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服装店合作经营协议甲方: 乙方: 2*年*月8 / 8服装店合作经营协议 订立协议各合作人: 姓名: 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姓名: 性别: 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姓名: 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 合作内容 各方自愿合作经营,该合作事业所有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所有。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名称:,经营地点为:。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协议。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
2、限一、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出资额的%。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出资额的%。 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出资额的。 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出资额的。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未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二、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经各合作人协商,盈余分配按税后利润
3、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等),提取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资产偿还,合作资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七条 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加入 、需承认本协议,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 3、除加入协议另有商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
4、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 ()合作协议商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事业的事由。 退出前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事业中的所有资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
5、事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商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资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所有或部分资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资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
6、入、退出、转让,但须经各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第八条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至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合作事业的收支费用应统一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各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协议中。合作事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 重大的协议、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第九条合作人分工 一、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出售
7、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管理财务开支; 5、。 二、其它合作人的权利:1、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形的报告; 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监督财务开支; 5、。第十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权益的分配权;3、合作人分协助配合作权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商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资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依照合作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作资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一、未
8、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擅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取得权益,归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业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权益的活动。 五、禁止擅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作事业的货物及流动资金。六、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事业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作负责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合作经营的继续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作经营: 1、合作事业有赢余;2、合作事业有转机; 、合作人要求延续;4、合作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
9、的情形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事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事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形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资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三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作期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业履行或未能履行; 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事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担任。 2、清算后如有
10、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资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加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资产偿还,合作资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作人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存一份。全体合作人(签名和按手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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