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甲方: 乙方: 0*年*月9 /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示范文本)-*-261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二、 本协议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三、协议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详细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协议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依照各方实际商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依据有关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履行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
2、第一款,未履行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备条件按各方商定填定“七通”、“三通”等,并详细说明基础设备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 协议第九条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各方商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 协议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 协议第四十条关于协议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依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依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各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
3、(自治区、直辖*)_()_; 受让人:_。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出让人依据有关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权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政公用设备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坐落于_,宗地编号_,宗地总面积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
4、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备_通,即通。_。 (二)周围基础设备达到_通,即通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办公地址物状况如下:_。(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元(
5、小写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第八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_日内,受让人需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作为履行协议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依照本条第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用权出让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_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第_期 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6、,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后_日内,当事人各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运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该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附属建筑物性质_; 建筑容积率_;建筑密度_;建筑限高_; 绿地比例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该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
7、无偿移交给政府: ()_; ()_; ()_;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动工建设。 未能按时开工建设的,应提前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关于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备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关于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协议商定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协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
8、3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所有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备,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关于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城*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 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
9、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协议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形下,依据有关社会公共权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依据有关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二十条 受让人依照本协议商定已经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第一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款
10、规定之条件: (一)依照本协议商定进行投资开发,履行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依照本协议商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各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协议;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协议。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协议,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协议和登记资料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协议商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协议和登记资料文件中载
11、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各方应在相应的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协议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协议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依据有关社会公共权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
12、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依据有关本
13、协议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依据有关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所有未能履行本协议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未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形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号码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未能履行或部分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依照本协议商定,及
14、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受让人未能及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天按迟延支付费用的_向出让人支付延迟履行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我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协议商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依照协议商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及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协议,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
15、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照协议商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协议商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关于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协议商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依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
16、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办公地址或开发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日内,将新的办公地址或开发银行、帐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协议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协议所提出的问题。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关于的所有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协议依照本条第_款之规定生效。 (一)该宗地出让方案业
17、经_人民政府批准,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二)该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人民政府批准,本协议自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_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和附件共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于_年_月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自治区、直辖*)_*(*)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商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 邮政号码: 邮政号码: 二0年月 日 北 界 址图粘 贴 线 比例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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