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3条 管理职责。 1. 总经理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购建、转让、报废、处理等审批。 2. 财务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处理价值的测算及固定资产折旧计算。 3. 设备管理部负责公司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 4. 固定资产使
2、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及检修工作。 第2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4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报设备管理部统一登记备案。设备管理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工作情况,制订全公司的购置计划,确定购置的数量和顺序,报公司总经理决定后实施。 第5条 临时急需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购置。 第6条 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购置均由财务部统一列支,设立固定资产金额明细账、品种数量明细账进行管理。 第7条 固定资产实行编号管理。固定资产配属有关部门前,由设备管理部和财务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标签。 第3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和领用
3、第8条 购置的设备进入公司后,由设备管理部开箱检查、验收,并将设备安装完毕后填写“设备使用单”(如下表所示),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设备使用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通知使用部门。 设备使用单 设备名称 设备购置日期 主要用途 设备安装日期 使用部门 投入生产日期 设备管理部 经理签字盖章 是否已经移交 □ 是 □ 否 签章: 使用部门 经理签字盖章 是否已经接收 □ 是 □ 否 签章: 财务部 经理签字盖章 是否已经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 是 □ 否 签章: 第9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时,由设备管理部填写
4、基建项目完工单”(如下表所示),报公司财务部。 基建项目完工单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结构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施工单位 工程预算总价 (万元) 工程简要内容 开工日期 计划 实际 竣工日期 计划 实际 验收日期 计划 实际 审计单位 工程决算总价(万元) 总经理意见 第4章 固定资产的转移、闲置及减损 第10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1.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2.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设备管
5、理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部门的双方部门经理及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部办理转账手续,并通知相关的会计人员进行账、卡交接。 3.公司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价调拨方式,设备管理部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余价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原则上调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对外处理设备必须由财务部提出处理价值,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处理,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4.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对设备进行转移及处理。如有违反,将追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11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处理。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一式四联),由设备管
6、理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确认。其中,第一联送设备管理部,第二联送财务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留移出部门。 第12条 固定资产的送修处理。 固定资产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于送修时由设备管理部填写“物料交运单”。 第13条 出租或外借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设备管理部应先会同财务部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财务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费负担、租金、运输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物料交运单”。 第14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设备管理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
7、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订处理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经核定出售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1. 设备管理部应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如下表所示)所列经批示计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销售比价单”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固定资产销售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归档;第一、二联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财务部以便核对;第一联送设备管理部以便发货。 2. 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财产编号 名称 规格 厂牌 数量 单位 账面价值 使用情况(年限) 闲置原因 拟处理意见 总价
8、 已提 折旧 净值 取得 耐用 已使用 固定资产销售比价单 名称 厂牌规格 使用部门 附属设备 购置日期 单位 数量 耐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 比价记录 厂商 原 价 单价 已提折旧 总价 净 值
9、 备 注 总经理 经理 管理部门 经办人 2.发货时,由销售经办人填写“物料交运单”一式六联(承运商联勿填)凭以入厂提货,经门卫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送回销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向出纳人员解缴货款,并于“物料交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销售比价单”号码、发票号码,第一联送设备管理部,第四联送承购商收执;第二、三联送门卫查对放行,于次日转财务部复核。 3.提货出厂后设备管理部应即填具“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四联(材料仓库联免填),第一联自存转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财务部,第三联送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留存。 第15条 抵押固定资产的减损、出租及外
10、借处理。 经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减损、出租与外借时,设备管理部应事先备函写明抵押编号及固定资产名称、数量,向财务部报备,由财务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构办理标的物增减变更手续。 第5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护 第16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必须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其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17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具有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6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封存 第18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报
11、废处理时,使用部门须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由财务部将其净损失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第19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可申请报废,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继续改造利用的 2 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工厂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3 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4 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5 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1 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第20条 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在生产线上使用,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要及时作价处理
12、 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 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 第21条 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封存、保管。 第22条 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启封单,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7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23条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账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第24条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
13、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 1 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2 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3 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4 公司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临时清查的情况 第25条 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设备管理部、财务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财务部经理担任。 第26条 固定资产清查程序如下所述。 1. 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主动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仓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对各项
14、固定资产的收、付记录,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2. 在清查以前,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3. 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1)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 (2)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于租赁、代管的固定资产,应当进行清查,并分别填制清查表。 4. 固定资产清查结
15、束后,根据清查的结果填制清查表。清查表经审核无误以后,由参与清查的人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共同签名盖章。清查表应当由设备管理部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一份。 5. 财务部根据清查表与固定资产账簿记录进行核对。若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时,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提交书面报告。 6. 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经资产清查小组审核,报公司领导集体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清查表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第8章 奖惩 第27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28条 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玩忽职守,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受损的,应予赔偿。赔偿数额依据损失大小和责任大小确定,同时追究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29条 造成重大固定资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9章 附则 第30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并检查、考核。 第31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