 保险金额:根据项目设施价值及保险机构的规定足额缴纳。 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 被保险人:项目公司。 11.2.3 其他合理险种。 第十二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43、 12.1 守法义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应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12.2 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2.2.1 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适用法律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等,该等变更将对合同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2.2.2 政府行为指NJ市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政府行为。如NJ市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上级政府部门决定、命令等的行为,亦属于本处所指的政府行为; 12.2.3 发生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时,甲、乙双方应迅速协商并做出必要的调整,以恢复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履行及经济利益,如双方经协商未能就调整方案达成

44、一致或无法通过调整恢复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及经济利益,则任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6.2条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12.3 不视为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的情形 NJ市政府或其部门或NJ市政府下级政府颁布的适用法律的变更或政府行为不视为本合同项下的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如发生该等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应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事件 13.1.1 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控制、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现象,

45、以及各方不能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形; 13.1.2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不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 1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3.2.1 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在违约行为之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不免除该方违约责任; 13.2.2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3.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3.3.1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或在通讯条件已恢复后

46、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合同另一方并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其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详细说明,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权威机构(如有)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如果不存在前述权威机关或该机构不出具证明,则该方应提供其它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履行前述通知及提供证明文件义务的,不得主张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3.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需承担各自就不可抗力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3.3.3 如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任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时间连续超过三十(30)日或在三

47、百六十五(365)日内累计超过六十(60)日,双方必须在达到上述连续或者累计期间之日起六十(60)日内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一致,则任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6.2条约定终止本合同; 13.3.4 发生不可抗力时,乙方仍应尽最大努力保证污水处理服务的持续。 第十四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 14.1 甲方的监督权 甲方有权充分了解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并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的监督权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方行使监督权,不能影响本项目的正常实施。 14.2 中期评估 14.2.1 中期评估为每三至五年一次,从

48、项目设施移交日起算; 14.2.2 中期评估由甲方发起,组织乙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组成评估小组对双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14.2.3 评估小组在评估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运行状况、本合同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对已发现问题的风险评估、应对措施等。中期评估报告应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14.2.4 对于评估小组提出的本合同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的修改或完善建议,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若予以采纳,则由甲方与乙方届时协商确定相关条款的修改或完善,该等修改或完善与本合同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49、 甲方临时接管的权利 14.3.1 乙方违约情形下的临时接管 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它机构有权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1) 擅自以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处置项目设施,或在项目设施上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2)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4) 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5)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

50、公共安全的; (6) 乙方法人主体资格终止或被撤销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乙方未违约情形下的临时接管 虽然乙方不存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但如发生如下情形,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它机构有权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1) 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 (2) 发生紧急情况,甲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3 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接收或接管本项目的所有指令、命令,临时接管期间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它机构负责在接管范围内组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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